| | 内海 | 领海 | 毗连区 | 专属经济区 |
| 范围 | 领海基线以内 | 领海基线以外,从基线起<12海里 | 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4海里 | 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00海里 |
| 性质 | 完全主权 | 完全主权 | 不享有主权;可以是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 | 有某些主权权利;需经过宣布建立,并说明宽度 |
外
国
权
利
义
务 | (1)一切外国船舶,不经同意,不得进入;如获准进人,须驶进指定的开放港口。 | (1)普通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 同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 | (1)航行和飞越;
(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
| (2)进出港口,须办理手续、提交报告。 | (2)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批准。
|
| (3)进港及港内航行须接受强制引航;船上武器弹药抵港后交由港监封存;不准在港口内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白天应悬挂船旗。 |
沿
海
国
权
利 | 刑事管辖,只有在下列情形才予以管辖:
(1)扰乱港口安宁;
(2)受害者为沿海
国或其国民;
(3)案情重大;
(4)应船长或船旗
国领事请求。 | 对无害通过期间所犯行为行使管辖:
(1)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
(2)扰乱当地安宁:
(3)应船长、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请求;如经船长请求,在采取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
(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条例物质所必需。
不得对驶入领海前所犯罪行进行调查。 | (1)对特定事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使管制权。
(2)管制权,不包括
上空。 | 对该区域内开发自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相关的管辖权:
(1)勘探、开发、利用、养护、管理自然资源;
(2)对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研、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拥有管辖权;
(3)相应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如登临、检查、逮捕等。 |
| | 群岛水域 | 大陆架 |
| 范围 |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以外的水域 | 领海以外。陆地自然延伸的海床和底土
(1)从领海基线起,不足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
(2)超过200海里,则不超过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
| 性质 | 对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 享有某些排他性主权;不必占领或公告。 |
外
国
权
利
义
务 |
无害通过或群岛海道通过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 |
沿
海
国
权
利 | 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划定内水,及在基线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 享有某些专属权:
(1)勘探、开发大陆架;任何人未经沿海囤明示同意,不得从事此活动;
(2)在大陆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
(3)对这些人工设施进行专属管辖。 |
限制:
(1)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法律地位;
(2)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资源,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费用或实物。 |
| 范围 | 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外的全部海域。 |
公
海
自
由 |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
(4)捕鱼自由;
(5)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自由;
(6)科学研究自由。 |
公
海
上
的
管
辖 | 船
旗
国
管
辖 | 船舶内部事务,一般应遵行船旗国国内法。 |
| 涉及两国以上的航行事故 | (1)涉及船长或船员的责任时,对其的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只可向船旗国或人员国籍国提出。 |
| (2)船长证书或驾驶执照,只有其颁发国家有权撤销,而不论持有人的国籍。 |
| (3)船旗国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调查措施,也不得逮捕或扣押船舶。 |
| 普遍管辖 | (1)海盗;
(2)非法广播;
(3)贩卖奴隶、贩卖毒品。 |
管辖
措施 | 登临权 | (1)主体: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和飞机。 |
| (2)对象: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 |
(3)适用情形:
①海盗、非法广播、贩奴贩毒;
②船舶无国籍;
③虽然悬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事实上与该登临军舰属同一国籍。 |
| 紧迫权 | (1)主体:同登临权 |
| (2)对象:违反本国法规,从本国管辖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 |
(3)限制:①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
②先警告。再紧追;
③可追入公海,但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
④止于:他国领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