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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知识点图表之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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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11:27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知识点图表之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在第一卷中,约占分值为12分左右。但是国际公法相对于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而言,复习起来相对较难,这是因为:一是国际公法的重点不突出,知识点比较分散,每章都有,每章的知识点都可能考,同样也可能不考;二是国际公法的知识点大多需要记忆;三是国际公法的法律条文不管是不是法律专业,都很少接触。尽管如此,国际公法部分还是希望考生能够认真准备,因为花一些时间把该记住的能够记住,国际公法部分的分数就可以拿到。而且从以往的考试来看,国际公法部分的得分率还是高于平均得分率的。此外,由于国际公法中多为记忆性强的知识点,因此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多看几遍书,到考前一定要再将国际公法浏览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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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11:28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一、国际法主体

  (一)国家

  1.国家主权豁免

主权豁免的表现(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
(2)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
(3)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对外国国家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主权豁免的放弃要求(1)自愿;
(2)特定;
(3)明确。
形式(1)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
(2)默示放弃:①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
②正式出庭应诉;
③提起反诉;
④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
不构成放弃的情形(1)国家在外国从事商业行为;
(2)国家或其代表为重申其豁免权,对外国法院作出反应;
(3)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2.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的主体现存国家、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承认的形式明示形式: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
默认形式包括(1)建立外交关系;
(2)缔结政治性条约;
(3)正式接受领事;
(4)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
不包括(1)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
(2)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机构;
(3)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承认的对象对新国家的承认产生原因:独立、合并、分离和分立
法律效果(1)为建立正式外交及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2)双方可以缔结各方面条约或协定;
(3)承认尊重新国家作为国家法主体的一切权利。
对新政府的承认产生原因:社会革命或者政变。
法律效果(1)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2)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



  3.国际法上的继承

条约的继承(1)继承:非人身性条约
(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
(2)不继承:人身性条约、政治性条约
(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
财产的继承(1)不动产:随领土移转而移转
(2)动产: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
(凡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论其地理位置,都应转属继承国)
债务的继承(1)继承: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
(2)不继承:地方债务
国家对外国法人、自然人所负之债
恶债:如征服债务、战争债务



  (二)国际组织

  联合国





性质审议和建议机关。而非立法机关
表决:重要问
题2/3多数通
(1)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建议;
(2)选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理事国;
(3)新会员国的接纳;
(4)会员国权利的中止或开除会籍;
(5)实施托管问题;
(6)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会费的分摊。
效力(1)有拘束力: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
(2)不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只有建议性质。

安理会

性质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
理事国5个常任理事国:中、法、俄、美、英。
10个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域分配名额,任期2年,不得连任。
表决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非程序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1)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
(2)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
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同样按照“大国一致原则”表决。
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的(1)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
(2)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
(3)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
(4)向大会建议开除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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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一)领土

  1.领土的构成

领土领水内水内陆水内水
内湖
内海内陆海
内海湾
内海峡
其他
领海
领陆
领空
底土



限制一般限制行使领土主权,不得损害邻国
商船可以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外交特权和豁免等
特殊限制共管
租借
势力范围:已经为现代国际法废弃
国际地役积极地役:如允许他国在领土内捕鱼、派驻军队
消极地役:如不在本国某些城镇设防


  (二)海洋法

  1.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城、大陆架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范围领海基线以内领海基线以外,从基线起<12海里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4海里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00海里
性质完全主权完全主权不享有主权;可以是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有某些主权权利;需经过宣布建立,并说明宽度





(1)一切外国船舶,不经同意,不得进入;如获准进人,须驶进指定的开放港口。(1)普通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同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1)航行和飞越;
(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2)进出港口,须办理手续、提交报告。(2)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批准。
 
(3)进港及港内航行须接受强制引航;船上武器弹药抵港后交由港监封存;不准在港口内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白天应悬挂船旗。
沿



刑事管辖,只有在下列情形才予以管辖:
(1)扰乱港口安宁;
(2)受害者为沿海
国或其国民;
(3)案情重大;
(4)应船长或船旗
国领事请求。
对无害通过期间所犯行为行使管辖:
(1)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
(2)扰乱当地安宁:
(3)应船长、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请求;如经船长请求,在采取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
(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条例物质所必需。
不得对驶入领海前所犯罪行进行调查。
(1)对特定事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使管制权。
(2)管制权,不包括
上空。
对该区域内开发自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相关的管辖权:
(1)勘探、开发、利用、养护、管理自然资源;
(2)对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研、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拥有管辖权;
(3)相应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如登临、检查、逮捕等。
 群岛水域大陆架
范围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以外的水域领海以外。陆地自然延伸的海床和底土
(1)从领海基线起,不足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
(2)超过200海里,则不超过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性质对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享有某些排他性主权;不必占领或公告。






