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推荐]新《公司法》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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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8-01 12:08:00
(三)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前三种公司类型渐趋消亡,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点睛之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而在有限责任公司则没有这样的划分。甚至有限公司使用的都不是股份、股票,而是出资额概念。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这是一种英美法上对公司的分类。封闭式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股份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持有,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开放式公司是指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律限定且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通说认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属于开放式公司。但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并不向社会募集股份,因此也具有封闭性
   3、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无限公司属于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资本的规模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典型的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人合与资合特点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均属此类公司。
   【点睛之笔】我国的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是指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意思,这与国外的人合公司完全不同了。
   4、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我国《公司法》l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公司和分公司的重要区别是,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只是本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分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注意不是连带责任,连带意味着双方是平等主体。
   《公司法》第l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另一个公司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时,前者即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
   【点睛之笔】依《公司法》l4条的规定,母子,顾名思义,是两个人的意思:一个母亲,一个孩子,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人。因此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独立责任,而分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其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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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8-01 12:10:00
【本法总说明】
   《公司法》作为《民法》中“法人”一章的具体落实制度,关于法人制度的考察也是体现在公司法的考察中的,一般不再就法人制度独立命题。2004年司法考试中,仅公司一个部门法就占据30分(客观题l8分、主观题12分):2005年24分(客观题9分、主观题15分)超过了商法其他法律部门的分值总和,其重要性由此可见。由于2005年ll月,新公司法的出台,许多制度都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作为2006年司法考试的重点是肯定的,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公司法》与其他商事法律联系密切,因此在复习时既要把握好公司法本身的知识点,同时要注意与其他商事法律进行比较、联系。本法的法条可靠性很强,重点不是很突出,除了法律责任尚未考过外,其他部分都有出题点,所以复习时不可心存侥幸。尤其,本法中的许多数字也为司法考试的出题者所热衷,因此需要在复习时精确记忆,切不可混淆。
第一部分 总论
【考点及实例】
一、概述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篼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点睛之笔】由此可知道,公司的有限责任和自然人的无限责任区别的原因了:由于法人的虚拟性,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后,就消灭了,注销登记了,不存在了,因此只能承担有限的责任;然而,自然人以现有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后,还有实体存在,就是人还在,劳动力在,可以陆续无限的挣钱还债,因此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点睛之笔】公司的字面意思:“公”就是“多数人”的意思;“司”就是“管理”的意思,合而为一“公司”就是“多数人管理”的意思,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股东们是多数人,都出资了,对自己的出资财产当然都有管理权了,并且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这个机构实现其管理权。以法人内部组织基础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我国公司法在总体上坚持了社团性特征,例外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唯一,分别为一个自然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超出资本的利润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公司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和固定性,即具有营业性的特点。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同时也是公司权利能力取得日期。同样,依《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公司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且其范围和内容完全一致,这与自然人不同。原则上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同等的享有民事权利,但是公司由于其自身的法律拟制性和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的权利能力在性质、法律和目的上受到一定限制。详述如下:
   1、自身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不同于自然人,无从取得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身份权、婚姻权、隐私权等。但是,相似的权利是有的,例如企业实体的不受侵害的权利、商业秘密权等。
2、公司法上的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公司转投资对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能因投资而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公司不能投资于合伙企业。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另外,第l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点睛之笔】上述规定究其原因,就是公司如果担当合伙人将对合伙的债权人构成风险,损害其利益,因为假如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追索合伙企业债务不能充分受偿时,就要追索合伙人,但是此时发现合伙人竟然是个法人,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处于不安全状态,但是如果他面对的是个自然人,自然人是有能力承担无限责任的。
   ②就投资规模而言,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
   【点睛之笔】理论上,也是一个安全系数,是在不影响企业自身经营的前提上再举债,其实企业以全部净资产作为基础对外举债也是有能力偿债的,但是企业的现金全部还债了,企业自身的经营就成了问题了!
   3、目的范围上的限制。指公司不得经营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不得经营。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效力。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如保险业、银行业,须经保监会、银监会批准。
   (4)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构变更登记。
   (5)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并非当然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l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点睛之笔】根据生产力的要求,当商品的价格上涨的时候,社会资源就应该进入这一行业;当商品的价格下跌的时候,社会资源就应该退出这一行业,但是经营范围限制了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该退出的行业由于经营范围管着退不出,该进入的行业由于经营范围管着进不入;由此可以知道,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完全违背生产力的要求的,应当废除。
   【例l】甲公司现有净资产6000万元,拟对外进行投资,董事会的哪项意见是不正确的?
