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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法律界的仁人志士,请为我们被逼下岗的老师伸张正义
zongy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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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法律界的仁人志士,请为我们被逼下岗的老师伸张正义
2003年5月13日山东省枣庄市政府以调整市属职业教育资源,创办枣庄技术学院为由,成立了枣庄市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对《枣庄市商业职工中专》等七所市属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强行合并,并采取种种非正常手段,威逼胁迫七校135名教职工填写了《市属职工中专人员分流安置审批表》然后强令教职工买断工龄回家,致使135名教职工失去了工作。
>
>2004年4月26日,为了维护我们135名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联名委托了上海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和济南安邦顺义律师事务所的岳文辉乙世鹏等5位律师,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山东省枣庄市政府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要求枣庄市政府依法办事,纠正违法行为,恢复135名教师的工作岗位并
>赔偿因政府违法行为而给受害教师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由于枣庄市委、市政府的出面干予,致使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种种借口,不予立案。后上诉材料又送达山东省高院,但至今没有结果。
>
>被合并的《枣庄市商业职工中专》等七所学校是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事业单位,我国《职业教育法》第24条,职业学校的变更和终止均有明确规定,同时七所学校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教职工与所属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劳动关系的形成,变更终止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作为教育工作者其劳动关系的所属《教育法》《劳动法》也有明确的规定。枣庄市政府以改革为名,对教职工正常的民事劳动关系横加干涉,通过行政强行解除广大教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显然是违法的。
>
>在这次所谓的职业改革中,七所学校教师195人,其中135名教师被强行买断工龄,(所有学校领导都按排了,没有一个学校的领导买断)显然不符合改革要使大多数人受益的精神,这理所当然的遭到了广大教师的强烈反对。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制造出所谓的职改政绩,采取了违法及武断的手段,有公安局的张处长石处长组成了一个小组专门对付我们这些教师,限定全体教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的填写〈市属职工中专人员分流安置审批表〉并签字,否则将强行辞退。为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部分教师向省及有关部门反映了枣庄市政府的违法做法,并向法院提出申诉,对此市政府坚持其错误做法,对反映问题的教师进行了阻饶和监视,有的教师被24小时监视,晚上有人用汽车的灯对着我们的宿舍照射进行骚扰,动用公安人员把我们给软禁起来,不允许我们和家人联系。甚至连洗澡也在有关人员的监视之下,同时威胁和暗示广大教师,如再向上面反映问题,其爱人有工作的下岗处理,有职务的将受到免职处理,对坚持上访反映问题的教师一律按法论功人员进行处置,在这种高压和恐吓之下。大部分教师被逼无奈,违心地在〈审批表〉上签了字,含泪买断了工龄。
>
>
>
>现在,135名教师被枣庄市政府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已经一年多了,这一百多名教师百分之60都是工作了近30年,年龄近50岁的老教师,目前生活窘迫,经济无着,大多数教师失去工作后无一技之长,无就业门路,有的女教师被迫辞职后受到了家人的歧视和不理解,整日以泪洗面,痛不欲生,最终被爱人抛弃,有的教师患了癌症,由于无经济来原,得不到及时治疗,生命重危,所有的教师被强行买断后蒙受了巨大的耻辱, 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整个家庭陷?
>肓松钌畹耐纯嘀小?
>
>这些为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工作了几十年,最后成为所谓改革的牺牲品,被迫失去工作的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们,在法制次序不断完善的今天显得这么无助和悲哀,我们对市政府的这 种做法表示极大的愤慨,我们坚决不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要坚决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
>
>抗争到底并坚信我们的事情会得到解决。
>
>我们想问枣庄市政府把我们的学校卖了,我们怎么办?我们上要养老人,下要养孩子。
>
>法院为什么不给我们立案???山东省高院我们的上诉书为什么不给我们回复?????山东省检察院我们的举报材料至今为什么没有答复?????
