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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知识点图表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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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21 15:46:43
  刑法一直是司法考试的大户,每天的分值在80分左右,另外在第四卷中案例分析题,甚至论述题都可能出现刑法的内容,分数大约为20分,所以司法考试中刑法的总分超过了100分。正因为刑法所占分值比例之大,所以考生有言“得民刑者得司考”。

  在司法考试中,刑法的考查既可能考学理,也可能考法条和司法解释,因此刑法的复习并无捷径可循,教材、真题和法条都要给与充分的重视。总则部分貌似很好理解,但是考试中错误率还是比较高的,所以在复习这部分的时候要注意理解;分则的考查偏重于法条和司法解释,所以对法条一定要非常熟悉,要注意的问题是区别,即罪与非罪的区别,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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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21 15:47:27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原则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受我国管辖。
属人原则一般(1)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2)例外: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特殊(3)我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领域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保护原则条件(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对象是中国国家或者公民;
(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所犯之罪也应受处罚;
(3)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普遍管辖原则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罪行,只要发现犯罪人在我国领域内,即可行使管辖权。如劫持航空器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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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21 15:47:58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犯罪对象
概念为犯罪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性质表现行为的内在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表现行为的外部特征,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地位一切犯罪的其同构成要件。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拐骗儿童罪,犯罪对象必须是儿童。
可侵害性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侵害。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

(二)犯罪客观要件


危害行为概念意识的支配下的行为
具有社会危害性
表现为身体的动静,故不包括思想
分类作为:身体的积极动作
不作为:身体的消极动作


  (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

  (1)刑事责任年龄

年龄责任备注
<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14周岁一16周岁对八种犯罪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应负刑事责任①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⑦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16周岁16周岁~l8周岁应负刑事责任
≥18周岁应负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能力

种类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①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①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可以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3)特殊身份

 种类备注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人员有渎职行为的,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①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性质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⑤代征、代缴税款;
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2.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认定

构成要件①目的: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②决策: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
③实施: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④主体: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立。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③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四)犯罪主观要件

  1.罪过

罪过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故意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认识到,但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
意志
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不可能排除或防止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意外事件没有认识到,也不能够、不应当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2.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框架

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者意义有错误的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仍在同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2)法律认识错误

 情形处理
法律认识错误无罪误认为有罪仍为无罪
有罪误认为无罪仍为有罪
罪名、罪数、量刑等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和量刑


  (3)事实认识错误

类型处理举例








对象错误主观上发生认识错误,误将甲当作乙加以侵害,而甲和乙体现相同的法益不影响定罪黑夜中,误将甲当作乙杀害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主观上没有发生错误,但在行为时,发生误差,致使受侵害对象产生错误不影响定罪射击甲,但瞄准不准而射中乙
因果关系错误虽然结果一样,但因果关系的进程与行为人的预见不一样不影响定罪甲以为已经将乙杀死,遂抛尸井
中,导致未死的乙溺死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存在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欲犯重罪,客观上犯轻罪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体认定甲以为是手提包里装的是钱财,盗回来后才发现是枪支,以盗窃罪既遂论处
欲犯轻罪,客观上犯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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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21 15:54:22
事由条件过当的责任
正当
防卫
一般
正当
防卫
(1)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不法侵害是现实的,否则构成假想防卫,按照过失或意外事件处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但在财产性犯罪中,如抢劫,行为已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仍可实行防卫
(3)主观:具有防卫的意识,排除防卫挑拨、偶然防卫
(4)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5)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特殊
正当
防卫
(1)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2)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无过当
紧急避险(1)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3)主观:具有避险意识
(4)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5)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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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21 16:04:46
故意犯罪形态的种类(1)犯罪行为是否完成既遂犯
非既遂犯
(2)非既遂犯,进一步划分:犯罪形态停止原因:犯罪人自己的意志:中止犯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非中止犯
(3)非中止犯,进一步划分:所处犯罪阶段:预备阶段:预备犯
实行阶段:未遂犯



图示:



  注:中止犯,还须满足有效性的条件,即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中止犯能达目的而不欲
预备犯欲达目的而不能
未遂犯


(二)未遂的种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人未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
能犯未遂:犯罪行为本身有既遂的可能。
不能犯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如,误认为稻草人为甲而开枪。
手段不能犯未遂:如,将白糖当作砒霜而下毒。


(三)刑事责任

形态责任解析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非自己意志而未能实行犯罪,因此用“可以”。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对干预备犯,在犯罪阶段上更靠后。因此处罚更重。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自己意志停止犯罪,因此用“应当”。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比“免除”高一格,比“从轻”低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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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21 16:21:16
  (一)共同犯罪的要件和分类

要件含义解析分类
主体二人以上(1)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和单位的结合。
(1)任意共同犯罪:可以有一人实施,也可以由两人以上实施的犯罪。
(2)必要共同犯罪:只能由两人以上实施的犯罪。
(1)一般共同犯罪:没有组织。
包括聚众共同犯罪;
(2)特殊共同犯罪: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犯罪。
主观共同故意(1)行为人都明知共同行为的犯罪性质和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
(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客观共同行为(I)可以是共同作为,可以是共同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
(2)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四类: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1)简单共同犯罪:行为人都是实行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2)复杂共同犯罪:行为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



  其中,聚众犯罪的刑事责任为

类别罪名
所有参加的人均构成犯罪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只有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聚众哄抢罪
聚众斗殴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聚众淫乱罪.
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而其他
参加者不构成犯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此时,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才构成犯罪,以妨害公务罪定罪)


  (二)共凡人的责任

共犯人种类责任
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或者参与的罪行处罚
从犯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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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21 16:23:30
  罪数:判断行为是一个罪还是数个罪;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数个刑法条文都对某个行为做出了调整。
结果加重犯:某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刑。
继续犯(持续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一直持续,如非法拘禁罪。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行为,如多次盗窃。
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构成牵连。
吸收犯:一个行为在发展过程中,必经另一个行为,从而将其吸收。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法律将数个原本不同的行为,规定为一个行为。
集合犯常习犯:具有常习性的人多次反复实施某犯罪行为(赌博罪)
职业犯:将某犯罪作为职业。如非法行医罪。
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某犯罪。如以赌博为业。



  (二)特殊情形

  1.造成伤害、死亡等后果的:

  (1)组织、领导、参加了恐怖组织活动,还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指使组织成员或者亲自实施了杀人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时,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仍以本罪论处;

  但在此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行为的,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时,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仍以本罪论处;

  但在此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行为的,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5)拐卖妇女、儿童时,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仍以本罪论处;

  但在拐卖过程中,故意杀害或者伤害妇女、儿童的,应当数罪并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伤害行为的,数罪并罚。

  (7)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数罪并罚。

  (8)抗税时,因暴力方法而过失造成税务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仍以本罪论处;

  抗税时,因暴力方法而故意造成税务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9)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仍以本罪论处;

  非法拘禁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10)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仍以本罪论处。

  (11)绑架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本罪论处。

  (1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仍以本罪论处。

  抢劫之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和抢劫罪两罪。

  (13)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4)因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困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因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5)由于虐待行为本身,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仍以本罪论处;

  但在虐待案中,由于行为人的一次暴力行为而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已超出虐待罪范围,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16)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仍以本罪论处。

  (17)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仍以本罪论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

  (18)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以本罪论处;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

  (19)暴动越狱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仍以本罪沦处。

  (20)在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中,如果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

  (21)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仍以本罪论处;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仍以本罪论处。

  (22)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中,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仍以本罪论处。

  (23)妨害公务罪,以给执行公务人员造成轻伤为限度;如果造成重伤或死亡,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沦处。

  2.有强奸妇女等情形的:

  (1)拐卖妇女、儿童的,有下列情形的,仍以本罪论处:

  ①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②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③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④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①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两罪。

  ②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数罪。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对被组织人有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对被运送人有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4)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中,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仍以本罪论处。