   A.甲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
   B.甲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经董事会同意,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C.甲公司向其他公司的投资,经过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股东会都有权利决议。
   D.章程记载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甲公司向其他公司的累计投资额可以是4000万元
   【答案】BD
   【解析】公司转投资对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能因投资而承担无限责任,因此,A对,不选择;B错,选择;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此,C对,不选择:章程规定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50%,因此,D答案错误,应当选择。
   【例2】A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l000万元,总负债l00万元。现公司董事会决定:(1)以本公司名义投资20万,与B公司组成合伙企业:(2)以A公司名义向C公司投资200万;(3)以本公司名义发行100万元公司债券。
   问:这三项决定是否都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1)不合法。依《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应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转投资《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3)不合法。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另外,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A公司净资产仅900万,且董事会无权作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参见《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饲3】衡水老白干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酒类产品,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现公司股东会做出以下决定,请判断其哪些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B.向丙卫生洁具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C.发行100万元公司债券
   D.减少注册资本50万元
   【答案】AC
   【解析】公司转投资对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能因投资而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公司不能投资于合伙企业。因此答案A的叙述是错误的;另外《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答案B的叙述是正确的;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所以该公司不具备净资产的条件,只有1000万元,所以答案C叙述错误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D答案减资后仍然高于法定的最低资本要求3万元,所以D答案的叙述正确,不选。
   【例4】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主营婚纱摄影,乙厂为生产摄影专用器材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D.无效
   【答案】D
   【解析】ABC答案错误,因为投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范是绝对无效的,公司转投资对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能因投资而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公司不能投资于合伙企业。参见《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注意,公司之所以不能承担无限责任,在于公司自身的有限责任能力承担不了无限责任,这会损害被投资主体的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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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8-01 13:08:00
子公司、分公司的区别如下表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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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而不是依据我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因此,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所属外国公司承担。而外国公司出资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则属于本国公司。
【例l】2004年,张三、李四、王二麻子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分公司A、B:子公司有限公司C、D,其后,张三和C公司共同在韩国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E,据此判断以下选项不正确的是:
A.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B.E公司是本国公司
C.D公司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
D.张三对E公司的责任不负责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进行的划分。
(1)根据公司股东的责任不同将公司划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表现为对公司的债权人,公司和股东都要对其承担责任。股东不以出资额为限,而是用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没有关系,因此,具有法人资格,本题目中的甲、C、D三家公司都是,因此C答案应当选择。两合公司即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进行等额划分,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因此E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答案D不能选。
   (2)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决定于人的信用,而以公司的资产为公司的信用基础就是资合公司。由此可见,无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该类公司都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的个人信用与公司无关,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既强调股东之间的信用关系,又强调公司的资产,所以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本案件中的甲公司、C、D,就是人合兼资合的有限公司,E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资合公司。
   (3)根据公司的隶属关系,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又称本公司)和分公司。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机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即为总公司亦称本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总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本案件中的A、B两家公司就是分公司,因此A答案应当选择。
   (4)根据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足以对该公司进行控制,那么其即为母公司;反之,被其他公司所持有并受其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都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本案件中公司CD属于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此C答案应当选择。
   (5)根据公司的国籍,将公司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就是本国公司,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就是外国公司。E公司就是外国公司。答案B应当选择。
   【例2】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河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状态;
   A.无效,因为没有法人资格就没有缔约能力
   B.有效,其责任由华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C.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D.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承担,华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机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即为总公司亦称本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总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构成部分。分公司和子公司不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责任全部由总公司承担,但是具有独立的诉讼能力和缔约能力。因此A答案错误,分公司可以缔约,B正确,C错误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责任能力,D错误,所谓连带,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不是平等主体。
   【倒3】君山矿泉水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曼得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曼得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君山矿泉水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君山矿泉水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君山矿泉水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A错误;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总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分公司具有独立的缔约和诉讼能力,因此答案B错误;由于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整体得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否则总、分公司就成了平等的民事主体了。所以,答案D错误。
   注意,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是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缔约能力。
   【例4】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全体一致作出决议,决定将该分司分立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新公司,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订立了分立协议,进行财产分割,然后直接宣布新设的两个公司开始以独立的法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
   问:上述公司分立的过程在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
   【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决议不应由董事会作出,而应由股东会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作出。
   (2)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本案未履行登记手续。原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例5】丙是乙公司的子公司,戊是丁公司的分公司,都有营业执照和营业场所,甲分别与丙、戊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戊拥有丁公司对其签订合同的授权)。现在,丙、戊均因经营不善而无力履行合同,甲遭受了重大损失。问:甲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案及解析】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丙是乙公司的子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乙公司的控制,但其是独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而丙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时,只能破产偿债。所以此时甲也只能作为债权人参与分配破产财产,而不能要求乙公司代为偿债或赔偿。戊是丁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戊不能清偿或赔偿甲公司的部分,甲可以要求丁清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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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
