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31 20:45
smallflypig@chinalawedu.com
问两个法条的解释问题啊!!??
一个是关于特别自首!
请问因贩卖毒品罪被抓,供述的是运输毒品,这样能不是算特别自首?如果能是不是对运输毒品这个罪算特别自首???
第二个是遗失物善意取得的问题!!
要求受让人从公开市场或者有经营资格的人处购买所得,请问有经营资格如何理解??
从拾得人手中购买算吗.??
2008-1-2 20:18
smallflypig@chinalawedu.com
:funk: :funk: :funk: 等待.......................................................
2008-1-2 21:33
bukuai@chinalawedu.com
首先第一个不是特殊自首,特殊自首须是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而不是罪名,所谓罪行就是不同质的犯罪,如杀人的供述强奸等等。如伤害的供述是杀人目的仍不能成立特殊自首,因为是同一罪行。
经营资格一般是指如销售汽车、烟草等需要办特殊手续后才能获得的资格。
现在物权法规定遗失物和盗脏物都不适用善意取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