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师,你好。对于法人那一讲中有个例题,我有点疑问。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2014-3-3)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在下面的答案解析中,关于D选项说:李红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尾部签字,所有可以认定李红承担连带责任,我的理解是,李红只是作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签字的一种职务行为,应该是公司承担责任,为什么李红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