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审判组织的相关规定,为司考的常考点,而审判组织的人数、组织形式等在三大诉讼法中的规定各有不同,考生在复习时很容易混淆,现将三大诉讼中的不同的规定以表格的形式总结如下,以便为学员的复习提供一定的帮助!
三大诉中关于审判组织的对比
| 行政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 |
审判组织的人数 |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3人以上的单数 | (1)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3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3~7人组成(可以有陪审员,单数); (2)二审:合议庭应由3~5人组成(不包括陪审员,单数) | ||
审判组织形式 | 独任制 | 不适用独任制 |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示催告阶段 | 独任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合议制 | (1)一审; (2)二审; (3)再审 | (1)普通一审; (2)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4)二审; (5)再审 | (1)普通一审; (2)简易程序(可能判处的有限徒刑超过3年的); (3)二审; (4)再审 | |
审判委员会 |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