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30 09:57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一本通之法制史(连载)
[b][color=black]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一)[/color][/b]
[b][color=#000000][/color][/b]
中国法制史历年考点具体分布情况如下表:
[table][tr][td=1,1,48][font=宋体][size=3][color=#000000]年份[/color][/size][/font]
[/td][td=1,1,60][font=宋体][size=3][color=#000000]总分值[/color][/size][/font]
[/td][td=1,1,349][font=宋体][size=3][color=#000000]考点及分值[/color][/size][/font]
[/td][/tr][tr][td=1,1,48][font=Times New Roman][size=3][color=#000000]2003[/color][/size][/font]
[/td][td=1,1,60][font=Times New Roman][size=3][color=#000000]6[/color][/size][/font]
[/td][td=1,1,349][size=3][color=#000000][font=宋体]《法经》[/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大清民律草案》[/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中华民国宪法》[/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会审公廨[/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唐律疏议》[/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南宋的继承制度[/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color][/size]
[/td][/tr][tr][td=1,1,48][font=Times New Roman][size=3][color=#000000]2004[/color][/size][/font]
[/td][td=1,1,60][font=Times New Roman][size=3][color=#000000]8[/color][/size][/font]
[/td][td=1,1,349][size=3][color=#000000][font=宋体]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唐宋时期法制[/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font=宋体]、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font=宋体]、清末制定的刑事法[/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color][/size]
[/td][/tr][tr][td=1,1,48][font=Times New Roman][size=3][color=#000000]2005[/color][/size][/font]
[/td][td=1,1,60][font=Times New Roman][size=3][color=#000000]9[/color][/size][/font]
[/td][td=1,1,349][size=3][color=#000000][font=宋体]亲亲得相首匿[/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翻异别勘[/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汉文帝废除肉刑[/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古代法制思想[/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font=宋体]、法律儒家化[/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font=宋体]、中国宪法发展史[/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color][/size]
[/td][/tr][tr][td=1,1,48][font=Times New Roman][size=3][color=#000000]2006[/color][/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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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d=1,1,349][size=3][color=#000000][font=宋体]秦律的诬告反坐[/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论心定罪”[/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唐律化外人原则[/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清代的会审制度[/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color][/size]
[/td][/tr][tr][td=1,1,48][font=Times New Roman][size=3][color=#000000]2007[/color][/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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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d=1,1,349][size=3][color=#000000][font=宋体]商鞅变法[/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清末“预备立宪”[/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十恶”罪[/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font=宋体]、唐律五刑[/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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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Times New Roman][size=3][color=#000000][/color][/size][/font]
考点一:中国法制史中的立法思想
中国的每个朝代都有其相应的立法指导思想,但也有一根主线贯穿于其中,即“礼”。“札”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核心,从西周统治者开始,主流的法律思想就将礼法结合起来,这是后世一切正统法律思想所标榜的基调,礼法缡合是中园传统法制的理论基础。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国法制史部分只明确写出了 西周的立法思想。对于其他朝代的立法思想并没有明确阐释,而是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介绍来阐明。
命题题眼:西周的立法思想
1.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和保民。在“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观之下,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建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避渐归纳为“礼治”。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成为后世政治法律稠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后。这种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圭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后世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2.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和往质
①礼的内容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关系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周礼的调整范围从国家政制到人们的日常生活细节。
中国古代的札有两层含义:
第一,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是对家族范围内的要求,“亲亲父为首”。以“孝”为核心,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 尊尊”是对社会范围内的要求,“尊尊君为首”,以“忠”为核心,旨在维护整个国家的君臣贵贱秩序。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第二,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两,通称“五礼”:古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扎(冠婚之礼)。
②礼的性质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因为,周礼完全具有法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的三个基本特性,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两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承
①礼和刑都是当时的社会规范,共同发挥法律的作用。礼与刑共同构成西周法律关系的完整体系。
②“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是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刑”是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③“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责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失”强调贵族官撩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注意:“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只是强调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候有诸侯的礼,不能逾越,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贵族犯罪一律不加惩罚,只是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2005年试卷一第63题:下列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
B.夏商时代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观念的影响
C、西周的“以德纪天、明德慎罚”思想到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
D、清末修律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没有受到冲击
答案:ABC.ABC三项答案分别符合中华法系基本特征、夏商法律思想特征、西周与西汉中期以后法律思怨特强。因此,正确答案应该是ABC.D违背清末法律改革“会通中西”的原则。
强化模拟题
1.下面关于礼与刑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B“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C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人刑,相为表里
D.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答案:ABCD.
2下列有关西周法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
B.两周时期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
C.“五听”是西周审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D.西周时期的礼不其备法的性质
答案:D
3.下面关于礼与刑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凡是孝礼所允许的。也就是刑所不禁的
B.凡是礼所不许的,也就是刑所严禁的
C.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
D.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
答案:ABCD.
考点二:中国法制史中的立法活动
命题题眼: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活动
1.铸刑书与铸刑鼎
春秋中期后。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否定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旧传统。躜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
(1)铸刑书
①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②时间及作者: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
③内容:郑国的法律条文。
(2)竹刑
①作者:郑国邓析。
②内容: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
③性质:私人著作。
(3)铸刑鼎
①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②时间及作者;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
③内容;范宣子所编刑书。
2.《法烃》
(1)历史地位;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作者:战国时期魏国李悝。
(3)体系:共六篇,即盗法、贱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①盗法、贱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因此,盗法、贼法位于法典的前面。
②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③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捕法与网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④杂法是关于惩罚除盗贼之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⑤具法则相当于今天的“总则”。内容主要是关于加减刑的适用。
(4)内容特点:《法经》在内容方面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贯彻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3.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1)商鞅的变法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
(2)基本情况: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进行过两次: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涉及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
(3)主要内容
①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②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富国强兵”是变法的最终目的。
③运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等。
④颁布系列法令
其一,奖励耕织。
其二,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
其三,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
⑤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其一,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其二。“轻罪重刑”。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
其三,不赦不宥。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反对赦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其四。鼓励告奸。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其五,实行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内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
其六,实行军事连坐、家庭连坐。
2003年试卷一第6题:《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
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答案:D.
2007年试卷一第8题: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答案:CD.商鞅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所以。A错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将法律手段作为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但并没有突出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如其实行家庭连坐,所以,8错误。本题公布的参考答案有问题,C也是正确的。
强化模拟题
1.李悝《法经》六篇,其中包括( )。
A.盗法 B.贼法
C.常法 D.杂法
答案:ABD.
2.商鞅制定的“连坐法”,主要包括( )。
A.亲属连坐 B.邻伍连坐
C.军伍连坐D.职务连坐
答案:ABCD.
3.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的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清楚地表现出来,主要有( )。
A.强调“以法治国”
B.“轻罪重刑”
C.不赦不宥
D.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答案:ABCD.
4.《法经》之中统一规定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篇的是( )。
A.囚法 B.杂法
C.具法D.捕法
答案:C.
