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3 11:24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200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卷分析
整体来看,无论从试题本身还是考生考后的反映,2007年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题目难易适中,考查范围完全符合大纲要求,考点分布较均匀,分值较为合理,题型也保持了传统。基本上符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当变化的命题规律该题目可以达到考查考生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规定的掌握是否合格的目的。具体讲,2007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的命题具有以下特点:
一、注重对基础知识的考查
经常有辅导班的人说刑事诉讼法看法条就足够了,其实,这是刑事诉讼法复习中的一个误区。司法考试中每年都有对基础知识的考查。这些知识是刑诉法条和司法解释中查不到的,只有掌握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才能做对题目。比如:
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这一规定体现的是下列哪一项审判原则?(卷二单选21题)
A.公开审判原则 B.言词审理原则
C.集中审理原则 D.辩论原则
参考答案:C.本题是不能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到答案的,只有掌握了刑事审判原则中的集中审理原则的理论,才能选对。
例二:公安机关勘验杀人现场时,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的一把匕首。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该匕首属于下列哪种分类?(卷二单选24题)
A.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B.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C.实物证据、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参考答案:D.这是一个传统考题,但每次都有许多考生出错,原因就在于这些考生没有很好地掌握刑事证据理论的基本知识。该题中匕首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实物证据,因此,D项正确。
例三:关于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多选66题)
A.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B.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C.辩护人须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
D.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参考答案:ABD.这个题目考查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必须知道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控方意志左右,也不受被告人意志左右等基本理论。如果单纯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很难找出正确答案。
例四: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卷二多选76题)
A.公诉人 B.自诉人
C.被害人 D.控方证人
参考答案:BC.该题要掌握刑事诉讼控诉、辩护、审判三项职能,还要分清哪些是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中哪些有控诉职能等理论问题。
2008-2-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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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的命题特点二:注重对刑事诉讼法基本法条的考查
在司法考试的复习中,还有一个误区是只看司法解释,而忽略了对刑事诉讼法基本法条的掌握。许多考生对复杂的司法解释考题做对了,单对简单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却没有做对,这是很遗憾的。其实,每年的考题中直接考查刑事诉讼法法条的分值在二十分以上,还有些题目是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混杂在一起考的。如果将这些题目算在一起的话,有四十多分。比如:
例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三(21岁)被控强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张三死刑立即执行。张三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哪种做法是正确的?(卷二单选23题)
A.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B.可以不开庭审理
C.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应当提审
参考答案:C.《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强奸案件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然而,本案的一审法院却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所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此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例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单选29题)
A.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B.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C.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
D.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
参考答案:C.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A项错误。独任审判员必须由审判员担任,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因此D项错误。
例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单选33题)
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参考答案:D.《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是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如果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只有D项正确。
例四:辛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辛某是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辛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辛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卷二单选35题)
A.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
C.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D.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
参考答案:B.《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A项合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C项合法,B项不合法。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不是B项所说的“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D项合法。
例五: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卷二单选36题)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参考答案:B.《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项正确。A、C两项于法无据,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本案中没有告诉,因此D项是错误的。
例六:在侦查中,下列哪些情形,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卷二多选68题)
A.张某刑讯逼供案,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
B.姚某徇私枉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
C.王某贪污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并串供
D.高某受贿案,在其家中发现赃款、赃物
参考答案:BC.《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08-2-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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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的命题特点三:注重对新司法解释的考查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对新的司法解释的掌握一定要与时俱与时俱进。200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题目中对此有较大分值的考查。比如:
例一: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相关工作。依照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工作是应当进行的?(卷二多选73题)
A.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B.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C.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D.有被害人的,必须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参考答案:ABC.该题考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审查第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进行下列工作:(一)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三)核查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四)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五)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如果不留心新的司法解释,则很难答对此题。
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卷二多选74题)
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ABC.该题考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4条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和第8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九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以及第10条规定:“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ABC三项正确。
另外,该题还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对于D项的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但是,原审法院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项错误。
例三: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进行下列哪些活动?(卷二多选75题)
A.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B.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
C.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D.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通话
参考答案:ABCD.该题考2007年1月9日修订后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和第18条的规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一)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教育。”
此外,尽管2006年曾经考过,2007年的刑事诉讼法试题中又两次考到2005年5月1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8-2-3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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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的命题特点四:刑事诉讼法考试的难点仍然是对司法解释的细致考查
2007年刑事诉讼法考题中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纯粹考司法司法解释的分值占到了刑诉法分值的一半以上,并且难题都出在司法解释中。尤其是二十分的案例题,四分之三以上的答案要从司法解释中给出,这无疑增加了考题的难度。比如:
例一: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单选25题)
A.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起诉
B.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C.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法院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根据禁止重复追诉原则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A项,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C项,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对于D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只有B项正确。
例二: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单选28题)
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
B.异地执行逮捕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C.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负责对某甲进行讯问
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参考答案: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将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第七十九条:“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因此B项错误。
例三:某检察院对陈某、姚某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陈某潜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单选32题)
A.应当中止对陈某、姚某的审查起诉
B.可以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C.应当将案件中陈某的部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D.应当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待抓获陈某后再继续审查起诉
参考答案:B.《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3条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需要撤销中止审查决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例四: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多选69题)
A.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D.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参考答案:BC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BCD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见,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就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A项错误。
例五:被取保候审人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保证金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多选78题)
A.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B.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C.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D.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参考答案:AC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例六: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卷二不定选98题)
A.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B.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D.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
参考答案:C.《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例七: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卷二不定选99题):
A.可以对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
C.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
D.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答案:AD.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因此A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因此B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但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的意见。”因此C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因此D项正确。
例八:关于检察院对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卷二不定选100题):
A.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B.市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报省检察院审查
C.省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答案:ABCD.《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上述司法解释在2007年刑事诉讼法的考题中不胜枚举。在案例题中还考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和第353条规定:“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4条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第133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非常细,若想答全难度极大。
2008-2-3 11:27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的考题相对于其他科目来说是比较容易的,尤其在卷二中,如果刑事诉讼法的考题做不好,要凭刑法和行政法考过九十分是非常难的。其实,分析近三年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的命题没有太大的变化,由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没有列入2008年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所以,2008年刑事诉讼法的考题及难度与2007年的考题相比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根据前面我们分析的特点,在备考2008年的司法考试时,要尽可能将刑事诉讼法的考分都拿到。首先,要重视对刑事诉讼基础知识的掌握,尽管刑事诉讼法考题中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分值居高,但是,也要掌握基本的诉讼原理。有时候,即便没有见过的司法解释条文,根据诉讼原理也可以直接得分。其次,要重视对刑事诉讼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综合复习。不能认为刑事诉讼法法条简单,而只去掌握司法解释。要知道司法解释是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如果只去掌握司法解释而不知道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本末倒置的学习方式。再次,在充分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法条、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再重点分析司法解释中有一定难度的法条,要找出可能出题又可能出错的法条。第四,要注意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的掌握,涉及新司法解释的题目一般难度都不大,要说难也就是难在新上。这样,才能全面掌握刑事诉讼法,才有可能将刑事诉讼法的分值尽收囊中。事实上,我的讲义中用特别提示提到的容易出错的司法解释法条,基本上都考到了。最后,祝愿广大考生都能通过2008年的司法考试。
2008-2-4 19:52
mp10@chinalawedu.com
:praise. 超好的东西,谢谢。春节快乐,过完年大家来一起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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