   1、公司名称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它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公司名称具有惟一性,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公司名称的命名受到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一个标准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①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须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凡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其名称中必须包含“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②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在同一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允许有相同和类似的名字,因此一般要求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公司登记地的地名。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不受该条限制。另外,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公司,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③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④商号,它是公司名称的核心内容,公司名称中当事人唯一可以自由选择的部分。
   (2)公司名称中禁止出现的内容:①有损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③外国国家(地区)的名称、国际组织的名称:④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等的名称和部队番号;⑤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2、公司住所也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公司设立登记的必备条件。
   (1)公司住所的确定。《公司法》第l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指管辖全部组织的中枢机构,如公司总部等。公司住所自登记之日起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公司变更住所而未变更公司章程,不作变更登记,则不得以其变更事项对抗第三人。另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申请公司成立登记时,申请人必须向登记机关出具“住所证明”。
   (2)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体现:确定诉讼管辖地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履行地不明确时,住所是确认合同履行地的惟一标准;据以确认公司登记机关;在涉外法律关系中,作为确定准据法之连接点。
(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
   【点睛之笔】章程和公司的关系好比驱动程序和电脑的关系,公司这个法人只是一个硬件,必须有章程这个规定了内部行为规范的程序软件使它活起来。
   公司章程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全体共同制定。制定公司章程是多人的共同行为,须经全体制定人一致同意。公司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制定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但是,仅此而己,无需登记才生效。
   1、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 第ll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的变更。原则上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不论是绝对记载事项,还是任意记载事项,均可变更,但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不损害股东利益;第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三,不妨害公司的一致性。
   【例l】某商务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有一栋别墅,遂决定以自己使用的公司旧办公楼与王调换,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对任某的换房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就有效
   【答案】ABC
   【解析】只有D的叙述是合法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是,章程的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公司外部的第三人。章程和公司的关系好比驱动程序和电脑的关系,公司这个法人只是一个硬件,必须有章程这个规定了内部行为规范的程序软件使它活起来。请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三)公司资本
   1、公司资本的涵义。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其涵义也不尽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1)注册资本,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足的、由公司章程记载的、不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且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2)发行资本,是指每股发行价与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乘积,无论股东是否已付清认股款。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都能得到发行,所以它小于注册资本。(3)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4)实缴资本,公司发行股份,并经股东出资使公司实际收到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在我国公司法意义上,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的认缴资本额,所以,在我国,注册资本即认购资本。
2、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资本于公司成立后2年内,(投资公司可以在成立5年内)必须全部募足并全部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方能成立,可见实行的是并非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担保责任;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股票不得折价发行;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
   (3)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我国公司法对资本的减少作出了严格限制。
(四)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种类
   (1)根据债券是否记载持有人姓名,公司债券可以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转让方式不同。我国目前已发行的债券绝大多数是无记名债券。
   (2)以债权能否转换为股权为标准,公司债券可以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行使选择权而由公司债权人变为公司股东。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变更一旦选定,就不可以再变更了,且其发行主体限定在上市的股份公司上。
   【点睛之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的最低资本条件要求必然是:3000万元,原因是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债券的净资产要求是3000万元,但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上市公司,这就要求达到上市的要求3000万元。
   (3)以是否提供偿还本息的担保为标准,公司债券可以划分为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
   2、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公司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点睛之笔】之所以限定举债的规模为净资产的40%,原因有二:首先,举债的规模过大会影响公司自身的经营,因为一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净资产用于还债过多影响自身的正常经营:其次,举债规模过大,导致公司的过多的经营资产变成债券形式,使优良资产变成不良资产,影响经营。
   (3)收益水平。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年度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的利润。
   【点睛之笔】此条经常容易和股票发行的要求连续3年盈利交换混合出选择题。
   (4)资金用途。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同时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利率。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
   (7)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且应当同时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8)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点睛之笔】所谓“其他债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就是强调公司的信用不好,不管是债券债务没有清偿,还是其他一般合同之债的违约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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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债券的转让和转换
   (1)公司债券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但是未在公司登记债券存根薄变更登记者不得对抗公司。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方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是对转换股票与否的选择权主体是债券持有人而非公司。
   【例l】某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2500万元,计划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l500万元,现已准备好的文件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名单、公司登记证明、公司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公司现资产负债表。问:(1)所准备的文件是否齐备?(2)有关部门能否批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1)应准备的文件有:根据《证券法》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不能批准。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件中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公司净资产不能少于3000万;另外债券总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这两项该公司都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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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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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财务与会计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收益分配:
(1)种类: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①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③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④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⑤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点睛之笔】留存额是相当于原先注册资本的25%,主要是要有足够的留存额作为弥补亏损的资金来源。
   3.公司财务与会计师事务所:1.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2.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3.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例l】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800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l800万元,任意公积金800万元,法定公益金600万元。公司拟转增注册资本,进行增资派股。以下所提出的几条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将法定公积金1200万元、任意公积金3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B.将法定公积金600万元、任意公积金8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C.将法定公积金6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D.将法定公积金8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答案】:B
   【解析】公司财务会计之“公积金转为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但是,任意公积金并不要求留存,因此答案B正确。任意公积金的投资没有法定的限额,可以全额转增,不必留存。ACD答案错误。公积金转增资本的留存额是相当于原先注册资本的25%,主要是要有足够的留存额作为弥补亏损的资金来源。
   【例2】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绘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问:
   (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
   【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目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l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面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例3】2005年,周、武、郑、王四人分别出资5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万元成立“桃城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2005年度的税后利润为600万元人民币,其上年度亏损额为200万元,法定公积金为90万元,不足以弥补该亏损,请问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合理分配该利润?