无害通过或群岛海道通过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
沿



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划定内水,及在基线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某些专属权:
(1)勘探、开发大陆架;任何人未经沿海囤明示同意,不得从事此活动;
(2)在大陆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
(3)对这些人工设施进行专属管辖。
限制:
(1)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法律地位;
(2)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资源,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费用或实物。


  2.公海制度

范围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外的全部海域。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
(4)捕鱼自由;
(5)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自由;
(6)科学研究自由。









船舶内部事务,一般应遵行船旗国国内法。
涉及两国以上的航行事故(1)涉及船长或船员的责任时,对其的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只可向船旗国或人员国籍国提出。
(2)船长证书或驾驶执照,只有其颁发国家有权撤销,而不论持有人的国籍。
(3)船旗国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调查措施,也不得逮捕或扣押船舶。
普遍管辖(1)海盗;
(2)非法广播;
(3)贩卖奴隶、贩卖毒品。
管辖
措施
登临权(1)主体: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和飞机。
(2)对象: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
(3)适用情形:
①海盗、非法广播、贩奴贩毒;
②船舶无国籍;
③虽然悬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事实上与该登临军舰属同一国籍。
紧迫权(1)主体:同登临权
(2)对象:违反本国法规,从本国管辖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
(3)限制:①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
②先警告。再紧追;
③可追入公海,但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
④止于:他国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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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海底区域

范围领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外的海床和底土。
性质人类共同所有,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加以管理。
开发平行开发制保留区:由海底管理局企业部进行
合同区: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合作开发


  注:
  (1)如果一个国家有专属经济区,则毗连区首先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但因为毗连区有管制权,又不同于专属经济区的其他部分。此时,专属经济区之外才是公海。
  (2)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专属经济区,则毗连区是公海的一部分。所以不能说:在公海上不存在任何国家的任何权利。
  (3)大陆架上方,可能是公海,也可能是专属经济区,或者是毗连区。

  4.国际航行海峡

概念两端都是公海或者专属经济区,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分类内海峡、领海峡、非领海峡
通过制度(1)过境通行制度
(2)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3)无害通过制度
(4)特别协定制度


  5.无害通过制度

含义(1)不得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
(2)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
(3)船舶必须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船或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时,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
(4)沿海国可规定海道,实行分道航行制;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实行无害通过。
有害通过(1)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2)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3)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4)任何捕鱼活动;
(5)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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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层空间法

登记
制度
(1)发射国发射空间物体,应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两国联合发射的,由其中一国登记。
(2)所登记物体已不复存在,也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营救
制度
(1)通知:各国在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2)营救:对获悉或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予必要帮助;
(3)归还:对于发现的宇航员,应立即安全地交还发射国;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其发射国。
责任
制度
责任原则国家责任:不论外空活动是其政府还是非政府从事,都由国家担责。
(1)绝对责任: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
(2)过错责任: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空间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的损害。
不适用《责任公约》对下面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此公约:
(1)该国的国民;
(2)从发射到降落,参加操作的外国公民;
(3)应要求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区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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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际的取得和丧失

取得出生取得单系血统主义(父亲国籍决定)
血统主义
双系血统主义(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
出生地主义:国际的获得取决于出生地
加入取得混合制(我国)
申请入籍
法律事实发生: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


丧失自愿丧失 
非自愿丧失法律事实发生:婚姻、收养、入籍等
被剥夺国籍


  中国的规定

取得出生取得(1)父母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加入取得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丧失自动丧失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申请退出中国公民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外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不得退出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外交保护条件(1)原因:侵害是由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所致
(2)国籍继续原则,且不得具有所在国国籍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情形(1)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
(2)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3)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
(4)国民受外国私人侵害,侵害发生国“拒绝司法”


  (三)引渡


条件(1)双重犯罪原则: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都认为犯罪的行为
(2)政治犯罪不引渡
(3)罪名特定原则: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进行审判或处罚


  2.中国的规定







对被
请求
国附
加条
件的
承诺
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
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庇护

1.是否庇护是国家的权利,不是义务;
2.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对于犯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行庇护;
3.不引渡并不等于庇护;
4.域外庇护无国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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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交机关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1)最高代表
(2)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3)无须出示外交全权证书
政府:政府首脑无须全权证书
外交部门:外交部长无须全权证书
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外交代表机关使馆大使级
公使级
代办级
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
临时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 事务性使团
礼节性使团


使馆人员馆长大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级使节,享有最高礼遇
公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第二级使节,礼遇稍逊于大使
代办:外交部长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与“临时代办”不同
享有完全特权和豁免权
一般外交人员参赞: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最高级别外交官
武官:作为武装力量的代表,处理军事合作事务的外交官
外交秘书:分一、二、三等,按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和文书
随员:最低一级的外交官
行政技术人员: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不是外交官
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不是外交官
领馆人员领事官员职业领事:派遣国任命,专职从事领事职务
名誉领事:非专职,从接受国中的本国侨民或当地的商人或律师中选任,从事某些职务
领事雇员受雇担任领馆行政技术事务
通常包括: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
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传达人员等