5.关于《法经》的叙述:①《法经》的作者是魏国李悝;②《法经》中的《具法》概括了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③《法经》在内容方面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贯彻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④《杂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⑤《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正确的是( )。
A.① B.①②④
C.③ D.⑤
答案:CD.
6.下列关于商鞅变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奖励耕织
②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③实行连坐制度
④“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
A.①② B.②③
C.③④D.①④
答案:ABCD.
命题题眼二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又称《曹魏律》,由魏明帝下诏制定,18篇。改革之处主要有:第一,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第二,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与张杜注律。
《晋律》由晋武帝诏颁。又称《泰始律》,共有20篇602条。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晋律》与张杜注解又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共l2篇,将刑名律与法例律结合为名例律一篇(沿用至清末),充实刑法总则,精练刑法分则。分则共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该律在中国封建法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的形式。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有刑事法律的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比是比附或者类推。式是公文程式。
2004年试卷一第60题: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
A.《北齐律》共l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答案:ABD.
1.有关《魏律》,正确的说法有( )。
A.由汉律的九篇增加为十二篇
B.“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C.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D.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法例”置入律首
答案:C.
2.以下属于《北齐律》篇目的是( )。
A.《禁卫律》 B.《名例律》
C.《法例律》D.《斗讼律》
答案:ABD.《北齐律》共l2篇,即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3.关于《北齐律》,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北齐律》共12篇
B.《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C.《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齐律》首次规定了八议制度
答案:ABC.
命题题眼三 唐律
1.唐律的修订过程
(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共l2篇500条。
《贞观律》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和制度。
(2)《永徽律疏》的颁行
①制定:《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l2卷。是为《永徽律》。
②疏议: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时《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l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③历史地位:
第一,《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第二,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第三,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2.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礼法合一”。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 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
(3)立法技术完善。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5)唐律对亚洲诸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
因此,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2003年试卷一第38题:《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问完成的~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下列关于《唐律疏议》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唐律疏议》是由张斐、杜预完成的法律注释
B.《唐律疏议》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C.《唐律疏议》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
D.《唐律疏议》对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答案:BC.
强化模拟题
1.唐律对于侵犯人身罪的规定主要见于( )。
A.《名例》篇 B.《贼盗》篇
C.《斗讼》篇D.《断狱》篇
答案:B
2.关于《永徽律疏》,叙述正确的是( )。 '
A.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在《武德律》基础上修订而成
B.永徽四年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C.元代后,开始又称为《唐律疏议》
D.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答案:BCD.《永徽律疏》于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故A错误。
3.最早规定新的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
A.大业律 B.开皇律
C.武德律 D.贞观律
答案:B.
4.关于唐律,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
A.体现了“一准乎礼”的特点
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C.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D.对亚欧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答案:D.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故C正确丽D错误。
5.中华法系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是在( )。
A.隋朝 B.唐朝
C.清朝 D.明朝
答案:B.
6.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是( )。
A.《法经》 B.《北齐律》
C.《贞观律》D.《永徽律疏》
答案:D.
命题题眼四宋朝的法典
1.《宋刑统》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1)《宋刑统》的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颂行的《大中刑律统类》。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
(2)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然以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
都分类编附于后,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3)《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①与《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②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③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④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
(1)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做的命令。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注意: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2)编敕: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式的一种立法过程,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其特点是:
①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②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③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2004年试卷一第59题: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答案:ABCD.
强化模拟题
1.《宋刑统》是按照( )模式编纂而成的一部封建法典。
A.律例合编 B.刑律统娄
C.律 D.律疏
答案:B.
2.( )是宋代最重要、最经常的一种立法活动。
A.《宋刑统》 B.编敕
C.编例 D.编令
答案:B.
3.( )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A.《秦律》 B.《唐律疏议》
C.《大明律》D.《宋刑统》
答案:D.
4.关于《宋刑统》,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B.每篇前是相关的历史渊源部分
C.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D.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答案:ACD.
2008-5-2 14:36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命题题眼五明朝的法典
1.《大明律》
(1)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
(2)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在保持“名例第一”的前提下。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篇目结构。这样既有继承又有重大变化。保持名例第一,将刑律总则的有关内容冠于律首,增强总则在律文中的地位和指导作用。同时,将整个洪武朝所颁布实行的单行的诰、例、律等都附入《大明律》中,增强了律的实用性。同时,还将服制图、八礼图、六赃图等置于律首,以贯彻礼法结合的治世思想。
(3)历史地位:《大明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4)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吴元年草创、洪武六年详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洪武二十二年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l47条附于律后。
2.《明大诰》
(1)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肆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2)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3)明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翻l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
(4)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②滥用法外之刑。
③“重典治吏”,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④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大诰不具法律效力。
3.《大明法典》: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
强化模拟题
1.明朝的基本法典是( ),它采用了“名例第一”,并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篇目结构来进行编撰的。
A.《大明律》 B.《明大诰》
C.《问刑条例》 D.《教民榜文》
答案:A.
2.明初为了防止“法外遗奸”,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件并加上太祖的御令,制定了( )。
A.《大明律》 B.《明大诰》
C.《问刑条例》 D.《教民榜文》
答案:B.
3.关于《明大诰》,叙述正确的有( )。
A.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B.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C.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D.大诰在明太祖死后,被附于《大明律》之后,终明之世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ABC.
4.关于《大明律》,叙述正确的是( )。
A.仿《元典章》编纂体例,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
B.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朱元璋亲自参与了法典的编纂工作
D.与唐律相比,体现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特点
答案:ABCD
命题题眼六清代的立法
1.《大清律例》
(1)时间: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
(2)结构与内容:《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在结构、形式、体例、篇目方面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
(3)地位:《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也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
2.清代的例 、
(1)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2)例包括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
①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②则例: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③事例: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④成例(“定例”):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3.《大清会典》
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强化模拟题
清代的例可分为( )等名目。
A.条例 B.则例
C.事例 D.成例
答案:ABCD.
命题题眼七清末“预备立宪”
1.清末变法修律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l0年间,对原有法律制度进行的不同程度的改革。主要特点:
(1)指导思想:自始至终贯穿“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内容: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又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改变“诸法合体”形式,明确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者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者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1)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它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介绍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普及近代法律知识,促进了部分中国人法治观念的形成。
(4)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变化。
3.“预备立宪”主要活动:新政、仿行宪政(五大臣出洋、设宪政编查馆)、预备立宪、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各省设立谘议局、成立资政院、发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五大臣认为。立宪之利最重要的有三点: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弥。
1906年,清廷以光绪帝的名义颁布了《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随后进行官制改革,仿照“三权分立”原则,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改几千年来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
4.《钦定宪法大纲》
(1)性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正文“君主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满族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5.“十九信条”(《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背景:迫于武昌革命风暴。
(3)内容: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然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6.谘议局
(1)“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1909年各省开始设立。
(2)实质:各省巡抚的附属机构。
(3)宗旨、权限:地方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选举资政议员、中复资政院或者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7.资政院
(1)定义:“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2)性质:御用机构,与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的不同。
(3)内容: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有权谕令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
2007年试卷一第ll题: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
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
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
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
答案:D.《钦定宪法大纲》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满族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所以,A错误。
《十九信条》只是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然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所以,B错误。
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是御用机构,与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的不同。所以,C错误。
强化模拟题
1.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颁布的第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是( )。
A.《临时约法》
B.《预备立宪上谕》
C.《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D.《钦定宪法大纲》
答案:D.