   【答案及解析】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由于公司法定公积金只有9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200万元,,因此首先从税后利润中拿出ll0万元弥补亏损;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也就是60万元;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剩余利润额为430万元,按照股东各自的出资比例,周25%、武30%、郑40%,王5%,分别分得利润为107.5、129、172、21.5万元。公司经营所得的利润依法规定首先交纳所得税,纳税后形成税后利润,税后利润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分配顺序:第一,如果上一年度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第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第三,提取任意公积金;第四,对股东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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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1.公司合并
   (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点睛之笔】公司合并如果用公式表示可以如下: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点睛之笔】公司合并之所以要提前还债或者提供担保,其原因就在于会损害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如果A、B两家公司要合并成为C公司,A公司有资产10万元,有债权人甲,债权10万元;B公司只有资产l0元,有债权人乙,债权也是l0万元;本来甲的债权可以全部获得清偿,乙的债权几乎全部无希望;但是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C公司概括承受,C公司按照甲公司、乙公司的债权比例平均接受清偿,甲公司、乙公司备分得5万元,甲公司因为合并受害,显然这是违反经营者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提前还债或者提供担保,这样公司合并要么使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前实现,要么经过提供担保,从而使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因此此为合法的程序。
   2.公司分立
   【点睛之笔】公司分立以公式表示;
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
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点睛之笔】公司分立不需要提前还债或者提供担保。因为分立后的公司之间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公司的原债权人并无影响。
   【例l】甲公司于2005年10月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公司解散,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双方约定平均分担甲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甲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于2006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对于本案叙述正确的是哪些?
A.甲公司是解散分立
B.甲公司是存续分立
C.乙公司只能要求A公司和B公司各自清偿其债务的一半
D.乙公司既可以要求A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B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
【答案】AD
【解析】公司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前者是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后者是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解散。因此A正确,甲公司是解散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件中,由于债务的清偿是在分立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因此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即债权人乙公司,答案C错误,D正确。公司合并如果用公式表示可以如下:
   (1)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2)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公司分立以公式表示:
   (1)存续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
   (2)解散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
   【例2】某市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
   A.兼并登记   B.设立登记   C.变更登记   D.注销登记
   【答案】B
   【解析】B答案正确,因为虽然甲乙的合并由于甲的人格存续属于吸收合并,但是由于公司的形式由有限公司变成了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主体性质的改变,所以要进行新的登记,而不仅是章程内容的变更,也就是不属于变更登记。
   【例3】甲有限责任公司和乙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合并。甲公司有三名股东,出资比例为:A股东人民币l0万,B股东20万,C股东30万,股东会上A、B股东同意合并,C股东反对。乙公司股东会以2/3多数表决权通过了合并计划。甲、乙公司分别将合并事宜通知了各自的债权人,甲公告了三次,乙以电话方式通知。请问:甲乙公司合并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不合法,因为:
   (1)甲公司股东会未通过合并决议。因为合并协议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应达到表决权2/3以上,但本案只达到30/10+20+30=1/2通过。
   (2)甲公司未通过合并协议,不应该继续合并事宜,不应再通知债权人。
   (3)乙公司虽然股东会通过了合并计划,但是由于甲公司的股东会未通过合并计划,也不应再继续下面程序,况且,电话通知债权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应公告三次。
   3.公司减资的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点睛之笔】公司减资和公司合并相同之处在于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原因相似: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4.公司的变更登记: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例l】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全体一致作出决议,决定将该分司分立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新公司,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订立了分立协议,进行财产分割,然后直接宣布新设的两个公司开始以独立的法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
   问:上述公司分立的过程在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
   【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决议不应由董事会作出,而应由股东会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作出。
   (2)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本案未履行登记手续。原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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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解散和清算
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的清算
   (1)清算组的组成:公司依照前述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公告债权人;
   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⑤清理债权、债务;
   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债权申报: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财产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清算终止: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例l】2004年夏天,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
   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
   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答案及解析】A答案正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B答案错误,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C答案错误,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因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清算组无权给股东施加这样的责任,除非股东自愿可以。
   D答案错误,优惠出售公司财产等于低价转让行为,会损害其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违法无效。
   【例2】杭州张小水剪刀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因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祖在清算期间实施下列行为哪些是错误的?
