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贸易术语
记忆技巧:
(1)分为四组:E、F、C、D,将C、D置前,则正好是C、D、E、F的字母顺序。
(2)记住每个术语的英文全称,这对于理解每个术语所包含的意思有极大的帮助。
(3)按照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地点,可以将四组贸易术语分为三类,
内陆交货合同:卖方的交货地点在内陆;
装运合同:卖方的交货地点在卖方一边的装运地;
到货合同:卖方的交货地点在目的地。
交货地点的意义:在货物完成交接之前,风险是不会转移的。
| 名称(很重要) | 交货地点(离买方越来越近) | 风险转移 | 运输 | 保险 | 出口清关 | 进口清关 | 运输方式 | 各组特点 |
| EXW工厂交货 | 卖方工厂 | 交货时 | 买方 | 买方 | 买方 | 买方 | 各种运输 | 内陆交货 |
| FCA货交承运人 | 交承运人 | 交货时 | 买方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各种运输 | 装运合同主要运费 未付 |
| FAS船边交货 | 装运港船边 | 交货时 | 买方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海运 内河 |
| FOB船上交货 | 装运港船上 | 装运港船舷 | 买方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海运 内河 |
| CFR成本加运费 | 装运港船上 | 装运港船舷 | 卖方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海运 内河 |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已付 |
| CIF成本运费保险费 | 装运港船上 | 装运港船舷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海运 内河 |
| CPT运费付至 | 交承运人 | 交货时 | 卖方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各种运输 |
|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 交承运人 | 交货时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各种运输 |
| DAF边境交货 | 边境指定地点 | 交货时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陆上运输 | 到货合同 |
|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 目的港船上 | 交货时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海运 内河 |
|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 目的港码头 | 交货时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海运 内河 |
| DDU未完税交货 | 指定目的地 | 交货时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各种运输 |
| DDP完税交货 | 指定目的地 | 交货时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各种运输 |
说明:(1)运输方式:凡是括号内,带“港”者。为内海或者海上运输
(2)从卖方付运费开始,即C组和D组中,括号内变为目的地港。
4.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1)进出口手续:一般来说,
卖方办理出口手续,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
买方办理进口手续,除了买方责任最小的DDP
(2)保险费:在CIF和CIP中,由卖方承担保险费,除此之外,卖方没有此义务;
但在E、F、C组其他的术语中,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好购买保险,但无强制要求;
而在D组中,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好购买保险,但无强制要求。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适用的范围
适用公约 的合同 | (1)以营业地为涉外标准: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如位于A国的甲与B国的乙签合同,但 B不是缔约国,如果合同在A国订立,法院地法规定,合同签订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即A国法, 则公约得以适用)(中国对此提出保留)。 |
不 适 用 公 约 的 合 同 |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3)依照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
劳务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1)通过劳务合作形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
不涉及的 法律问题 | (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2)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3)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 |
2.双方的义务
卖 方 的 权 利 担 保 义 务 | 所有权担保 | 卖方保证对其售出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
| | 第三人提出的知识产权的请求,必须依据下列法律提出: (1)销售目的地国的法律:即货物使用地或者转售地; (2)卖方营业地国的法律。 |
知识产 权担保 | 下列情况,卖方免责: (I)买方知道:即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项知识产权的存在; (2)买方提供:即卖方遵照了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者其他规格,因而发生了此项权利或者要求。 |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 即买方妻在合理时间内,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要求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 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 |
| 买方的接收货物义务 | (I)正常情况:买方应按时间接地点提取货物; (2)卖方违约:先接收,再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 |
适用公约 的合同 | (1)以营业地为涉外标准: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如位于A国的甲与B国的乙签合同,但 B不是缔约国,如果合同在A国订立,法院地法规定,合同签订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即A国法, 则公约得以适用)(中国对此提出保留)。 |
不 适 用 公 约 的 合 同 |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3)依照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
劳务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1)通过劳务合作形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
不涉及的 法律问题 | (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2)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3)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 |
2.双方的义务
卖 方 的 权 利 担 保 义 务 | 所有权担保 | 卖方保证对其售出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
| | 第三人提出的知识产权的请求,必须依据下列法律提出: (1)销售目的地国的法律:即货物使用地或者转售地; (2)卖方营业地国的法律。 |
知识产 权担保 | 下列情况,卖方免责: (I)买方知道:即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项知识产权的存在; (2)买方提供:即卖方遵照了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者其他规格,因而发生了此项权利或者要求。 |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 即买方妻在合理时间内,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要求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 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 |
| 买方的接收货物义务 | (I)正常情况:买方应按时间接地点提取货物; (2)卖方违约:先接收,再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