2.《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特点是( )。
A.实行宪政
B.保护人民利益
C.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D.推行预备立宪
答案:C.
3.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是( )。
A.资政院 B.谘议局
C.宪政编查馆 D.考察政治馆
答案:B.
4.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曾经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在考察各国宪政之后,向清政府提出实行立宪的三大“好处”是( )。
A.皇位永固 B.外患渐轻
C.内乱可弥 D.实行民主
答案:ABC.
5.关于清末变法修律,叙述正确的有( )。
A.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B.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C.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D.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要求和愿望,具有一定的民主形式
答案:ABC.
6.清末大规模变法修律活动的历史意义包括( )。
A.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B.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C.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
D.清末变法修律打破了“诸法合体”的法典编撰体例
答案:ABCD.
命题题眼八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
(1)公布的原因及过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仍然带有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特色,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
内容基本上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
①改律名为“刑律”。
②取消六律总目。
③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④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⑤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注意: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是一部近代意叉上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但应注意的是,该律并未真正施行。
(1)特点及地位: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中曾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
(3)结构上分总则、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
(4)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①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似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
②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分则。
③确立了新刑罚制度,刑罚分为主刑、从刑。
④采用了一些近代刑法原则和制度,如采用了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删除了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造成的差另噜和沿用了数千年的“八议”制度;采用了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刑法通用的制度和术语,如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3.清末的商事立法: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03——1907年):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
主要立法有: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还有《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破产律》。
(2)第二阶段(19Cr7一l911年):主要商事法典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
主要立法有:《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但都没有正式颁行。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4.《大清民律草案》
(1)结构及内容: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本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2)编辑之旨: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注意:《大清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5.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四编:均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但未及颁行。
(2)《大理院编制法》:配合官制改革,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3)《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4)《法院编制法》:仿效日本制定,吸收了公开审判等原则,首次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承认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的合法化,但并未真正实施。
2003年试卷一第7题: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答案:D.
2004年试卷一第l6题: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B.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C.在司法机关改革方面,清末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
D.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答案:C.
2004年试卷一第86题: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述何者为正确?
A.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大清律例》和《大清新刑律》
B.《大清新刑律》结构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 、
C.《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
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答案:BC.
强化模拟题
1.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颁布的一部过渡性的刑法是( )。
A.《大清律例》
B.《大清新刑律》
C.《大清现行刑律》
D.《暂行新刑律》
答案:C.
2.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制定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是( )。
A.《大清律例》
B.《大清新刑律》
C.《大清现行刑律》
D.《暂行新刑律》
答案:B.
3.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最终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是在( )中。
A.《大清律例》
B.《大清新刑律》
C.《大清现行刑律》
D.《暂行新刑律》
答案:B.
4.清末第一部商事法律是( )。
A.《大清商律草案》
B.《破产律草案》
C.《改定大清商律草案》
D.《钦定大清商律》
答案:D.
5.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鄂独立的刑事诉讼法典草案是( )。
A.《暂行诉讼律》
B.《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C.《刑事诉讼律草案》
D.《民事诉讼律草案》 -
答案:C.《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不是一个独立的刑事法。而是民事与刑事相混合的法案。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6.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专门的?
关于法院组织法方面的法律是( )。
A.《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B.《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C.《法院编制法》
D.《暂行法院编制法》
答案:A.
7.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制定的刑法典有( )。
A.《大清律例》
B.《大清新刑律》
C.《大清现行刑律》
D.《暂行新刑律》
答案:BC.
8.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制定的诉讼法律主要有( )。
A.《暂行诉讼律》
B.《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C.《刑事诉讼律草案》
D.《民事诉讼律草案》 '
答案:BCD.
9.《大清新刑律》中规定的刑罚有( )。
A.流刑 B.有期徒刑
C.无期徒刑 D.罚金刑
答案:BCD.
10.《大清新刑律》的特点有( )。
A.是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典
B.采用西方刑法典的结构
C.确立新的刑罚制度及西方刑法原则
D.抛弃了以往的传统旧律
答案:BCD.
11.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的部分是( )。
A.总则 B.债权
C.亲属D.继承
答案:CD.
12.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制定的商事法律主要有( )。
A.《大清商律草案》
B.《破产律草案》
C.《改定大清商律草案》
D.《钦定大清商律》
答案:ABCD.
13.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先后颁布实行了三部法院组织法,它们是( )。
A.《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B.《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C.《法院编制法》
D.《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答案:ABC.
14.《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的不同之处有( )。
A.取消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总目
B.改变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C.确立了主刑和从刑的近代刑罚体系
D.删改了若干“因时事推移”等不合事宜的条款
答案:AD.
命题题眼九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颁布主体及时间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由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l912年3月Il日颁布。
2.地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注意不是第一部宪法)。
3.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它的主要内容是:(1)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2)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封建君主制制度的死刑。
(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4.主要特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它规定:参议院拥有立法权,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3)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它规定:约法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之通过方可进行。
5.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1.“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完成,共11章ll3条。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也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限制衷世凯权力的意图,如肯定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制总统任期等。
2.“袁记约法”
“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于l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它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袁记约法”与《临时约法》有根本性差刺:其一,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个人独裁;其二,它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其三,它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代了国会制;其四,它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它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中华民国约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内涵已经消失。民主共和政体从根本上被独裁政体所取代。
(三)“贿选宪法”
“贿选宪法”即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它有如下两个特点:
(1)企图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
(2)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做了专门规定。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
1.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特点法律制度的“双重性”特征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
(1)从内容上看,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体现在:
①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蓝本,并采用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②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2)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另ll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表现得极为明显。
(3)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相脱节。
2.《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
(1)结构: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
(2)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
3.《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主要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l948年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特点更趋具体和法律化。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叉非总统制。实际上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又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2003年试卷一第35题: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下列哪些是对这部宪法的正确表述?
A.该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
B.该法的基本精神沿袭《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
C.该法体现了《动员戡乱时期I临时条款》的立法原则
D.该法确立的政权体制既不是内阁制,也不是总统制
答案:ABD.
2005年试卷一第94题:下列有关中国宪法发展史'的表述,何者为正确? ?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B.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C.1982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三部宪法
D.《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答案:AD.首先需要区分宪法和宪法性文件这两个概念,宪法一般指的是宪法典,宪法性文件指的是起宪法作用的规范文件。其次需要掌握中国近代宪法史上的两个第一:《钦定宪法大纲》是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注意不是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注意不是第一部宪法)。有了这样的知识基础就可以判定A、D是正确的。而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不是宪法,而是宪法性文件,因此B是错误的。1982年宪法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而不是第三部宪法,因此,C是错误的。
强化模拟题
1.( )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A.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B.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1923年“贿选宪法”
D.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答案:C.
