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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 15:18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司法考试刑法笔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的定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很多人并不注意刑法的定义这个内容,尤其是在应付考试的时候。实际上深刻理解这一定义对后面的学习是有很大帮助的。事实上,刑法学无非研究的就是什么是犯罪,犯罪的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是如何实现的。这正好构成了刑法学的体系。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刑事责任和刑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了罪就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未必需要刑罚,实际上它是勾通犯罪很刑罚的桥梁。

  二、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广义的刑法不仅仅包括刑法典也包括单行刑法。狭义的刑法指的就是刑法典。

  第二节  刑法的属性和特征

  一、刑法的属性

  二、刑法的特征

  第三节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说打击犯罪,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等等。但是,我认为与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同等重要的是对罪犯的最大限度的保护,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从而进一步保护公民的权利。我觉得这是我们过去不够重视的地方,所以出现象去年发生“夫妻看黄碟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四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是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

  特点:一)为刑法所特有,不能将适合其他法律也适合刑法的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二)该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始终

  二、我国刑法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简单地说来就是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从另一方面看就是禁止类推,但是这种禁止不是绝对的,在有利于犯罪人而言,类推应该是允许的。也就是说,如果刑法没有规定,不管行为人的行为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按犯罪论处。这是法律的固有的缺陷,也是实现法治的必要牺牲。当然,我们可以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来加以解决。罪刑法定原则包含3个方面:1、实定化;2、法定化;3、明确化。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包括:1、定罪平等;2、量刑平等;3、行刑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五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

  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是刑法适用的前提,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解释法,因此对于法律的解释是相当不规范的。尤其是在刑法方面,一些解释从某种程度上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法里只规定了有权机关解释法律的权限,但是具体操作没有规定。

  一)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第六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就是只要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我国都有权管辖。这里的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范围内都应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具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这种人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的中国领域,除了领陆、领空、领海外,我国驻外使馆,航空器、船舶也算是我国领域。还要注意的台湾香港澳门不适用刑法典,但是如果有特定的情况发生,则同样适用;其次是一些民族自治区可能会有一定的变通。

  二、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属人原则就是指只要是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同样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如果这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保护原则是说外国人在我国外对我我国的国家利益或者是我国公民的利益造成了侵害适用我国刑法。但是这是有条件的,1这一犯罪行为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2这一犯罪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3犯罪地也将其列为犯罪行为应当受处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实际上就是有利于罪犯的原则。

2008-5-2 15:19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概念的定义采取的危害性的这一特征,实质上这和犯罪为刑法禁止的行为是有冲突的。当然这种冲突可以通过刑法分则来解决。总之犯罪的概念是学习刑法的关键,只有深刻理解了它,才能理解刑法的其他内容。而尤其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这是界定罪与非罪的根本区别。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当然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是刑法所禁止的。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到刑罚惩罚性

2008-5-2 15:19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一般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指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只有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才可能构成犯罪,犯罪构成实际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它是罪刑法定思想的产物。同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管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的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

  二)标准的犯罪构成: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指在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之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

  三)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并非单一的犯罪构成。

  四)叙述的犯罪构成、空白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一般客体

  二)同类客体

  三)直接客体:就是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客体,比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就是公民的生命权。它又可分为1、简单客体;就是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客体;2、复杂客体,就是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客体。在刑法典里,复杂客体占了多数。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区别:用个简单简单的例子说明,某人盗窃汽车,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汽车。

  一)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

  二)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为刑法所禁止的。比如故意杀人罪,杀人这一行为和经过就是犯罪客观方面。

  二、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一定要是能够表现犯罪人心理态度的,要么是过失要么是故意。

  一)特征:1、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

  二)不作为: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最为典型的就是虐待罪,还有一些失职罪等。这不作为犯罪又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就是刑法里规定只能又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的犯罪;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作为手段来达到故意犯罪的犯罪。

