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3-14 14:33
wtj@chinalawedu.com
[原创]真心求助
本人真心请教朋友们,希望在线的懂法律的有劳动仲裁方面经验的朋友门帮我看看我的材料存在什么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
性别:男; 年龄:32岁;
籍贯:北京市.....;
现住址:.............
申诉人联系电话:13381162126,家庭电话........
被诉人: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诉人联系电话:................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诉人在签定、履行和结束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
二、请求事项:
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06年9月8日起至2007年2月31日,期间以月工资3100元为计算基础的加班工资1085.17元及25%经济补偿金271.29元;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06年11月7日----2007年3月7日四个月的的工资差额补偿金1600元人民币和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06年11月7日起至2007年2月31日,期间以月工资3500元为计算基础减去以3100元为基础的加班工资以外的加班工资191元及25%经济补偿金47.75元;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因解除劳工合同所交纳的不合理的违约金600元并向申诉人当面道歉;
4、被诉人改正于2006年9月9日公布的《管理干部相关待遇规定》中的第二项中的第一条的内容,立即停止对员工的劳动剥削行为,并向全体员工道歉同时对在实行这个规定期间的事实加班费用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员工进行差额补偿。
5、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的所有费用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6、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误工费3500元,及精神损失费3500元;
三、事实和理由:
1申诉请求事项(1)的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06年11月1 日 17:00—18:00
2006年11月10日 17:00— 22:00
2006年11月25日 17:00—19:00
2006年12月5 日 17:00—19:00
2006年12月16日 17:00—19:00
2006年12月23日 17:00—19:00
2007年1 月20日 08:30—17:00
2007年1 月27日 17:00—18:00
2007年1 月28日 17:00—21:00
2007年2 月1 日 17:00—20:00
2007年2 月22 日 06:00—14:00(初五)
2007年2 月23 日 08:30—17:00(初六)
2007年2 月23 日 08:30—17:00(初七)
工作的需要在北京通美晶体技术有限公司加班,
① 依据2006年12月5日工资条中的加班工资为118.55元人民币(此钱数为2006年11月1日——11月30日内所有的加班费),由上面材料可以证明申诉人实际加班时间为8小时,加班费为:(3100÷20.92÷8)×8×150%=222.24,故应补偿222.24-118.55=103.69元人民币;
② 依据2006年12月28日工资条中(阳历年提前发工资)的加班工资为29.64元人民币(此钱数为2006年12月1日——12月31日内所有的加班费),由上面材料可以证明申诉人实际加班时间为6小时,加班费为:(3100÷20.92÷8)×6×150%=166.68,故应补偿166.68-29.64=137.04元人民币;
③ 依据2007年2月6日工资条中的加班工资为140.77元人民币(此钱数为2007年1月1日——1月31日内所有的加班费),由上面材料可以证明申诉人实际加班时间为13小时,加班费为:(3100÷20.92÷8)×13×150%=361.14,故应补偿361.14-140.77=220.37元人民币;
④ 依据2007年3月5日工资条中的加班工资为348.23元人民币(此钱数为2007年2月1日——2月28日内所有的加班费),由上面材料可以证明申诉人实际加班时间为24+3小时,加班费为:(3100÷20.92÷8)×24×200%+(3100÷20.92÷8)×3×150%=972.3,故应补偿972.3-348.23=624.07元人民币;
4个月应补偿加班费共计人民币:103.69+137.04+220.37+624.07=1085.17元
仲裁证据1:公司的打卡考勤记录复印件一份;(本人无法提供这个数据????)