  3.有受贿情形的:

  (1)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仍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

  (2)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3)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者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在盗窃中发生的情形: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如果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

  (4)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5)为实施其他犯罪而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与其他罪并罚;如果将车辆归还的,以其他罪从重处罚;

  为使用、游乐的目的而多次偷开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论;在偷开中发生交通肇事的,应当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6)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7)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8)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如果又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中的重罪处罚。比如,如果抢夺、窃取的国有档案,属于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5.其他情形:

  (1)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则构成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

  (2)投敌叛变后,又向敌人提供情报或参加间谍组织的,属于投敌叛变本身的内容,不构成数罪。

  (3)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走私罪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4)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时,以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仍以本罪论处。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仍以本罪论处。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仍以本罪论处。

  (7)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时,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仍以本罪论处。

  (8)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购买伪造的货币又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1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则不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1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14)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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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罚体系

  1.主刑(不含死刑)

主刑刑期刑期
起算
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
数罪
并罚
缓刑减刑假释
适用
对象
考验期刑期
条件
起算刑期
条件
限制
条件
考验期
管制3个月~2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3年  实际执行的刑期≥原刑期的l/2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拘役1个月~6小月<1年可以适用原判刑期~l年,且
>2个月
同上   
有期
徒刑
6个月 ~15年
 
<20年<3年;
非累犯;
原判刑 期~5年,且>1年同上实际执行的刑
期≥原刑期的1/2
(1)累犯不得假释;
(2)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
徒刑
 
     实际执行的刑
期≥10年
减为有期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实际执行的刑期≥10年
 
10年

2.死刑

死刑情形刑期起算
立即
执行
  
缓期
两年
执行
2年期满,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即使期满第2天犯
罪);
(1)2年,从判决或裁定核准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算。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期满之日起算,非裁定之日。
2年期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l5年一20年有期徒刑;
2年期内,故意犯罪的,核准后,立即执行死刑。

3.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

种类罪名规定
应处死刑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破坏的,处死刑。
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暴动越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可处死刑战时造谣惑众罪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危害国家安全罪除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4.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
政治
权利
适用对象期 限起算点
管制(1)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附加;与管制期限相同与管制同时起算
拘役(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附加。1年~5年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
有期徒刑假释的,从假释之日。
有期徒刑1年~5年
死缓、无期减为 有期应当附加3年一l0年
无期徒刑应当附加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
假释的,从假释之日。
死刑应当附加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
独立适用明文规定1年一5年从判决执行之日


(二)量刑情节

1.累犯
 种类成立条件处罚备注
累犯一般
累犯
(1)前罪: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间隔: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3)后罪: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得适用缓刑;
(3)不得适用假释;
(4)不排除适用减刑。
(1)被判处缓刑后,不管是在缓刑期内还是期满后再犯罪的,都不可能成立累犯。
(2)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
罪的,不成立累犯。
特殊
累犯
(1)前罪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间隔: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再犯。
 

2.自首立功

自首立功种类一般自首/一般立功
特别自首/重大立功
量刑(判决时)犯罪较轻且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重复按
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减刑(执行时)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三)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的计算

情形原则解析举例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直接并罚(1)死刑和无期徒刑,采取吸收原则;
(2)其他主刑,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刑期;并且符合各刑种数罪并罚不能超过的刑期;
(3)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
某人犯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l0年,则总和刑期为22年,最高刑期为l0年,数罪并罚不能超过20年,则应该在10年~20年之问决定刑期,并且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先按照直接并罚的原则,对以前的判决和新罪进行计算,之后再从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剩余的就是需要执行的刑期。判决时只发现甲罪和乙罪,甲罪判7年,乙罪判6年,决定执行l0年,执行3年后,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丙罪,应判8年。则先用l0年和8年计算刑期,假设决定执行l3年,然后13年减去3年,则还需执行10年。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先减后并前罪还剩余的刑期和新罪的刑期,按照直接处罚原则来计算。犯甲罪判l0年,已执行7年,后犯乙罪,应判8年,则应该在剩余刑期3年和8年中,计算刑期,决定执行10年,即还需执行10年。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并且有漏罪先并后减
+
直接并罚
将原判决的罪与漏罪,先并后减,决定刑期;然后将此刑期(即还未执行的刑期)与新罪,直接并罚。判决时只发现甲罪和乙罪,甲罪判7年,乙罪判6年,决定执行l0年,执行3年后,又犯乙罪,应判5年,且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丙罪,应判8年。则先并后减:lO年和8年计算刑期,假设决定执行l3年,13年减去3年,则还需执行l0年;然后直接并罚:l0年和5年,决定再执行13年。
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 新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l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剥夺政治权利2后,又犯罪被判3年。则在3年的有期徒刑执行完后,还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1年。