2.《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有( )。
A.《临时约法》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C.《临时约法》规定了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
D.《l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答案:ABCD.
3.“袁记约法”与《临时约法》的根本性差别有( )。
A.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个人独裁
B.用皇帝制否定了责任内阁制
C.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制
D,为限制、否定《lJ缶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
答案:ACD.
4.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主要特点是( )。
A.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B.体制为国会制
C.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但又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D.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答案:ACD.
5.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主要表现在( )。
A.从法律内容上看,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B.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C.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D.保留了许多封建残余
答案:ABC.
6.按照《中华民国l临时约法》关于国家政体制度的规定,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根据三权分立的政治模式,将国家的统治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分别由( )来行使。
A.参议院 B.临时大总统
C.副总统、国务员 D.法院
答案:ABCD.
7.关于“贿选宪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是l923年lo月l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
B.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C.企图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
D.其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
答案:ABC.
8.关于“天坛宪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中华民国宪法(草案)》,l913年10月31日完成
B.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C.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D.《中华民国约法》依照“天坛宪草”的基本精神制定而成
答案:ABC.
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也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
A.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
B.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
C.没有规定人民所享有的权利
D.没有打破清王朝以官办或官商合办等形式对发展民族工商业的束缚
答案:AB.
考点兰:中国法制史中的罪名与刑罚制度
命题题眼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制度
1.秦代的罪名
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秦代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五类:
(1)危害皇权罪。具体有: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予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日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好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此外,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渎职罪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二是军职罪。
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①“见知不举”罪,如《史记?秦始皇本纪》栽秦代禁书令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栽律文中规定: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又分:
一是《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二是逃避徭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与“乏徭”。前者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后者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的,也要加以处罚。
三是逃避赋税。《秦律杂抄》为防止逃避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关惩治妻子私逃的刑法规定尤其较多。
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秦律禁止杀子,特别是禁止杀嗣子。秦律对家庭内部乱伦行为的惩罚同样十分严厉,比如《法律答问》中说:“同母异父相与好,何论?弃市。”
2.秦代的刑罚
秦代的刑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特征:秦代的刑罚种类极为繁多,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1)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秦简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一百”等多种等级,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徒刑。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②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绝不限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③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
④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流放刑。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肉刑即黥(或 墨)、劓、刖(或斩趾)、宫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它们源于奴隶制时代,在泰时不仅沿用,且十分广泛。从云梦秦简来看,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舂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秦代的死刑执行方法很多,主要有:
(6)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③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④腰斩。
⑤车裂。
⑥阮,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枭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④具五刑,即《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袅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
理解:“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此外,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薹辱之意。
(7)经济刑。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同时,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
理解:“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行为和普通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
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
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从云梦秦简来看,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见死刑条)和“收”。
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3.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秦统治者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他因素形成了一系列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根据秦律的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标准: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处理: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把赃值划分为三等,即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同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去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6年。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根据秦律的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根据秦律的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根据秦律的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2006年试卷一第15题: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答案:A.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因此,本题的答案比较清楚,案件发生在“秦始皇时期”,案情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因此,按照秦律的诬告反坐原则,诬告者乙应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进行处罚,即处死刑,故答案为A项。
强化模拟题
1.强制男性犯人修筑城墙一类的劳役,女性犯人服舂米的劳役,这种刑罚称( )。
A.司寇 B.罚作
C.鬼薪、白粲 D.城旦舂
答案:D.
2.秦朝法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是( )。
A.赀刑 B.赎刑
C.夏作D.罚作
答案:A.
3.秦律规定的死刑有( )。
A.枭首 B.弃市
C.废D.具五刑
答案:ABD.
4.下列罪名中,属于秦朝司法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是( )。
A.不道罪 B.以古非今罪
C.见知不举罪D.不直罪
答案:CD.
5.下列属于秦朝徒刑的有( )。
A.城旦舂 B.鬼薪、白粲
C.隶臣妾 D.司寇
答案:ABCD.
6.下列不属于秦代刑罚适用原则的是( )。
A.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B.罪疑从赦原则
C.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D.诬告反坐原则答案:B.
命题题眼二汉代的罪名与刑罚制度
1.汉代文帝、景帝废除肉刑
(1)背景
①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②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③直接动因: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乏路的严重危害。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2)刑制改革的内容
①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②劓刑改为笞三百;
③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死刑弃市。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如斩右趾改为死刑弃市。虽然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不再用肉刑处罚。但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因而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所以说,文帝的改革存在不少缺陷。
景帝继位后在文帝的改革基础上对内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
①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②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③又颁布《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3)刑制改革的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2.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与恤刑
①上请制度。主要经过:
一是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的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二是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的优待。
三是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以至于成为官僚贵族的一项普通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上请”为官僚贵族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他们免受应有的惩罚。
②恤刑措施。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主要措施有i第一,年满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带刑具的优待。第二。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当然,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2005年试卷一第15题:西汉幂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按包庇罪论处
C.与其丈夫同罪
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
答案:A.
2005年试卷一第17题: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
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答案:B.
强化模拟题
1.汉律儒家化的表现有( )。
A.上请
B.恤刑
C.亲亲得相首匿
D.八议入律
答案:ABC.八议人律则在魏律才完成。故本题应选ABC.
2.汉律中关于亲属间有罪相互隐匿,无条件做免
罪处罚的情况有( )。
A.子匿父母 B.孙匿祖父母
C.妻匿夫 D.夫匿妻
答案:ABC.亲属间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故选ABE.
命题题眼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罪名与刑罚制度
这个时期的罪名与刑罚制度主要是礼法更进一步结合,儒家的伦理规范更多、更直接地上升为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八议”后来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沿用至清末。
注意,有例外:犯“十恶”罪的不享有此特权。
“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2)“官当”。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折抵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元朝开始废除官当制度。
2.“重罪十条”
《北齐律》首次规定此制度,置于律首,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lo种重罪的总称,具体包括:①反逆(造反):②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③叛(叛变);④降(投降);⑤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⑥不道(凶残杀人); ⑦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时皇帝不尊重);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⑨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恩师);⑩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上述重罪,不在八议论赎的范围。
3.刑罚制度改革
刑法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二是规定流刑,作为死刑宽贷的一种措施。
北周时流刑为五等,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至4500里,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四是废除宫刑,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自此结束了宫刑的历史。
4.“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
(1)确立的法典:《晋律》中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北齐律》也相继确立。
(2)内容:“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表、齐表、大功、小功、缌麻。 一
(3)本质: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刺,是礼法结合的体现。“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
(4)影响:“准五服以制罪”是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死刑复奏制度
(1)确立时间:北魏太武帝时期……
(2)内容: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
(3)意义及影响: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了基础。
2005年试卷一第64题: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答案:ACD.从法律儒家化的角度来观察,“《春秋》决狱”、“八议”、“准五服以制罪”均是儒家思想的直接体现,而明代的九卿会审虽然也体现了儒家的慎刑思想,但却不是儒家思想的直接体现。因此。应排除B.
