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和刑诉的考查相似,其分值预计在65分上下,而且也十分重视对法条的直接考查,特别是司法解释,考查得越来越细致。和刑诉相比,民诉难度稍大些,会有点理论深度。对待民诉,我们的态度也应当是拿下几乎全部的分数。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除了要十分熟悉法律规定,还要多多做题训练,找到自己知识的盲点。从近几年的考题来看,诉讼法考查的趋势是加强理论的间接考查以及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查,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望广大考生在熟练掌握法条的基础上加深理论知识的理解。无数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诉讼法比实体法更值得投入时间和精力,只要肯下功夫,多做练习,考试就能从容应对。
特别提醒考生注意的是,2007年l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请大家在复习时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民事诉讼法数字记忆
(一)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的时限以及其他相关数字
1.“ 3日内”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2.“7日”、“7日内”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符合公示催告要件的,法院应在7日内立案。
3.“l0日内”
(1)对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l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3)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期限为l0天。
4.“l5日内”
(1)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的l5日内。
(2)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3)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期限为l5日。
(4)被告人、被上诉人的答辩期间为l5日。
(5)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无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偿还债务;债务人对支付令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5.“6个月”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30日内”
(1)涉外:当事人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涉外:被告在国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
(3)涉外: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4)涉外: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5)涉外: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目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6)涉外: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判决、裁定都是)。
7.“2年”
(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2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韵,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4)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8.“3个月”
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二)人民法院应当遵守的时限以及其他相关数字
1.“3日内”、“3日前”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决定。法院的复议决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
(2)一审开庭3日前,人民法院以通知书方式通知证人或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3)一审开庭3目前,以传票方式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4)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5)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发出止付通知的3日内发出公告。
2.“5日内”
(1)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准许调查取证申请不服、提出复议的,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2)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是否具备上诉条件。
(3)一审立案后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4)原审法院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的期间为5日。
(5)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这答辩状副本的期间为5日。
(6)原审法院向上级法院移送雌牧、答辩状、证据、案卷材料的期间为5日。
(7)支付令:法院在收到申请之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5日内立案。
3.“7日内”
(1)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2)一审审查起诉的期限:7日。
4.“l5日”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l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5.“30日”
(1)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6.“60日”
(1)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7.“48小时”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8.“15日内”
(1)拘留的期限:l5日内。
(2)一审立案后,限被告在15刚对提交答辩状;
(3)发出支付令的期限是受理之日起l5日内。
9.“6个月”
(1)涉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2)涉外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10.“l0日内”
一审当庭宣判的,在l0日内发送判决书。
11.罚款的数额:个人10000元以下;单位10000-30000元。
12.一审的审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目前审结。
(4)延长: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的审限不得延长。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13.二审的审限
(1)判决: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2)裁定: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的审理;经本级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而针对一审裁的30日审限,不得延长。
14.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时问
(1)公告、鉴定期间;
(2)管辖权异议、管辖争议的时间;
(3)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问;
(4)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时间;
(5)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6)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
(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8)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提供执行担保之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9)在答辩期满前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
(10)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5.再审的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第l79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仲裁程序中应当遵守的时限以及其他相关数字
1.审查与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2.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20日内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答辩与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后5日内提交答辩状。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60日内提起反请求。
4.仲裁期限:
(1)普通仲裁程序:
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30日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通知不受30天的限制。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须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提出。
(2)简易仲裁程序:
开庭审:自开庭日起30日内。
书面审: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