(四)刑罚的消灭

1.时效的计算

时效的计算法定最高刑期限
<5年5年
5年≤且<10年10年
≥10年15年
无期徒刑、死刑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不受限制
2.时效的起算、延长和中断

 情 形
时效的起算(1)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即犯罪之日。
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实施行为之日,即犯罪之日。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时效的延长(1)案件已经立案或者受理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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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21 16:42:19
种类情形结果备注
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没有再犯新罪;
(2)没有发现漏罪;
(3)没有情节严重地违反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原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1)在考验期内,犯新罪,不管期满还是期内发现撤销缓刑,原刑罚与新罪并罚。原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应当折抵。
(2)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原刑罚与新罪并罚。
(3)在考验期内,情节严重地违反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4)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撤销缓刑 
假释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没有再犯新罪;
(2)没有发现漏罪;
(3)没有违反有关监督管理的规
定。
认为原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
予以宣告
假释只能适用一次。
(1)在考验期内,犯新罪,不管期满还是期内发现撤销假释,先减后并(考验期不计
算在刑期内)
(2)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
(3)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撤销假释,不与前罪并罚
(4)在考验期内,违反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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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21 16:58:39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特殊主体

罪名特殊主体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如警察);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如射击运动员),而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而且要造成严重后果。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


  (二)交通肇事罪

  1.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与时空条件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交通肇事罪的时空条件
(1)驾驶员以外的人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关于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涉及共犯问题)。
(3)肇事后指使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共犯。
驾驶航空器、火车的行为小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公共交通管理之外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船相撞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2.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

所负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条件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1)酒后、吸毒后驾车;(2)无驾驶资格;(3)明知车况不良;(4)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5)严重超载;(6)逃逸的 
同等责任死亡三人以上 
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可能存在民事责任 


  3.肇事后逃逸的问题以及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肇事后逃逸的问题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是其结果加重行为,是指肇事后没有及时救助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当时就造成其死亡的,不构成此罪。逃逸分为两种,一种是消极逃逸,其目的在于逃避法律制裁;另一种是积极逃逸,即采取积极的手段和措施,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如果前面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和故意杀人罪并罚。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1)肇事后,因群众指责而把被害人带在车上,后把被害人抛弃在深山老林里,致使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2)肇事后,行为人把被害人抬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治而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3)肇事后,又倒车将被害人轧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4)肇事后,群众追赶,行为人开车又撞倒一片人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几个罪名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主要是指厂矿企业的作业车辆,如作业车辆在厂矿企业内应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如进入公共道路,因为违反公共交通规则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在小区里开车,草原上开车撞死人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盗窃汽车,开车撞坏车辆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4.交通肇事罪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
主观方面过失过失
客观方面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日常生活、生产中,马虎草率,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
主体方面一般为从事交通运输人员,非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也须操纵交通工具。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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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21 17:01:01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分类

  罪名要件标准备注
广义上的
产品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实行双罚制)
(2)生产销售具体产品,不构成具体的产品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生产销售具体产品,构成具体的产品犯罪,同时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的产品犯罪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可
生产销售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可
实害犯生产销售劣药罪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兽药罪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要件