强化模拟题
1.“准五服以制罪”始于( )。
A.曹魏 B.北魏
C.晋代D.西汉
答案:C.
2.“八议”人律是在( )。
A.《晋律》 B.《魏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答案:B.
3.“重罪十条”首载于( )。
A.《北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D.《北周律》
答案:C. 。
4.将律典简化为十二篇的是( )。
A.《北齐律》 B.《魏律》
C.《北魏律》 D.《晋律》
答案:A.
5.下列属于“八议”的内容有( )。
A.“议亲” B.“议贤”
C.“议功” D.“议勤”
答案:ABCD.
6.关于“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叙述正确的有( )。
A.首先在《晋律》中确立
B.五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丧服
C.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D.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答案:ABCD.
7.下列属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有( )。
A.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B.规定徒刑
C.规定鞭刑与杖刑
D.废除宫刑制度
答案:ACD.
8.合“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的是( )。
A.《魏律》 B.《晋律》
C.《北魏律》D.《北齐律》
答案:D.
9.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活动频繁。下列有关法典内容发展变化的表述,不准确的是( )。
A.《魏律》首次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B.西魏、北齐分别下诏宣布废除宫刑,富刑才从法律上正式废止
C.《北魏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D.《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答案:C.
10.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是( )。
A.“八议”入律
B.“官当”制度确立
C.“重罪十条”的产生
D.“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答案:ABCD.
2008-5-5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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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题眼四唐朝时期的罪名与刑罚制度
1.十恶
十恶就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来源于《 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中。
唐律中的十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和违反纲常伦理的犯罪,具体包括: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者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走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对十恶犯罪不适用八议等规定。即十恶不赦。
2007年试卷一第57题: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唐高宗李治的妹夫房遗爱谋反案发犯“十恶”罪。依《永徽律疏》的规定。对房遗爱应作何处置?
A.可适用“八议”免于死刑
B.应被判处死刑
C.可以赦免
D.不适用自首
答案:BD.对十恶犯罪不适用八议等规定,并且为常赦不原,所以A、C错误。谋反等重罪不适用自首,所以D正确。
2.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六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基本以主观心理态度为划分标准),具体包括: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①谋杀人,一般处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人,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以死刑。
②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
③误杀、斗杀,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④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
⑤过失杀,一般处“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2)六赃
①内容: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在量刑上,唐律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贫赃枉法的行为,都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
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事后受财”的行为。事后受财枉法者,以“受财枉法”论;事后受财不枉法的,以“受所监临”论处。
三是“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四是“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是“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六是“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②意义:六赃的分类与诸多具体惩罚收受贿赂行为的规定,特别是对官员集体受贿行为的分别论处、对行贿人的处罚、对介绍行贿人的严惩等规范,至今仍然有意义。这些规范和按赃定罪的原则为后世立法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保辜
保辜,是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10日,以他物殴伤人者20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30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50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事责任;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注意: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3.唐律中的五刑
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杖刑,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徒刑,分为五等,由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4)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5)死刑,分斩、绞二等。
2007年试卷一第9题: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
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
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答案:C.
4.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①公罪:是指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处罚从轻。
②私罪,包括两种:
其一是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其二是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注意: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l年徒刑。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做自新。
注意: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②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注意:《名例律》规定:“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
⑤其他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死罪。
(3)类推原则: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总结起来就是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如唐律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又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
(4)化外人原则:“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2006年试卷一第l7题:唐朝开元年问,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乙国)殴打致死。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适用当时甲国的法律
B.适用当时乙国的法律
C.当时甲国或乙国的法律任选其一
D.适用唐朝的法律
答案:D.根据唐律化外人原则,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本题中,历史时期为“唐朝开元年问”。案情为“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乙国)殴打致死”,明确表示为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因此根据唐律的规定,应当按照唐律进行处罚,故答案为D项,其他各项均为干扰项。
强化模拟题
1.唐律规定,行为人在殴伤人后,由官府检验伤之轻重,规定一定的观察期限,以确定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负有直接的责任,这种制度叫( )。
A.测囚 B.保辜
C.保释 D.验伤
答案:B.
2.依唐律规定,凡是把无罪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的叫做( )。
A.出入罪 B.人人罪
C.出罪 D.入罪
答案:B.
3.根据唐律规定,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相犯或外国人与中国人相犯,依( )论处。
A.原告人国籍法
B.被告人国籍法
c.协商确定适用法律
D,唐律
答案:D.
4.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属于( )。
A.谋大逆 B.恶逆
C.不孝 D.大不敬
答案:B.
5.唐代的“六赃罪”仅限于身份犯的有( )。
A.坐赃罪 B.受所监临赃
C.不枉法赃 D.枉法赃
答案IBCD.唐朝把侵夺官、私财物的行为归为六类,定名为“六赃罪”,即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此三者皆职务犯罪,必须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此类犯罪,故称身份犯;其他三赃分别是坐赃、强盗赃、窃盗赃。
6.关于唐代的自首原则,叙述正确的是( )。
A.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B.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c.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D.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轻罪
答案:ABCD.
7.十恶罪中扰害封建家庭秩序的是( )。
A.内乱 B.不道
C.谋大逆 D.大不敬
答案:A.
8.唐律对类推的处理原则是( )。
A.应出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B.应出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C.应人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D.应人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答案:AD.
9.“十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是( )。 -
A.内乱 B.谋反
C.谋叛 D.恶逆
答案:BC.
10.确立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的是( )。
A.《北齐律》 B.《开皇律》
c.《武德律》 D.《贞观律》
答案:B.
11.下列有关唐朝的“十恶”,说法正确的是( )。
A.“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B.唐律将“十恶”列人名例律之中
C.“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D.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答案:ABCD.
12.唐朝规定“六杀”,只有主观上过失才构成的犯罪有( )。
A.谋杀 B.斗杀
C.戏杀 D.过失杀
答案:BCD.
命题题眼五宋朝时期的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其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杖后释放。折杖法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2.配役。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缘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
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弥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刺配是刑罚制度上的倒退。
3.凌迟。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强化模拟题
1.宋初旨在减轻刑罚、改变“五刑之苛”的刑罚是( )。
A.折杖法 B.刺配法
c.重法地法 D.凌迟
答案:A.
2.宋代刑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
A.充军 B.折杖法
C.配役 D.凌迟
答案:BCD.
3.宋代加强中央集权反映到刑罚制度就是刑罚日趋加重,其中恢复了一些残酷的身体刑。并将其法定化。下列属于此类的是( )。
A.折杖法 B.刺配法
C.重法地法 D.凌迟
答案:BD.