   A.为抵偿甲公司的债务而承揽了甲公司的一项工程
   B.以清算组为原告起诉一债务人
   C.留足偿债资金后将公司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D.从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
   【答案】AC
   【解析】A答案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24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但是清算组不可以在清算阶段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为在该阶段经营活动已经停止。
   B答案正确,因为清算阶段的清算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破产企业的的事务,起诉应诉。
   根据《破产法》第37条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韵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不可以留足偿债资金后将公司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各股东,这违反了法定的清偿顺序,所以C答案错误;
D答案正确,根据前面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最优先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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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定义: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2.监管要求: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3.法律地位和待遇: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点睛之笔】国内有限公司和外资有限公司的区别:
   国内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公司
   准则设立       核准主义(需批准)
   无             投资领域有特别限制
   无             外方出资不低于四分之一

   【例l】下列有关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的规定,哪些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A.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B.外国公司属于中国法人,只不过是依据中国法律在我国境外登记成立的
   C.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标明其国籍但不必再注明责任形式
   D.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对其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CD
   【分析】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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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及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
   1.种类及其关联关系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在《公司法》中多体现为强行法规定,普通公司与特殊行业公司的任职资格条件又有所差异,容易混淆,因而这一部分知识历来为司法考试命题者青睐,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点睛之笔】(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犯罪类型仅限于财产型犯罪; (2)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并未限定犯罪类型; (3)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即使已逾5年,亦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法》第27条)。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点睛之笔】上述内容中(三)的主体范围与(四)比较要大。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点睛之笔】上述条目主要是防止该负责人利用职务挪用公司财产偿还自身债务,如果该债务附有担保,那么并不影响该债务的清偿,因此并不影响债务人的任职。
   另外,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例l】下列选项中,在2004年1月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有:
   A.甲因贿赂罪,1995年被判4年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
   B.乙擅长经营管理,现为工商局长
   C.丙于1999年10月到某企业任厂长,该企业因1999年9月的违法行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D.丁因妻子炒股失败已借款l5万元,但是以个人房屋提供了抵押担保
   【答案】AB
   【解析】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A答案正确,可以担任的时间是2007年;
   B选项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管理人员,以免以权谋私,成为官商。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C答案可以看出乙和该企业的被吊销执照之间没有个人关系;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由于D选项中个人债务有担保,丁的信用没有问题,不会有任职后的以权谋私的嫌疑。
   【例2】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招聘一名新董事参与本公司经营活动,以下四人成为候选人,其中哪些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条件?
   A.赵某,经营能力一流,口才尤佳,但因酷爱行为艺术曾在夜半裸奔遭人非议
   B.钱某,曾担任一家长期经营不善的洗浴中心董事,到任后仅一个上午该公司即破产
   C.孙某,曾因强奸一名80岁的老太太被判刑l0年,现已释放3年,一直靠在街头卖烤白薯为生
   D.李某,现任某市医院妇科大夫
   【答案】ABCD
   【解析】A答案正确,行为怪异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判别标准,不是法定的任职资格的障碍;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C答案由于并非经济类犯罪,因此没有任职资格障碍;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B答案由于钱某显然和公司的破产无关,所以可以任职;D答案李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任职。
   【例3】下列何人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
   A.某甲,35岁,大学文化,市文化局副科长,精力充沛,愿意在公司兼职
   B.某乙,46岁,为人忠诚,人生坎坷,顽强刚毅,不惜贷款l0万元为其身在农村、患尿毒症的妻子治病
   C.某丙,50岁,高小文化,灵活但不善与人合作,1985年曾因倒卖粮票被判刑3年
   D.某丁,55岁,原某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上个月被法院经审理判决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某丁不服,申诉称其所受钱财是其劳动所得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因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但某丙执行刑罚期满早逾5年,故某丙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故应选C项。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某乙个人虽然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但不属于到期未清偿的情况,故应选B项。
   根据《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故不应选A。某丁上个月因受贿罪被判处刑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故D项也不应选。本题考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资格的限制性规定,考生需将《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总结、记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
   (1)忠实、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注意: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禁止都是相对的禁止。)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监事会监督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例l】甘某和李某均为某市红星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的董事。l997年9月甘某、李某又与其所任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王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农用塑料薄膜厂,从事大棚塑料薄膜的生产。某产品与红星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l998年1月.红星公司发现了甘某和李某的这一行为。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甘某、李某公司董事的职务。同时,公司要求甘某和李某将其与他合伙经营塑料薄膜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0万元人民币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绝。红星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甘某和李某将其经营农塑料薄膜厂所得收入交给红星公司。问:
   (1)甘某和李某与他人合伙开办农用塑料膜的行为是否合法?