  (二)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

  1.馆舍、寓所

外交特权(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即使是火灾,不得馆长或其代理人同意,也不得进入使馆。
(2)使馆内设备、交通工具免受搜查、扣押、强制执行或者征用。
(3)使馆档案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得侵犯,即使两国断交,发生武装冲突。
(4)外交人员的寓所不可侵犯,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包括临时住所,如旅馆房间)。
领事特权(1)领馆馆舍:不得领馆馆长/使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同意,不得进入领馆中专供工作之用的部分。发生火灾时,推定同意。
(2)领馆内设备、交通工具一般免受征用,如确有必要,应采取一切步骤以免妨碍领馆执行职务,并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
(3)领馆档案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得侵犯,即使两国断交,发生武装冲突。
特别使团其房舍不得侵犯;发生火灾时.推定同意。
中国的特殊规定(1)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的领馆范围为整个领宿,而不仅限于工作部分。
(2)领事官员的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领事公约》未规定)。



2.通讯

使馆(1)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2)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扣留;
(3)外交信差,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或拘禁;
特别外交信差,在将外交邮袋送交收件人后,不再享有豁免权;
外交邮袋可以委托商业飞机的机长转递,但机长非外交信差。
领馆(1)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2)领馆邮袋,有重大理由,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时,可以开拆;若派遣国拒绝,则邮袋须返回原发送地;
(3)领事信差,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监禁。


3.税收特权

使馆领馆免纳捐税、关税。
外交人员(1)免除捐税,其中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
(2)其私人用品,免除一切关税及类似税费;
(3)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系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
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1)除其最初到任时所输入的物品外,不能免纳关税及其他课征;
(2)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系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享有相同的特权。
使馆的服务人员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
领事官员(1)领事及其家属免纳一切捐税;
(2)领事及其同户家属初到任所需物品和消费品,免纳关税。
领馆雇员(1)领事雇员及其家属免纳捐税;
(2)领事雇员免纳初到任时的安家物品及个人消费品的关税。


4.免验

外交人员行李免受查验;但有重大理由推定,有非免税物品、有接受国法律禁止的进出口物品或者检疫条例加以管制的物品时,在外交人员或其代理人在场时,可以查验。
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行李不能免受海关查验。
领事官员行李免受查验,如有重大理由需要查验,应于领事或其家属在场时进行。


5.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刑事管辖完全豁免
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1)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为使馆用途置产的除外;
(2)以私人身份涉及的继承诉讼;
(3)公务范围外从事的商业或专业活动的诉讼;
(4)因起诉而引起的反诉。
行政管辖(1)免除户籍、婚姻登记;
(2)不能对其实行行政制裁。
作证免除作证义务,包括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
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对于其执行职务范围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使馆的服务人员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不受司法、行政管辖。例外(1)因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
(2)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造成意外事故,第三者因此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3)因起诉而引起的反诉。
作证(1)对于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没有作证义务;
(2)其他事项,不得拒绝作证;但若其拒绝。也不得对其施以强制或处罚。
领事雇员司法管辖
行政管辖
其职务行为,享有与领事官员相同的管辖豁免。
作证(1)就其执行国内职务所涉事项没有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文书的义务;
(2)有权拒绝以特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供证言。
特别使团的外交人员其司法行政豁免的例外,比照使馆外交人员,又增加了:
公务以外使用车辆的交通肇事引起的诉讼,接受国可以管辖。


    ★中国法律规定,持有我国外交签证、持有与我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员,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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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约法

  (一)条约的成立的实质条件

条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不属于:错误、欺诈和贿赂、强迫)
3.符合强行法


(二)条约的缔结

1.条约的保留

保留的效果(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规定。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该两国。
(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适用原来条约的规定。
保留的撤回(1)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2)保留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无需经过已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

2.条约的登记

条约的登记(1)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一切生效的条约,都应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
(2)此登记可由任何一缔约国进行,也可由联合国依职权进行; I
(3)登记后,发给登记证明;未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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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争端的解决

  解决方法

强制方法武力:在现代,被认为不合法。
平时封锁:不是国家解决争端的合法方法;只能由安理会决定,作为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措施。
干涉:在现代,被认为不合法。
反报:对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又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的措施。
报复: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回应。
非强制方法政治方法(1)谈判:当事国之间;
(2)协商:中立国参加。
(1)斡旋:第三方采取某些协助活动,但不参加谈判,也不提出解决方案;
(2)调停:第三方参加或主持谈判,提出争端解决方案。
(1)调查:第三方对事实的真相进行调查,但不对是非曲直作出判定;
(2)和解:委员会在调查基础上,提出解决报告,促成协议的达成。





大家看帖要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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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0 23:14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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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7 13:54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楼主辛苦了,好东西,赞一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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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6 23:09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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