命题题眼六元朝的四等人法律制度
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问的不平等,因此,规定了四等人制度。
1.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定罪量刑的差别:
(1)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在中央由大宗正府专门负责。
(2)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审判机关的正官由蒙古人担任。
(3)蒙古人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
强化模拟题
1.关于元代法律,叙述正确的有( )。
A.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B.法律规定宗室及蒙古人案件,在中央由大宗正府专门负责
C.法律上明定蒙古人犯罪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
D.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
答案:ABCD.
2.元代专门审理宗室及蒙古人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
A.大理寺 B.刑部
C.宣政院D.大宗正府
答案:D.
命题题眼七明朝时期的罪名与刑罚制度
1.罪名
(1)奸党罪。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注意:“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充军刑: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l000里,并有本人终身充军和子孙永远充军之分。
2.明朝时期的刑罚与刑罚原则
(1)《大明律》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明代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比唐律处刑为重。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从轻处罚。
清代继承了这一原则。清律扩大和加重对“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
清律中对“文字狱”确实没有相关的直接条款,但所有“文字狱”均按谋反大逆定罪,从而导致因“文字狱”获罪者罪名最重,多被处极刑并株连最广。
强化模拟题
1,明初为了防止臣下朋比结党、上下内外勾结,朱元璋在中国法制史上首创了( )。
A.奸党罪 8.腹诽罪
C.凌迟刑 D.六赃罪
答案:A.
2.与唐律相比较,明律中对下列( )犯罪行为的处罚会加重。 '
A.不孝罪 B.谋反
C.谋大逆 D.强盗罪
答案:BCD.
3.与唐律相比较,明律中对下列( )犯罪行为的处罚会减轻处罚。
A.良民养杂户子女
B.盗窃罪
C.六赃罪
D.闻父母丧匿不举哀
答案:AD.
考点四:中国法制史中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命题题眼一西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西周时期: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下设下司寇。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具体司法事宜。
(2)秦时期: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汉时期:
①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跫司法长官;
②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
③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
④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4)北齐的大理寺。北齐正式设置大理寺,一直沿用至清。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此时,还提供了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和“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账。
2.御史制度
御史之名在西周时就已有之,其职责是掌管文书。至秦时,御史成为纠察百官的最高监察官吏。
(1)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直属皇帝节制,强化了中央监察机构,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
叉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3.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
①民事案件为“讼”,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
②刑事案件为“狱”,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
(2)西周时期的“五听”、“五过”与“三刺”制度
①“五听”。是西周时审理案件的官员判断当事人陈述真假的5种方式,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听”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辞听)、面部表情(色听)、呼吸(气听)、听觉(耳听)、眼神(目听)来确定其陈述之真假。这是心理学在当时司法活动中的运用。
②“五过”。是西周时有关司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③“三刺”: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定的则交给所有国民讨论决定。这就是所谓“三刺”。说明当时判案的慎重。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
(3)秦律中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妁。
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的行为所提出的控告。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子女强行告诉。还要给予处罚。
与此同时,提倡官吏主动纠举罪犯的同时鼓励罪犯投案自首,用以减少官府侦缉与追捕的因难。
(4)春秋决狱
①朝代:汉代。
②本质: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③内容:“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在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根据事实,区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心”、“志”定罪。具体来说,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有社会危害,也可减免刑事处罚。相反,如果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④评价: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以主观动机的“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所谓“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春秋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切实的依据。
(5)汉代的“秋冬行刑”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眷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是渊源于此。
2006年试卷一第l6题: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答案:c.“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因此选项A项正确;以《春秋》经义决狱是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的一种补充,其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因而B项能够成立;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论心定罪”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所以D项正确。
强化模拟题
1.西周的法官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审讯方法叫( )。
A.五刑 B.五听
C.三刺 D.五过
答案:B.
2.秦朝民间相告分为( )。
A.自诉 B.公室告
C.官告 D.非公室告
答案:BD.
3.关于春秋决狱,叙述正确的是( )。
A.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
B.《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
c.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D.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答案:ABCD.
4.将廷尉改大理寺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是( )。
A.晋朝 B.曹魏
C.北齐 D.北魏
答案:C.
命题题眼二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
唐沿袭隋制,宋沿唐制,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1.大理寺
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与审刑院
(1)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四司。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的案件。
(2)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注意: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曾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3)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神宗时裁撤,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3.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是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1)台院: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2)殿院: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尊严为主要职责。
(3)察院: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4.唐代的“三司推事”
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有些地方重案,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
唐代还设立都堂集议制,即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5.地方司法机关
(1)唐代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长官兼理,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但结果须呈报上级。
(2)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
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提点刑狱司对地方官吏审判违法的轻者,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强化模拟题
1.唐朝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理,称( )。
A.三司会审 B.会审
C小三司D.三司推事
答案:D.
2.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
A.刑部 B.御史台
C.大理寺 D.大理院
答案:C.
3.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有( )。
A.大理寺 B.刑部
C.御史台D.都察院
答桨:ABC.
4.唐代的御史台包括( )。
A.殿院 B.察院
C.台院 D.都察院
答案:ABC.
5.宋初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的直接控制,在中央设立了( )。
A.审刑院 B.都察院
c.刑部 D.提点刑狱司
答案:A.
6.宋初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的直接控制。在中央和地方上分别设立( )。
A.审刑院 B.大理寺
c.刑部 D.提点刑狱司
答案:AD.
命题题眼三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2、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
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督捕司、秋审处和修订法律馆。
清代刑部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3.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
依清律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
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4.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设有十三道御史。
清承明制,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也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5.地方司法机关。
(1)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明代越诉受重惩。
明朝还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老人受理民间纠纷。加以调处解决。
(2)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强化模拟题
1.明代的“三法司”是指( )。
A.刑部、大理寺、御史台
B.台院、御史台、察院
c.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D.刑部、御史台、宣政院
答案:C.
2.按照明代的诉讼审级管辖原则,省一级的提刑按察使可以审理( )以下的案件。
A.死刑 B.流刑
C.杖刑 D.徒刑
答案:D.
3.明清时期的“三法司”是指( )。
A.刑部 B.大理寺
C.御史台 D.都察院
答案:ABD.
4.关于清代地方司法制度,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
四级
B.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刑以上案件上报
C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
D.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
答案:ABD.
命题题眼四明朝时期的管辖制度和廷杖与厂卫
1.明朝时期的管辖制度
(1)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同时规定实行被告原则。
(2)明朝还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具体是指凡军官、军人有犯“与民不相干者”,一律“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在外军民词讼”有涉“叛逆机密重事”者,可允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若军案与民相干者,由管军衙门与当地官府一体约问。
2.明朝的廷杖与厂卫
(1)廷杖。廷杖是指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2)“厂”、“卫”特务司法机关。这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一大弊政。“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抚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厂、卫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时期洪武十五年(公元l382年)。太祖始令锦衣卫负责刑狱与缉察制度。
逮捕。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其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按旨行事,并设法庭监狱。成祖时“恐外官徇情”,设宦官特务机构“东厂”,专司“缉访谋逆,大奸恶”。其权超过锦衣卫。宪宗时又为监督厂、卫而设“西厂”,至武宗为监督东、西厂,又设“内行厂”。
强化模拟题
1.按照明代的诉讼审级管辖原则,地方司法机构可以审理( )的案件。
A.死刑 B.流刑
C.杖刑 D.徒刑
答案:CD.
