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8-29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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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修订重点
2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S.106.
3 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法官、检察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 另有规定。
11 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籍、18周岁、宪法、品行、身体、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14 公务员职位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19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晋升级别。
20 警察、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设置衔级。
24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的,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30 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34 改 “年度考核”为 “定期考核”。
36 定期考核结果增加一个等次 (基本称职) 至四个等次。
38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 任期制(领导成员)。第十六章 聘任制。
42 经批准, 可在机关外兼职, 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48 只在奖励一章内有 “公务员集体”这个表述。
50 奖励: 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53 惩戒增加一项: 旷工或逾期不归。
54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7 公务员有权对违纪调查进行陈述和申辩。
58 明确了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 6、(记过) 12、(记大过) 18、(降级、撤职)24个月。
61 五种培训: 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专业技术培训。
63 交流方式有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删除了轮换。
68 任职回避, 增加 “组织” 及 “纪检” 两项。
71 申请回避的主体: 本人、利害关系人。
73 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74 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才可享受年终奖金。
77 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
81 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增加: 未处理完重要公务;正在接受审计、审查、刑侦。
82 领导成员引咎辞职: 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领导责任。
84 不得辞退:因公致残、患病、负伤、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等。
85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领取辞退费或享受失业保险。
87 及S.88, 删除男女退休年岁的规定。
90 明确人事处理的范围: 处分、辞退、录用、降职、考核、免职、辞职、退休…
95 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98 聘任合同期限为 1- 5年。试用期为 1 – 6 个月。
100 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先仲裁, 后起诉。
102 离职从业限制 (领导成员3年, 其他2年)。违规的,限期改正;没收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予以清退,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原任免机关无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