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需要报国务院审批才能确定。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