2.明代厂、卫特务组织是明朝的一大弊政:厂、卫组织参与司法是明代强化皇帝对国家司法权控制的一个主要措施,这些组织包括( )。
A.东厂 B.西厂
C.内行厂 D.锦衣卫
答案:ABCD.
命题题眼五唐宋时期的诉讼制度
1.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古代各类官府在审理案件时,用酷刑逼迫犯人招供。称为刑讯。秦代官吏审案时已经习惯于使用拷打。汉代以后直到明清,法律承认刑讯的合法,官员审案大多使用刑讯。唐律规定了刑讯的条件与证据。唐律规定。刑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然狡辩否认的。
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经法定程序,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时人赃俱获,经刑讯拒不认罪的。可据状断之,即可以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的方法
①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②拷囚的限制:总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刑讯数满仍然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
③刑讯数满。被拷者仍然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查明有无诬告等。
(3)禁止使用刑讯的两类人
禁止使用刑讯的人包括:特权身份之人,如议、请、减之人;老幼废痰之人,包括年龄在70岁以上或15岁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傣儒等。对这两种人,必须有3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才能定罪。
(4)法官回避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
(5)死刑三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死罪判决的执行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待皇帝批准下达3日后方可行刑。这项制度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就已正式确立,至隋朝确定为死刑须经“三复奏”方准执行。唐律对此做了更加详细而严格的规定:除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及部曲、奴婢杀主等死刑判决只经一次复奏即可执行外,凡各地方的死刑判决做出后,必须三次奏报皇帝批准。待批准下达3日后方可执行。违反上述规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要判处流刑,3日期限未满或过限行刑者处以杖刑至徒刑。对京师判决的死刑案件要求更加严格。须经过“五复奏”。这项制度表明唐代对死刑的审慎态度及皇帝对死刑权的牢固控制。
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1)翻异别勘制度: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为别勘。按照规定,翻异可以进行三至五次,实际执行中甚至达到七次。
(2)证据勘验制度:两宋时期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
2005年试卷一第l6题: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刑讯,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
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答案:B.
2006年试卷一第韶题:《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鞠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 '
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答案:ABC.
《疑狱集》是由五代后晋和凝父子编著,共4卷,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案例选编。
本题的选项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纯为干扰项,具有常识的人都知道“重视证据”与“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不存在逻辑关系。
B项“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逻辑上也有问题,“刑讯的程序”与“查验证据的方法”两者非为一个层面的问题。c项已如前所述,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与“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没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而D项中,“据状断之”的“状”非为状况、案情,而为证据,因此“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就可以成立,张举根据证据处理该案。因此,A、B、C这三个选项不能成立,符合题目要求。
强化模拟题
唐律中有关刑讯的限制,正确的是( )。
A.依法享有议、请、减等特权的不得刑讯
B.老小废疾不得刑讯
C.女犯不得刑讯
D.拷囚不得超过三次
答案:ABD.
命题题眼六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
1.明代
(1)九卿会审: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者已判决但囚犯仍然翻供不服之案。
(2)朝审: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都源于此。
(3)大审:始于成化l7年。司礼监一员、尚书各官员(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犯。大审每隔五年举行一次。
2.清代
形成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
(1)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还专门制定了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
秋审后有四种情况:①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②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③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④留养承嗣。
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苯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2)朝审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英宗时成为定制,明英宗认为人命至关重要,一旦处死就无法复生,后果难以挽回。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朝审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
(3)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
2006年试卷一第l8题: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答案:B.本题考查清代的会审制度。清代的会审制度主要有秋审、朝审和热审。本题中,案情为“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而清代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因此参考答案只能为8项。
强化模拟题
1.明朝时凡是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判决的,根据皇帝诏令,可以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称为( )。
A.三司推事 B.朝审
C.大审 D.九卿会审
答案:D.
2.清代的会审制度在明朝的基础上更加完善。其中在明代会官审录制度和朝审制度的基础上,清代发展成为一种每年举行一次的会审大典,称为( )。
A.朝审 B.热审
C.九卿会审 D.秋审
答案:D.
3.明朝的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审理重囚的制度称( )。
A.九卿会审 B.三司会审
C.朝审 D.秋审
答案:C.
4.清代的会审制度包括( )。
A.朝审 B.热审
C.九卿会审 D.秋审
答案:ABD.
5.清代的秋审是一种每年举行一次的会审大典,主要审理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审理的结果有( )。
A.情实 B.缓决
c.可矜 D.留养承嗣
答案:ABCD.
6.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
C.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答案:ABCD.
命题题眼七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1.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刺。
(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2)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3)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2.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1834年7月22日,香港)及随后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1)内容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问的诉讼。依被告原则。
②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③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2)审理机构
①一审: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
②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
③终审案件: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3)后果: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3.观审制度
观审制度是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审判的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其内容是:即使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4.会审公廨
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2003年试卷一第36题: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中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下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会审公廨是l864年清廷与欧洲列强协议建立的
B.在会审公廨中,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C.在会审公廨中,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
D.会审公廨设在租界内
答案:BCD.
强化模拟题
1.领事裁判权最早规定在( )中。
A.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B.中美《望厦条约》
C.中英《天津条约》
D.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
答案:A.
2.清末中国司法权受践踏的表现是( )。
A.观审 B.领事裁判权
C.会审 D.会审公廨
答案:ABD.
考点五:中国法制史中的契约、婚姻、继承法律制度
命题题眼一西周的契约法规、婚姻、继承法律制度
1.契约
(1)买卖契约,称为“质剂”,由官府制作,由“质人”专门管理。
①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②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
(2)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2.婚姻制度
(1)婚姻缔约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
注意:①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②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2)程序要件:西周时形成了聘娶的“六礼”程序。
纳采:男家委托媒妁向女家求婚(提亲)。
问名: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凶。
纳吉:男方将卜问所得吉兆通告女方。
纳征:男家向女方送交聘财,正式订婚。
请期:请定婚期,择取吉日。
亲迎:成婚之日,男方亲往女家迎娶。
(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①“七出”,出现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丈夫或者公婆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道德沦丧)、淫(破坏伦常秩序)、无子(断绝后嗣)、妒(影响家庭关系)、恶疾(无法共同生活)、多言(多嘴多舌离间亲属感情)、盗窃(背弃信义)。
②“三不去”,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则不允许夫家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即被休弃则无家可归:与更三年丧。即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大丧;前贫贱而后富贵。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烟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的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注意: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但是,财产继承也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不是实行诸子平分制,其余庶子也只能由嫡长子分给,而无所谓“权”。
2004年试卷一第15题:下列哪~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答案:D.