  三)不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包括: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比如说,铁路扳道工在火车进站没有履行义务,造成了火车出轨,人员伤亡事故。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要注意两点,第一就是要符合一定的年龄,也就是刑事责任年龄;第二就是要符合一定的精神状况。只有两点都符合才能成为犯罪主体。当然对于一些特殊主体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如果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比如说,一个15岁的孩子偷了一千块钱,他是不是犯罪主体了?当然不是。犯罪构成虽然是认定犯罪的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不是犯罪主体了。精神病者在犯病时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间歇精神病者如果在清醒时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就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而对于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强奸等八种罪行年满14周岁的公民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一)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

  二)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清馨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里态度

2008-5-2 15:20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第四章 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形态。

  二、犯罪既随:犯罪行为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

  (注解:分为1、结果犯;2、危险犯;3、行为犯)

  三、犯罪预备: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

  3、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注解: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一)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指行为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注释:着重理解)

  (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1、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过程重放弃犯罪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4、(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

  (处罚原则: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008-5-2 15:21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一)主体要件:必须是二人以上,都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客体要件:指各个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主观要件: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认识因素和共同的意志因素)

  (注解:几种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1、同时犯;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依据法律规定)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依据分工)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依据组织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我国的划分: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适当考虑分工情况

  二、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又分为: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犯罪众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众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

  (处罚原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胁从犯:指北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处罚原则: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教唆犯成立的要件: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二)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教唆未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按单独犯论处。

  (注解:教唆犯今年已经考过简答题)

2008-5-2 15:21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第六章 一罪和数罪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一)继续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癌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二)构成特征:

  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地犯罪

  3、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地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4、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二、想象竞合犯

  一)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构成特征: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2、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4、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三、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二)构成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地重结果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第二节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一)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构成特征

  1、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2、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3、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二、牵连犯

  一)牵连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构成特征

  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3、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三、吸收犯

  (非重点)

2008-5-2 15:22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第七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一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指威力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合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二、成立要件

  1、起因要件,存在具有社会危害和害紧迫性的办法侵害行为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

  3、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本人

  4、主观条件,必须处于正当防卫的目的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三、无过当防卫权(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四、防卫过当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又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只能是另一个较小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又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大的损害

  7、特别例外限制,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2008-5-2 15:22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略)

  第九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略)

  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

  一、管制(3个月-2年以下,不能超过3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役(1个月-6个月,不能超过1年,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三、有期徒刑(6个月-15年,不能超过20年,)

  四、无期徒刑(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及其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

  六、附加刑(略)(注意剥夺政治权利)

2008-5-2 15:22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第十章 量刑

  第一节  量刑制度

  一、累犯

  一)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二)特别累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处罚:从重则不得假释)

  二、自首

  一)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二)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处罚: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又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数罪并罚(注意结合法条理解,内容略)

  五、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注意考验期限及数罪问题)

2008-5-2 15:23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减刑

  一、减刑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略)

  3、限度条件(略)

  第二节  假释

  一、假释的条件(略)

  二、注意假释后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主要注意一下时效问题

  第十三章  刑法各论概述

  主要注意一下我国法定刑的问题以及各种类型罪状的区别

2008-5-2 15:23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间谍罪

  一)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未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概念: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活或者情报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008-5-2 15:24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一)概念:指故意防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司财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爆炸罪

  一)概念: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司财产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特征

  1、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毁坏重大公司财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14周岁以上即可构成此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14周岁以上即可构成此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是指使用与防火、投毒、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防火、投毒、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六、破坏交通设施罪

  七、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概念:指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八、劫持航空器罪

  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有机、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十、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为前提条件2)必须发生了重大事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至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出于故意

  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概念,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视野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008-5-2 15:26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1)掺假、掺杂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不以实际产生危害为要件)

  二)特征

  1、客体是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概念,略

  二)特征

  1、客体时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包括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今后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注解: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他人明知是走私的货物,而予以收购的,按照走私犯处理)

  四、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概念,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时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五、伪造货币罪(略)

  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略)

  七、洗钱罪

  一)概念,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包括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3、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八、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略)