仲裁证据2:2006年12月5日 / 12月28日 / 2007年2月6日 / 3月5日工资条原件四份
仲裁证据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1995-03-25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发[2002]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计算。
2申诉请求事项(2)的事实和理由
⑴由于被诉人于没有按照面试约定和合同条款履行它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双方约定,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06年11月6日止,为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3100元人民币,转正以后的工资为3500元人民币。但是在11月7日已过的情况下被诉人并没有及时通知申诉人,且申诉人仍在被诉人指定的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但由于被申诉人给申诉人支付2006年12月5日至2007年3月5日的报酬依旧按3100元/月进行的。双方在面试的时候就工资问题已经达成一致的约定。但是被诉人并没有按照事先承诺的工资给予申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中第四款就包括劳动报酬,在签定劳动合同当日申诉人就看到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数字注明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因此找到人事部经理...(女)问及原因,她给的答复的主要意思是:“我们公司所有的员工合同中都不注明具体工资数额,我们会根据面试时谈好的条件来履行这个事情”故出于对这么一个大公司的信任,申诉人就没有要求被诉人更改合同(应该要求被诉人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写清具体工资数额,当然申诉人之所以这么做也是因为想得到这个工作机会,并不想因此而影响到被录用)。正是因为以上的情况导致申诉人在适用期过后没有及时得到人事部的书面通知和亲笔的确认签字且仍在被诉人指定的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从而已经形成了事实转正的工作关系,但并没有拿到3500元的转正工资,此情况一直延续到2007年3月7日申诉人提出辞职为止。依据在第一次面试时被诉人的人事部经理...的承诺和所签定的合同内容存在欺诈行为,因此要求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06年11月7日----2007年3月7日四个月的的工资差额补偿金1600元人民币(四个月每月为400元)。
⑵按照转正月工资3500元为计算基础的减去以3100元为基础的加班工资以外的加班工资191元及25%经济补偿金47.75元;
计算数据如下(转正时间为合同约定的2006年11月6日以后)
故2006年11月7号以后的加班费为(依据上面提够的资料)
2006年11月加班为7小时 (3500÷20.92÷8)×7×150% -(3100÷20.92÷8)×8×150%=-2.58(除去了2006年11月1日)
2006年12月加班为6小时 (3500÷20.92÷8)×6×150% -(3100÷20.92÷8)×6×150%=21.51
2007年1月加班为13小时 (3500÷20.92÷8)×13×150%-(3100÷20.92÷8)×13×150%=46.6
2007年2月加班为27小时{(3500÷20.92÷8)×24×200%+(3500÷20.92÷8)×3×150%}-{(3100÷20.92÷8)×24×200%+(3100÷20.92÷8)×3×150%}=125.47
4个月应补偿加班费共计人民币:21.51+46.6+125.47-2.58=191元
仲裁证据1:人事部经理...:办公室电话-------------
证 明 人... :联系电话为--------办公室电话为-------转设备部证明人贾猛与申诉人为同事关系,(同一天签的合同,被分配到同一个部门,被安排在同一个工作岗位,得到的承诺与申诉人一致但是最后转正也没有得到到3500元的结果)
注:但是由于证明人还在被诉人的单位工作,希望仲裁人员考虑可能会影响其今后的工作的因素予以电话了解和证实并且考虑可否为其保密
仲裁证据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
仲裁证据3:依据被诉人给员工的《员工手册》复印件一份
3申诉请求事项(3)的事实和理由
由于申诉人认为与被诉人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存在欺诈手段,根据《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定的合同应该是无效合同,故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提出了辞职申请。被诉人也同意申诉人提出的辞职申请且被诉人的各个部门也已经全部签字同意,因此就根本谈不上也不存在给被诉人带来了损失,相反应该是被诉人的行为给申诉人带来了损失,那么被诉人就不应该强制要求申诉人交纳600元违约金,并以不给办理转移人事关系为要挟的条件,导致申诉人被迫交纳了600元违约金。因此要求反还600元违约金。
仲裁证据1: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仲裁证据2:辞职报告复印件一份
仲裁证据3:交纳违约金的财务收据一份
仲裁证据4:员工离职通知单复印件一份
仲裁证据5:员工离职结算明细单复印件一份
仲裁证据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4申诉请求事项(4)的事实和理由
被诉人于2006年9月9日向全体员工公布的《管理干部相关待遇规定》中的第二项中的第一条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因此要求被诉人立即停止对员工的劳动剥削行为,同时对在实行这个规定期间的已经产生的事实加班费用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员工进行差额补偿。
仲裁证据1:被诉人单位的内部局域网中,由人事部下发的《管理干部相关待遇规定》的打印文件一份;
5申诉请求事项(5)的事实和理由
由于被诉人的过错导致发生此次劳动争议事件,故此次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的所有费用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6申诉请求事项(6)的事实和理由
由于此次仲裁事件给申诉人带来得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由被诉人负责赔偿
误工费:3500元(按一个月找工作为期限,按照本人实际职位工资水平计算为依据)
精神损失费:3500元(由于被诉人的过错,给申诉人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要求被诉人一次性赔负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综上所述共发生的实际赔负金额为:9215.21元(再加上仲裁处理费的所有费用)
请求事项1发生费用:1356.46元
请求事项2发生费用:238.75 元
请求事项3发生费用: 600 元
请求事项5发生费用:仲裁受理费20元,仲裁处理费的所有费用(目前不详无法计算)
请求事项6发生费用:7000元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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