2007年试卷一第l0题: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予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答案:B.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注意:这种继承虽然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但是,财产继承也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不是实行诸子平分制,其余庶子也只能由嫡长子分给,而无所谓“权”。所以,B错误。
强化模拟题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 )。
A.兄终弟及制
B.嫡庶继承制
C.嫡长子继承制 ?
D.父死子继制
答案:C.
2.西周奴隶社会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契券是( )。
A.质 B.剂
c.傅别 D.左券
答案:B.
3.西周时期的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 B.傅别
C.狱 D.讼
答案:D.
4.西周契约的形式共有( )。
A.质 B.剂
c.券 D.傅别
答案:ABD.
5.西周婚姻成立的要件“六礼”中有( )。
A.纳采 B.问名
C.纳吉D.请期
答案:ABCD.
6.西周有关婚姻解除的规定有( )。
A.七出 B.三不去
C.八辟D.六礼
答案:AB.
7.西周婚姻制度包括( )。
A.六礼
B.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C.一夫一妻制
D.同姓不婚
答案:ABCD.
命题题眼二宋朝时期的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制度
1.契约立法
两宋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利并重”思想逐渐取代了“重义轻利”思想,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制度也发生相应的变化,由此也带动了两宋时期在土地所有权、典权、物权、债权等法律关系的发展,因此,两宋时期的契约制度也相对发达与完善。
(1)债的发生。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2)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①绝卖:一般买卖。
②活卖: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③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的价金。
注意: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契约。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4)租佃契约。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又称“活卖”)。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贷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2.婚姻法规
(1)“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2)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3)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但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4)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3.继承法规
(1)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灵活性。
(2)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3)注意南宋规定的绝户继承的办法。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绝户继承有两种:
①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②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继子与绝户之女(包括在室女和出嫁女)都享有继承权。在只有出嫁女时,遗产的1/3为官府所有。
2003年试卷一第39题: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
A.立继 B.祖继
C.嗣继D.命继
答案:AD.
强化模拟题
1.两宋时期对于绝户家庭,凡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 )。
A.立继 B.命继
C.户绝 D.在室女继承
答案:A.
2.宋代买卖契约分为( )。
A.绝卖 B.活卖
c.租卖 D.赊卖
答案:ABD.
3.关于宋代的继承法律制度,叙述正确的有( )。
A.遗产实行兄弟均分制
B.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C.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D.继子与绝户之奇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室女(未嫁女)的,在窜女享寄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l/3收为官府所有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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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attach]9497[/attach][/align]
[align=center][attach]9498[/attach][/align]
2008-5-6 10:51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table=540][tr][td=1,1,60]年份[/td][td=1,1,60]总分值[/td][td=1,1,216]考点及分值[/td][/tr][tr][td=1,1,60]2003[/td][td=1,1,60]5[/td][td=1,1,216]罗马法复兴运动1、罗马法的渊源1、《德国民法典》1、美国法的历史地位2[/td][/tr][tr][td=1,1,60]2004[/td][td=1,1,60]4[/td][td=1,1,216]衡平法1、德国法和法国法1、《国法大全》2[/td][/tr][tr][td=1,1,60]2005[/td][td=1,1,60]3[/td][td=1,1,216]《法国民法典》1、各国司法制度2[/td][/tr][tr][td=1,1,60]2006[/td][td=1,1,60]4[/td][td=1,1,216]德国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1、罗马私法的分类和内容1、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特点2[/td][/tr][tr][td=1,1,60]2007[/td][td=1,1,60]4[/td][td=1,1,216]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2、古罗马法与近代欧洲大陆法律制度的关系1、英国陪审制度1[/td][/tr][/table]
考点一:罗马法
命题题眼一罗马法的产生
1.罗马法的概念
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
(1)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
(2)三个时期:氏族公社时期、王政时期(“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共和国时期。
(3)公元前6世纪中叶,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注意:
(1)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2)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
(3)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命题题眼二《十二表法》
1.制定背景
(1)在此之前,使用习惯法,导致司法专横,平民不满。
(2)元老院被迫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制定法律十表于公元前451年公布于罗马广场。
(3)次年,制定法律两表,补充前者。
2.结构与内容
《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3.特点
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4.历史地位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强化模拟题
1.公元前6世纪以前。罗马法制的特点是( )。
A.成文法、不公开
B.成文法、公开
C.不成文法、不公开
D.不成文法、公开
答案:C.
2.在《十二表法》的制定中,起重要作用的是( )。
A奴隶 B.司法官
C.元老院 D.平民
答案:D.
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十二表法》是关于土地占有、债务、家庭、继承和诉讼等方面的法规
B.《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C.《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法律,它主要是对罗马习惯法的总结
D.《十二表法》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比较注重对程序法的规定
答案:ABD.
4.关于《十二表法》的特点,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
A.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B.其中以私法为主要内容
C.以平民利益为出发点,完全体现平民利益
D.程序法优予实体法
答案:ABD.
命题题眼三市民法和万民法
1.罗马共和国前期——市民法
(1)市民法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罗马市民。
(2)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3)法律渊源: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共和国后期——万民法
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
(1)适用范围: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
(2)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强化模拟题
1.万民法很少涉及的内容是( )。
A.所有权 B.债权
C.婚姻D.继承
答案:CD.
2.关于市民法和万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市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早期是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B.市民法调整的内容为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等方面
C.万民法只调整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D.万民法是通过民众大会和元老院的决议制定形成的
答案:AB.
3.下面关于市民法与万民法表述正确的是( )。
A.市民法以《十二表法》为基础
B.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
C.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
D.到公元三世纪时两个体系的差别已经完全消失
答案:ABC.
命题题眼四罗马法学家的活动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和罗马法学的发达。
1.不同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
学派。
2.五大著名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鸟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对后世的大陆法影响深远。
3.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2007年试卷一第58题:关于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西晋及唐朝,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
B.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C.美国有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同时为杰出法官,他们的法学作品具有立法的意义
D.在现代德国,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
答案:ABD.
根据德国“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
美国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普通法和衡平法,法学家的法学作品不具有立法的意义,但对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强化模拟题
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包括( )。
A.解答法律
B.参与诉讼
C.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D.著书立说
答案:ABCD.
命题题眼五《国法大全》的编纂
查士丁尼皇帝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1.《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的一部法律汇编。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533年编成。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公元565午,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l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2004年试卷一第61题:下列有关古罗马《国法大全》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
B.《国法大全》是由乌尔比安主持编纂的
C.《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达到了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D.12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将《国法大全》的研究变成一门科学,为罗马法复兴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答案:ACD.
强化模拟题
1.《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是以一位著名法学家的著作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的,它既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这位法学家是( )。
A.伯比尼安 B.保罗
C.盖尤斯 D.苏格拉底
答案:C.
2.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的是( )。
A.《十二表法》的颁布
B.《引证法》的颁布
C.公法、私法划分理论的提出
D.《国法大全》的产生
答案:D.
3.16世纪时被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太全》的包括( )。
A.《查士丁尼法典》
B.《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C.《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D.《查士丁尼新律》
答案:ABCD.
2008-5-7 15:21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命题题眼六罗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