  九、信用卡诈骗罪

  一)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国家有关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额数较大财物的行为。包括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注解: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十、保险诈骗罪

  一)概念,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国家有关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报讯爱女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包括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注意:对于以上4、5构成其他罪名应当按照其所构成的罪名与保险诈骗罪进行数罪并罚。其次是如果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骗取保险金的,按照贪污罪处理。

  3、主体是单位和个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十一、偷税罪

  一)概念,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略)

  十二、抗税罪(略)(注意可能发生的转化情况

  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进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略)

  (注意四种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十四、假冒注册商标罪: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五、侵犯著作权罪: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十六、侵犯商业秘密罪: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七、合同诈骗罪

  一)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世纪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主体为个人或者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十八、非法经营罪

2008-5-2 15:26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略)(注解:注意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争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略)

  三、故意伤害罪(略)(注解:注意在一些罪的转化情况)

  四、强奸罪(略)(注解:注意一些加重情节)

  五、强制猬、侮辱妇女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猬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六、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注解:注意转化情况)

  七、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猬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注解: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致使被绑架人自杀)

  八、拐卖妇女、儿童罪(略)(注解:注意加重情节)

  九、诬告陷害罪

  一)概念,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包括1)诬告陷害必须幼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2)诬告陷害行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方法;3)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

  3、主体是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十、侮辱罪: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注解:告诉才处理)

  十一、毁谤罪: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解:注意其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对于罪与罪之间的比较一般从概念、犯罪构成、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手段等进行比较

  十二、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十三、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注解:注意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十四、破坏选举罪(略)

  十五、重婚罪(略)

  十六、虐待罪(略)

  十七、遗弃罪(略)

2008-5-2 15:27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一)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侵犯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准抢劫罪:犯盗劫、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四)处罚:注意8种加重情节

  二、盗窃罪

  一)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认定:参阅相关教材理解

  三)处罚:两种可以判处死刑的加重情节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三、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注意认定)

  四、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注解:注意主体是有权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本罪属告诉才处理 )

  六、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解:注意主体的认定以及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七、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八、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注意与抢劫罪的区别)

  九、故意毁坏财物罪(略)

2008-5-2 15:27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必须是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否则不够成本罪。2)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以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为必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便构成本罪。3)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妨害公务的行为造成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的,应当按照牵连犯进行处理。

  二、招摇撞骗罪: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注意以下几点1)非法利益不仅仅指财物,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内容2)注意与诈骗罪的区别。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略)

  四、寻衅滋事罪:(略)主要是要注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如果行为人以任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方式实施该行为,如果该财物价值巨大,此时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理。

  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略)主要是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六、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此罪名注意两点1)发生的时间,刑事诉讼过程中2)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构成。

  七、窝藏、包庇罪:(略)注意两点1)与伪证罪的区别2)如果在事前与犯罪分子有通谋,则构成共同犯罪

  八、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略)

  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略)

  十、逃脱罪:注意三点1)主体是特殊主体,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2)如果是那些被非法关押者或者根本无罪却被错误地认为犯罪嫌疑人而加以关押者从被关押处所逃逸的,就不能按犯罪论处。3)如果行为在实施逃脱行为的时候重伤他人,或者杀害他人,按牵连犯处理

  十一、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主体是特殊主体,医务人员2)主观方面是过失

  十二、非法行医罪(略)

  十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略)

  十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略)

  十五、非法持有(略)

  十六、组织卖淫罪(略)

2008-5-2 15:27 Jenkinsma@chinalawedu.com
第二十章 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注意刑法91条中对公共财产的认定

  2)注意构成犯罪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不足之时情节严重

  3)主体是特殊主体

  4)注意共同犯罪的认定

  5)对于多次贪污没有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根据刑法384条第2款的规定,此罪的犯罪对象不仅仅是公款。

  2)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3)注意与贪污罪的区别

  3、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来往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论处

  2)主体只能是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行贿罪: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略)数额一般在10万以上

2008-9-7 09:43 qq403695987@chinalawedu.com
收入囊中,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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