  (二)走私罪

罪名描述备注
走私文物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1)走私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实行双罚制);
(2)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走私罪从重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走私贵金属罪走私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出国边境
走私废物罪将境外废物走私进境,情节严重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
其他走私特定物品的罪都是走私特定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物品进出国边境,且偷逃应缴关税及工商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在境内销售特许进口的保税、减税、免税的货物、物品,偷逃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以相关的走私罪论处
以相关的走私罪论处(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
(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3)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5)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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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21 17:06:08
(一)故意杀人罪


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自杀行为及其相关问题:
两者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有剥夺他人生命之故意,而后者仅有损害他人健康之目的。能证明行为人有杀人故意的。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都定故意杀人罪;能证明行为人有伤害故意的,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是突发性案件,无法证明是杀人故意或伤害故意的,在行为人主观上有不计后果之前提下,以结果论,人死为杀人,未死则为伤害。两者结果相同,都是致人死亡,区别在于导致死亡之行为是否有伤害的性质。有伤害性质的是故意伤害致死,否则是过失致人死亡。(1)帮助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安乐死。
(2)教唆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逼迫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强奸罪


与不满l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与精神病妇女、痴呆病妇女发生性关系有从属关系、教养关系的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l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l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l4周岁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360条第2款之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痴呆病患者。男女双方具有从属关系或者教养关系而发生性行为并不是认定强奸罪的依据。如果男方利用从属关系或者教养关系,胁迫女方使其不得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如果男女双方虽然有从属关系或者教养关系,但是基于互相利用而发生性关系的,不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强奸罪的刑法相关法条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一般性的规定。
刑法第241条2款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59条2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21条3款在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时,还规定如果行为人对被运送者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对被运送者有强奸行为的,该强奸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40条在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并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不另构成强奸罪(还包括组织、强迫卖淫犯罪过程中的强奸行为),而应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处以更重的刑罚。
刑法第360条第2款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l4周岁而嫖宿的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1)在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要注意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另一方面还不能单从妇女是否有反抗判断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奸的其他手段:麻醉、灌酒致醉、宗教迷信、医生借口治疗。例:甲冒充他人丈夫,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2)强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造成其他严重伤害或者导致当场死亡或治疗无效死亡,如强奸后为报复、灭口而将妇女重伤或杀死。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3)强奸与通奸的转化:先通奸后强奸的,构成强奸罪;先强奸后通奸的,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三)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比较
 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单一客体
行为方式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既可以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
为方式实施
行为目的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或者
是为了索要债务而拘禁他人
相同点都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在绑架过程中,如果造成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无论死亡的结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的,都只定绑架罪一罪,而不认定为数罪;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了强奸,应当以绑架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不满l6岁的犯罪人,绑架中杀害被害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四)刑讯逼供罪相关比较

非法拘禁区别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和暴力取证的区别
刑讯逼供主体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客观上要求利用司法工作职权,主观上要求逼取口供为目的,对象要求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例如,抓服务员,认为其卖淫,吊着打,此时服务员是违法嫌疑人。不能定刑讯逼供罪,也不能定诬告、陷害罪,卖淫是违法的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司法工作人员介入经济纠纷,拘禁债务人的,定非法拘禁罪。本罪有逼取口供之目的。如刑讯逼供导致伤残(不是重伤,比重伤还重)、死亡则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转化罪),并且要从重处罚。
 
和暴力取证之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后者是针对证人。
 



(五)侮辱罪与诽谤罪比较

 侮辱罪诽谤罪
客体方面他人人格权、名誉权他人人格权、名誉权
主体方面一般主体一般主体

客观方面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他方法指以语言文字、图画等形式进行辱骂、嘲笑来侮辱他人,且情节严重。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必须捏造与散布同时具有,并且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
实施方式不论贬低他人人格、名誉事实是否捏造。
只要公然侮辱即可
须用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事实为捏造并公然散布
侵犯场合往往当着被害人面可以当众或当第三人面散布,也可以当着被害人面