   (2)红星公司免去甘某和李某董事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农用塑料薄膜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1)甘某和李某同陈某、王某合伙开办农用塑料薄膜厂,其产品又与红星公司产品相同,该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红星公司免去甘某和李某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农用塑料薄膜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例2】某公司董事张某家有小汽车一部,因其家中发生变故致经济紧张,张某急需出售小汽车以缓解燃眉之急,近期内其所任职公司正好急需一辆汽车,其便想把该车卖给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张某的这种销售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只要价格合理,该交易有效
B.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进行
C.经股东会同意后可以进行
D.如公司章程上有允许的规定亦可进行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董事责任。依《公司法》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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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股东诉讼制度
1.代位诉讼制度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股东诉讼制度: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点睛之笔】总结:决议内容违法的绝对无效,决议程序违法和违反章程、内容违反章程均为可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十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l】宏喜果农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赵虹西拖欠银行巨额贷款,但是他不但不积极经营企业还贷,还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当银行起诉后,赵虹西以企业为公司,属于有限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的企业破产,判断正误()
   A.宏喜果农公司存在违法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B.可以依法由法院否认该公司的人格;
   C.赵虹西和宏喜果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赵虹西应当向宏喜果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D
   【解析】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正确;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认了,因为有人格的主体责任是独立的;B正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正确;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是典型的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
   (十二)关联股东的赔偿责任制度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l】王某是新世界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利用和董事长的特殊关系用公司帐户为其在烟台上学的外甥支付了学费6.5万元,后被监事会查出,请问,王某对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和第二十一条(关联人员行为规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分析得知:王某身为公司的高管人员,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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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主要有如下几点:
   1、股东人数有最高额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手续只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手续,较为简单。而且公司机关也相对简化,如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
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
5、公司具有封闭性。主要表现在严格限制股东对外转让出资。设立程序不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一般也不对外公开。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要求:
(1)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点睛之笔】l.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非专利技术不等同于商业秘密,内涵于商业秘密之中,范围较小,后者还包含经营信息等。
   (3)折中授权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4)出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点睛之笔】l.在上述情形下,为了符合资本确定原则,必须使实收资本等于注册资本,因此出资不实的股东有补缴义务;2.注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而非全体股东,因为设立时的出资人之间是合伙性质,另外,后加入的股东不负有监督设立股东如实出资的责任,故不承担责任。3.作价过高的情形下,股东补缴,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点睛之笔】有限责任公司不使用股票概念,使用相对应的出资证明书概念;强调一下:股份和股票这两个概念只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
   【例l】赵某、钱某和孙某计划设立一家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赵某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规定:赵某以劳务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l0万元:钱某以商品房一幢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20万元;孙某以所掌握的客户来源作价15万元人民币出现金人民币5万元,由赵某为董事长,钱、孙为副董事长;不设股东会、监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盈利平均分配。请问;该公司能否设立,为什么?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及解析】该公司不能设立,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由三人共同制定;
   (2)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劳务不能作为出资;
   (3)客源如以商业秘密作为出资。法律并未规定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最高应不超过70%,因为必须有30%的现金出资。
   (4)公司必须设股东会、监事,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5)公司盈利分配应以出资比例为准。这是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根本区别;前者是股权式,后者是契约式。
   【例2】甲、乙、丙、丁四人拟成立一家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现金10万元,乙以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其非高新技术的非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丁以其与工商等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及其劳务按10万元作价出资。为此,四人以注册资本50万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问: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立?
