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分原则的含义。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法律行为生效)的发生。
(1)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2)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3)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物权法》第 15 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举其要者:
(1)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 15 条)。
(2)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 187 条)。
(3)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 23 条)。
(4)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或者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 21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