(六)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诬告陷害罪
客体公民的民主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象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一切公民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主体
行为表现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
目的一般报复的目的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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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8-21 17:29:32
(一)特殊点

罪名特殊点
抢劫罪没有抢劫财物的数额的规定;而其他的财产犯罪都要求较大的数额。



盗窃罪

 
两个标准:
(1)财物数额较大
(2)多次盗窃: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构成盗窃罪。
既遂的标准,不看犯罪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产的目的,而是要看合法占有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失控说。如将财物盗走后,暂时藏于某地,即使被寻回,仍构成既遂。

诈骗罪
 
诉讼欺诈,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即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证据,使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对方的财产。此种形式中,欺骗的对象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法官。对方当事人并没有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交出财物。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的,构成本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是故意;没有过失毁坏财物罪。


(二)抢劫罪

比较内容







转化型抢劫
 
(1)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行为人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
②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实施以后,在其他时间、地点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属“当场”;暴力程度比较高,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程度极其轻微的暴力,不构成转化。
③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企图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2)此外注意:
①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在此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②已满l6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此行为的,应当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携带凶器抢夺”,包括两种情形:
①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
②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
(2)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结果加重犯以及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简称为抢劫的结果加重犯,只需要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但是,下列情形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构成数罪:
(1)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而不是抢劫的故意),在杀害被害人之后,“见财起意”顺手牵羊,拿走被害人身上财物的,或者为了掩盖、销毁罪迹,而拿走被害人财物的,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罪。
(3)“谋财害命”,但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的情形。这种情形通常属于基于贪财动机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而是将来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从暴力程度上看,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从威胁的内容方面看,后者的威胁内容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等相威胁,前者威胁的内容只限暴力。
(3)从威胁的方式看,后者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是不面对被害人实施,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盼,而前者只能是由犯罪分子当场当面向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少数情况下以行动实施。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后者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前者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
(5)从要求取得的内容看,后者主要是财物,也可包括一些财产性利益(如提供劳务等),前者只能是财物,且只能是动产。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
若抢夺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论.如抢夺时,拿不走,又踢又打;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要求犯罪人的凶器有用于犯罪的意图,处于随时使用的状态,包在包袱中的不算)。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图。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熊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如果行为人控制、劫持被害人,直接强取从被害人控制、支配下的财物的,仍然是抢劫罪。






注意





 
(1)对于强拿硬要少量物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不认为构
成抢劫罪。对于当事人之间因为存在民事、婚姻、邻里之类的纠纷,丽发生的强拿、扣留对方财物的行为,通常不认为是抢劫罪。当然,如果使用这种不当手段超过法律容忍限度的,可以构成其他罪。如非法侵人住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
(2)抢劫的“着手”,通常是开始暴力、胁迫行为。在此之前为了抢劫财物而跟踪尾随被害人、守候被害人、接近被害人伺机开始暴力、胁迫的抢劫行为的,都属于预备行为。抢劫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一般以抢取财物为既遂,未抢到财物为未遂,但造成加重后果的(如致人重伤.死亡),则不存在未遂,属结果加重犯,也不数罪并罚。
(3)聚众打砸抢,当场抢走或毁坏财物的,首要分子定抢劫罪。这种情形下
不论是抢走而非法占有财物,还是毁坏而根本没占有财物都定抢劫罪,而不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这也是立法上的一个例外性规定。




(三)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客体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人身权受侵犯不是必备的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财物的取得
 
向与被绑架人有关的人或单位勒索财物;被勒索人与被绑架人不是同一人从被害人处获得财物
 
从被害人处获得财物
 


(四)诈骗罪

诈骗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诈骗罪与其他各种具体诈骗犯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它们之间形成了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应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处理。
(2)应注意诈骗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犯罪在犯罪构成条件上的区别。如后者有的是以特定的诈骗对象来设立罪名,如骗取出口退税罪有的是以特定的方法来设立罪名,如合同诈骗,信用卡、信用证诈骗等。
诈骗是通过虚构的事实使他人误解,从而仿佛自愿地处分或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是通过威胁、要挟,使他人感到害怕、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敲诈使他人心理受到一定的强制,感到恐惧。这是它与诈骗不同的地方,也是它危害性大于诈骗罪的地方。诈骗与敲诈区别的要点不在于有无欺骗,而在于是通过欺骗使他人自愿交付财物还是通过恐吓迫使他人违心交付财物。