   【答案及解析】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合法成立。这是因为公司的设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必须以法定的出资方式达到法定出资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万,而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本案中,甲、乙的出资都是合法有效的,丁的出资形式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丙可以以其非专利技术出资,只要确保了现金出资占30%,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可以不确定;丙显然并未违反此规定。综上可知,该公司能成立。
   【例3】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l4人,其中由甲企业原副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时决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6人,任命2名召集人,其中一人为财务人员担任。问:在以上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及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为3一l3人,本案为14人;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仟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本案则没有职工代表;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任期最多不得超过3年,本案董事任期4年。《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4)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错误;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6)监事会只能推选召集人,本案任命了2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7)董事会无权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应由股东会设立;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8)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例4】发起人A、B、C签约共同设立一家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秘密出资,作价l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l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l7万元,实际出资l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有效成立,因为其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的手续为: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证明。参见《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C应向A、B两个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补交差额的责任。参见《公司法》第28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5)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股东依法可以用技术秘密出资,作价金额公司法并未有限制。《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技术秘密属于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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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和股东名册
   1.股东权利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点睛之笔】l.注意“过半数”不同于“半数以上”,不包括本数;2.此处表决方式是《公司法》规定的惟一一次“人头多数决”,即按照股东人数而不是所代表的资本数来决定表决结果,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点睛之笔】优先购买权这个概念只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之中,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人合性,这种优先权不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资合性。
5.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6.股份买回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股权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l】2005年10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马起诺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年ll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都愿购买,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解析】有限公司股东向外部转让股份要求维护人合性,因此要全体股东人头的过半数通过,否则不可以,但是又要维护资本流通的自由性,因此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否则视为同意向外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答案AB正确:C错误;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答案D正确。
   【例2】福州市某残疾人用具生产企业于2000年变更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后原管理层人员甲某认购5万元,乙某、丙某、丁某各认购4万元,其余职工共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甲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乙某、丙某为公司董事,丁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40万元。丁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4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
了28万元外,其余l2万元由甲某、丁某、乙某、丙某平均认购。同年10月,丙某与其妻戊某协议离婚,戊某要求丙某补偿25万元。丙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戊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年5月,该公司因违法被有关机关调查:除丙某外,甲某、丁某、乙某在公司形式变更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残疾人用具企业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甲某、丁某、乙某、丙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购设备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违法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丁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违法成立,判处罚款35
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形式变更时,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是否取得了合法的股东身份?
   (2)新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
   (3)新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戊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丙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新公司因被判处罚款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1)有效。①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②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③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
   (2)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3)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4)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丙某补偿现金,丙某将股权抵偿给戊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5)应由甲某、乙某、丙某、丁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被判处的罚款,甲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甲某等4人承担。
   【例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雪被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其在公司中的股份,则关于该拍卖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法院拍卖应当征得其它股东的同意
   B.法院拍卖不必征得其它股东的同意
   C.对于拍卖的股份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D.拍卖应由价高者得
【答案】BCD
【解析】根据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所以,不必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只需要通知就行,所以A错误,不选;BCD都正确。

股份转让
   【例4】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乙都想转让其股份,甲直接将其股份转让给了同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丙,乙预将其股份转让给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丁,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股东戊得知后也很想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乙的股份,但乙以其已同丁达成协议为由拒绝了戊的要求。问:
   (1)甲、乙分别向丙、丁转让其股份的效力如何?
   (2)戊能否得到乙的股份?
   【答案及解析】(1)甲向丙转让股份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无须经过股东会同意,只要通知其他股东即可。乙向丁转让股份无效,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乙向丁转让股份未经过此法定程序。参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戊能以同样的价格得到乙的股份。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参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例5】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丁。对此,甲和乙均不同意。有关此事的下列解决方案中,哪一个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由甲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
   B.由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
   C.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的股份转让协议
   D.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有权接受转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转让的规则。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由此可见,本题中甲和乙都不愿购买,应视为甲、乙同意转让,丙与丁的出资份额转让协议有效,故应选C项。
由上述分析可知,D项的说法正确,不应选。《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结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A项和B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不应选。考生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出资额的规定同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以及上市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的规则比较异同。本题亦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权问题。考生可将优先权的具体情形加以总结,即“优先认缴权”、“优先购买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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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治理机构
   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1)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点睛之笔】股东会的这些职权的特点在于:动词皆为权力性动词:选举、审批、决议等,可以分类记忆。
   (2)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5)资本多数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点睛之笔】总结一下有权召集主持股东会的主体有:(1)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2)董事长主持。(3)副董事长主持。(4)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5)执行董事主持。(6)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7)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点睛之笔】l.董事的任期不是3年,而是不超过3年,因此可以是1年半载;这和监事不同,监事就是正好3年;
   (2)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点睛之笔】董事会的表决制度是:人头多数决,或者叫人头主义。这和股东会完全不同。
   3.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关。
   (1)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会的召开: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例l】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性质的万人迷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一年之后,美容用品厂亦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题:
   (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
   (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何?
   (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原因何在?