(五)盗窃罪与诈骗罪

 盗窃罪诈骗罪
行为方式趁被害人不注意;当事人无处分财物
的意图。
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
从被害人角度对财物的丧失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基于被害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

举例
 
(1)最常考的方式就是调包;
(2)骗店主离开店铺,然后进入其内
拿走财物。
声称手机号码中大奖礼品,但需要先交纳邮寄费用。
 


(六)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盗窃罪职务侵占罪 (或贪污罪)
犯罪对象公私财物行为人控制之下的财物(主管、保管、经营与经手)
条件没有职务条件利用职务便利


(七)盗窃罪与侵占罪

 盗窃罪侵占罪



犯罪对象

描述

 
处于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即使他人
没有现实地握有或者监视,只要是在
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也属于他人
控制)

他人暂时丧失控制的财物

 

举例
 
(1)他人掉在自己办公桌下的存折。
因为办公室是一个特定的场所,因此
对存折的控制并未丧失;
(2)他人放在门外的自行车。
(1)保管物;
(2)埋藏物;
(3)遗忘物:他人遗忘在出租车
上的手提包。
行为方式秘密窃取。公然占有,拒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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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如下情形


归自然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谋取个人利益都构成犯罪
未谋取个人利益
以单位名义谋取个人利益都构成犯罪
未谋取个人利益

归其他单位使用
以个人名义谋取个人利益都构成犯罪
未谋取个人利益
以单位名义谋取个人利益构成犯罪
未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犯罪


2.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比较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
(1)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
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
大的;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
利活动的;
(3)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
大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括动
的。
主观方面主观内容为非法占用,而不是非法占有挪用,而非占有
挪用对象
 
单位资金;不包括特定款物
 
公款;包括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按
此罪从重处罚)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对象公款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客观方面将公款挪做私用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做其他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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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1.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诈骗罪

侵害客体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及其威信
 
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如果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诈骗罪定罪。



行为方式
 
招摇撞骗罪必须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
(1)仅限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
(2)冒充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3)冒充军人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所采用的手段则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虽然具有上述区别,但二者有时会出现重合的情形。比如,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财物时,就和诈骗罪重合了。遇到这种情况,不能一律定招摇撞骗罪。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为了骗取财物,而且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则其侵犯的客体已主要不是国家机关的威信,而是财产权利了,应依照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罪论处。

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1)行为对象有所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而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客体有所不同,从实质上讲,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妨碍公务罪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务活动;
(3)行为方式有所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限于聚众冲击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不限于聚众的方式。
(1)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本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而聚众扰乱社会
秩序罪的对象还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
(2)行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是聚
众冲击;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
聚众扰乱。
 


(二)妨害司法罪

1.相似罪名关键点比较

罪名诉讼种类主体客观方面
伪证罪刑事诉讼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行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事诉讼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毁灭证据;
(2)伪造证据;
(3)妨害作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任何诉讼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的其他人
(1)毁灭证据;
(2)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任何诉讼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其他人(1)阻止证人作证;
(2)指使他人作伪证。
窝藏、包庇罪刑事诉讼一般主体(1)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2)作假证明包庇。


2.常考罪名关键点提示

罪名主体客观方面



破坏监管秩序罪


主体:被关押的罪犯。
和“主体”对应:
(1)被关押但未定罪的未决犯;
(2)未被关押的已决犯。
(1)殴打监管人员的;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
脱逃罪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押解途中逃走
组织越狱罪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组织地以非暴动方式越狱(包括押解途中)
暴动越狱罪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越狱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一般主体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包括监狱等关押场所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聚众持械劫狱罪狱外的人聚众持械劫夺关押在狱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3.伪证罪

 伪证罪诬告陷害罪
主体特殊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一般主体
行为方式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行为时间发生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立案侦查之前实行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行为目的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只能是陷害他人


4.窝藏、包庇罪

区别相关内容

与知情不举的界限
 
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不检举告发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没有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窝藏、包庇的行为。


与伪证罪的界限
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与伪证行为相似,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伪证罪是特殊主体;犯罪的时间不同,包庇罪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也可以在此之前实施;而伪证罪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因此,特定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以包庇犯罪分子的,是伪证罪,其他人在刑事诉讼之前或之中提供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是包庇罪。


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区别在于发生的场合和行为对象不同,包庇罪的作假证明限于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伪造证据,可以是在任何诉讼案件中伪造任何证据(包括伪造证明)。作假证明实际上是伪造证据的情况之一。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毁灭罪迹的行为,应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之一,对这种行为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不再以包庇罪论处。


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界限
(1)事先未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通谋,而在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是窝藏、包庇罪;
(2)如果事先通谋,即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予窝藏、包庇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包庇罪的特别规定
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即包庇罪定罪处罚。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特殊罪名解析

罪名解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没有毒品数量的要求;
(2)将假毒品误为真毒品的,构成本罪的未遂;
(3)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
(4)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1)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稳、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
(2)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
(3)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非法持有毒品罪
(1)能定其他毒品罪的,应当定其他罪;只有行为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犯又其他毒品犯罪时,才以本罪定罪;(2)吸毒不是犯罪,但是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
注意:
(1)盗窃他人毒品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
(2)走私毒品又有其它物品的,数罪并罚;
(3)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4)行为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作为本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而不另成立妨害公务罪;
(5)“运输毒品仅限于在境内运输毒品,而不包括从境外运往境内和从内运往境外”这是对“运输”行为的理解,所谓运输毒品应当是指在境内将毒品从某地向另地运送,如果将毒品自境内非法运送至境外或者境外非法运入境内,则属于走私毒品而非运输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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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要求

罪名主体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
财产的人员
其他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
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谋取利益要求

罪名谋取的利益
单位受贿罪是否正当、是否实现都不影响

受贿罪
一般情况是否正当、是否实现都不影响
斡旋受贿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
不正当利益
对单传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三)贪污罪

1.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犯罪,犯罪手也有相同之处。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贪污罪盗窃罪诈骗罪
主体方面特殊主体一般主体一般主体
客观方面公共财物公私财物公私财物

客观方面
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没有这个要求

没有这个要求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特点,犯罪手段都是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主体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客体方面公共财物所有权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公共财物本单位的公私财物
发生时间执行公共事务过程中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贪污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贪污罪,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又没有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不作为贪污罪处理。

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种类情形定罪


利用一个人的职务便利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
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贪污罪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数额较大。
职务侵占罪


分别利用职务便利
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2.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但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贪污罪




(四)挪用公款罪

1.划清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行为目的挪用公款罪以暂时非法占用公款为目的。贪污罪是以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行为方式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擅自私用公款。贪污罪一般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
侵害对象挪用公款罪的结果是使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受到暂时损害,所有人并不丧失公款的所有权。贪污罪的结果是使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受到彻底损害,给公共财产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资金罪的界限。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就不再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资金罪

目的用途
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以用于其他公用为目的,即挪作他用(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犯罪对象公款特定款物挪用人本单位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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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比较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出卖;而后者的目的是使儿童脱离家庭。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目前还难以成立盗窃罪,但数量较大的,可以构成非法持有信用卡罪。如果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为抢劫罪。


冒充军警的犯罪
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如果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第263条规定有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是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定招摇撞骗罪并以第279条第2款从重处罚;如果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如果是冒充武警招摇撞骗的,则根据第450条规定,仍应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两者重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去行使权利,去违法的行使权利;而后者是不行使权利,不尽职责,对于自己的职责很懈怠。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的不同,前者有行医执业资格,而后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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