   (6)B公司可以采取那些法律手段以求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与解析】
   (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公司法规定规模小或者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设立美容用品厂的行为性质上属于法人分立。分立后的两家法人要对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可以两家公司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之一,因为两家承担连带责任。
   (6)可以诉讼仲裁,也可以直接诉请被告破产。
   【例2】甲、乙均为国有企业。1995年1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公司的协议,该协议规定:(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l00万元,劳务50万元。(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及解析】(1)设立的公司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因此,甲乙两企业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甲乙两企业的出资方式不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额度;所以合法。因此以劳务出资是不正确的。商标、专利作价没有超过法定比例合法。
   (3)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设立的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不正确的。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4)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出资。因此规定甲乙双方5年后抽回一半出资是不正确的。
   【例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的每届任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都为3年   B.都为3年以下
   C.董事为不超过3年,监事为3年   D.董事为3年,监事为不超过3年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本题考两个3年,但关于两个3年的限定词考生必须记清楚,否则,尽管记住了3年,却选错了选项,无功而返。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本题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的任期。考生可联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任期,比较一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是否一样。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任期是3年,中外合资企业董事的任期是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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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8-01 13:25:00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点睛之笔】反面可以知道,一个法人投资者可以同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利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公司财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l】2006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乙、丙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3万元,首期出资为20%,并计划在2年内出资缴清。设立行为经过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改正后该公司成立,3月份,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了一笔20万元的交易,拖欠货款,丁公司的律师经过调查发现,这笔交易是由甲公司进行操纵之下,利用丙公司的名义进行的。问:
   (1)乙、丙两家一人公司的设立有何违法之处?
   (2)就债权丁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答案及解析】(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10万元;并且实行法定资本制,必须一次全部缴清。因此,出资错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法人除外,一家股份公司同时设立两家有限公司,并不违法。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由甲公司操纵丙公司,显然导致丙公司的人格在这笔交易中不独立,因此丁公司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该个案中否定丙公司的人格,由甲丙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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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8-01 13:26:00
   (七)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兼职禁止义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例l】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决定董事长张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该企业于2005年12月参与投资一子公司,该公司在河北衡水,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国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l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的资本无回,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申请破产。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问:
   (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河北衡水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3)债权人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4)子公司无偿转让给母公司的设备应如何处理?
   (5)子公司破产应适用哪一部立法?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1)首先,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案件中,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没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兼任其他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同意。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本案件中对衡水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因为该子公司为独立人格的法人。
   (3)法院应当支持,因为企业在破产整顿期间进行了破产无效行为,应当停止整顿,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4)由清算组作为权利主体主张追回,列入破产财产。因为在清算阶段,由清算组代表破产企业行使企业权利。
   (5)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
   【例2】以下选项中关于中国石化武邑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武邑公司的章程只能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制定,并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备案
   B.武邑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C.武邑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
   D.武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l3人,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或更换
   【答案】A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答案A说武邑公司的章程只能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制定,并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备案不正确。答案B正确,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C答案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按照一般有限公司的规定,董事会成员是三到十三人,因此D答案正确。
   【例3】某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合法有效的是( )。
   A.董事会成员以互选的方式决定张某为董事长
   B.董事会决议由董事李某兼任总经理
   C.董事会决议同意董事王某任另外一家与本公司没有竞争关系的有限公司的经理
   D.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条、第66条的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故不应选A。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但须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故不应选B项。C项亦须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故不应选C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既有相同于有限责任公司之处,又有诸多差异,考生应注意将它们加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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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8-01 13:29:00
第三部分 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所称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设立方式和设立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发起人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设立的折衷授权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募集设立的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最低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点睛之笔】l.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或没有(例如国独)         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董事会

  监事会或者只有1―2名监事       监事会

  国有出资的才可以发行债券       所有的都可以发行债券

  不可以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规模小,准则主义设立,     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票,规模大纯
封闭,人合性,股份一般      资合性
内部转让,不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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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08-01 13:30:00
  【点睛之笔】2.各类的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总结:
   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般为3万元为认缴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为实缴资本;
   B、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C、商业银行。
   (1)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2)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3)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以上均为实缴货币资本。
   D、拍卖公司。
   (1)一般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百万元人民币;
   (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E、证券公司。
   (1)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2)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经营项目分别为最低限额为一亿、五亿元人民币。
   F、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二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5)发起人的出资规定:
   ①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例l】公民甲与其他几位出资人共同募集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乙,关于股东出资及其责任的承担,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有:
   A.甲股东以其现金出资50万元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B.乙股东以其实物评估作价200万元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C.丙股东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600万元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D.丁股东以其商标权评估作价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为限对公司承担负责
   【答案】ABCD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价值和发行价值是波动的,不是以各种各样的具体的出资额承担责任。所以全部错误。
   【例21】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改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费,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试分析:
   (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3)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及解析】(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火炬化工厂以其商标及专利技术作价ll00万元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本案中,可以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只要确保了现金出资占30%,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可以不确定;本案显然并未违反此规定。
(4)股份的公开募集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见《公司法》第86至第9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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