>
>2004年8月19日
>
>联系电话;0632-3209260 13563266435 徐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附件:行政起诉状
>
>
>
>原告(-)马文宾、男、1976年3月生、枣庄市冶化职工中专工作
>
>家庭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幸福一区23楼10号,联系电话:3251133
>
>代理人:乙世鹏 山东安帮顺意律师事务所
>
>原告(二)张兴军、男、1958年9月生、枣庄市商业职工中专工作
>
>家庭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建行宿舍2-1-1,联系电话:13306325878
>
>代理人:岳文辉 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
>
>原告(三)王新春、男、1974年1月生、枣庄市轻工职工中专
>
>家庭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博物馆路3-2号,联系电话:6892629
>
>代理人:吴明耀 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
>
>原告(四)张敬喜、男、1969年11月生 、枣庄市纺织职工中专工作
>
>家庭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幸福小区30-1-9,联系电话:3220622
>
>代理人:赵万水 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
>
>原告(五)徐娟娟、女、1975年9月生、枣庄市冶化职工中专工作
>
>家庭地址:枣庄市市中区矿务局第五工程处东5单元3楼西门 ,联系电话3209260
>
>代理人:刘先忠 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
>
>
>
>被告: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解放北路279号
>
>法定代表人:刘玉祥
>
>行政职务:市长
>
>联系电话:3329999
>
>
>
>诉讼请求:
>
>1、五原告一致认为被告牵头实施的“职教改革”行为,超越职权,无法律依据,属行政行为非法,要求依法判予撤销;
>
>2、有关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
>
>
>
>
>事实和理由:
>
>2003年5月被告以“职业教育改革”为名,临时组建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属职业教育改革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定“职业改革方案”,同年6月经被告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市属职工中专学校教职工安置办法》。被告通过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将各原告所属的枣庄市商业职工中
>专、枣庄市冶化职工中专、枣庄市机械电子职工中专、枣庄市纺织职工中专、枣庄市轻工职工中专、枣庄市供销职工中专、枣庄市民营经济学校等7所学校予以撤并,人员强行办理辞职手续,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是明显的滥用职权行为,理由如下:
>
>一、民行不分,滥用行政权:
>
>各原告所属的单位主要从事职业教育,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原告作为员工与所属单位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本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形成、变更、终止均由双方平等协商依法解决。被告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本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但被告却已改革为名对原告正常的民事劳动关系横加干涉,越俎代 庖 ,通过行政强行解除原告与其原单位间的劳动关系,显然是滥用职权非法介入民事劳动关系,理应予以纠正。
>
>二、无法可依,随意执法:
>
>被撤并的枣庄市商业职工中专等7所学校,原本是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事业单位,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第24条规定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告作为市级政府更应该严格依法办事,成为执法的楷模,但不可思议的是被告在对上述7所学校撤并过程中,所依据的完全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是具有明显的长官意思倾向,是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作为原告并不反对改革,但改革要依法进行,7所学校是广大教职工多年的心血积累,而不是随意播种的试验田,原告更不应该无幸成为改革的牺牲品。个别领导称改革是为大多数人谋福利,可事实上并非如此(比如说“参考”原有教职工195人,但其中只有60人得到重新聘用机会,连三分之一都不到,怎么能说是为大多数人谋福利呢?)。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随意执法行为,必将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除了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更会给社会带来潜在的不安定因素。
>
>三、有法不依、执法违法
>
>原告作为教育工作者,其劳动关系的解除并不是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专属性的《教育法》,还是普遍适用的《劳动法》均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教育法》第37条规定,教师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才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甚至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正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告所实施的集体解聘行为,同上述规定毫不相干,同法律规定明显相悖。再者,按照《劳动法》规定,除劳动者自身原因外,用人单位不?
>盟嬉饨獬投叵担幢阋蚓纯龇⑸现乩眩沸璨眉跞嗽钡模凑盏?7条规定,也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方可实施。可被告作为政府部门,全然不顾广大教职工的强烈反对,强行解聘,显然是违法的。被告称其解聘依据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即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依据该规定,辞退前提应是拒绝组织安排的,所谓安排当然是指另外安排工作,赶回家显然不需要组织安排。由此可见,被告的行为既不符合相应法律规定,难以自圆其所;更令人气愤的是,被告作为政府部门,竟然在人员解聘过程中,公然动用各种手段,胁迫广大教职工签订“安置分流人员审批表”强取民意,貌似自愿,实是被逼无奈。
>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理应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但被告在对枣庄市商业职工中专等7所学校的撤并及安置过程中,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
>
>
>
>此 致
>
>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
>具状人:张兴军
>
>徐娟娟
>
>王新春
>
>马文宾
>
>张敬喜
>
>2004 年 4 月 26 日
>
>
>
>本诉状一式7份:法院一份、被告一份、五原告各执一份
>
>
>
>说明;我们的事情在中共中央<求是>杂志社主办的<小康杂志>第6期进行过报道,但是,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没在继续报道.
>
>
>
>
zongy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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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135名七所职工中专(技校)的教职工在2003年的调整改革当中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具体情况如下:
一、参加改革的十所学校待遇不平等
1、其中三校(枣庄农校、卫校、经济干校)不参加考试,直接并入枣庄技术学院和市委党校,而其余七所学校却需要参加只录用60人的考试,国家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改革只限我们七所学校类别内进行,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是对我们七所学校的歧视。
2、被整建制并入市委党校的市经济干校和其它七所学校均属差额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并且市经济干校和枣庄纺校同为1980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职工中专(技校),长期以来经济干校大量依靠了市面上财政的扶持,而其它七所学校在缺少财政大力扶持的情况下,依靠广大教职工的辛勤努力,通过多年的艰苦奋斗,逐步建成目前专业齐全,具有一定特色和规模的职业技术学校,应该说这七所学校减轻了财政的负担,为我市做出的贡献更大,但在本次改革中却受到了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
二、教育资源流失
1、这七所学校中多所学校的校园被市面上政府转卖给开发商,例如:市电子技校(中专)被子市政府仅以400万元低价卖给了开发商,而仅该校的沿街繁华地段的门市房就价值700多万,此问题也反映了市政府在转卖校园过程中,未进行科学严谨的价值评估,导致国有资历产的无谓流失,广大教职工多年辛勤汗水换来的家产成为开发商谋取暴利的商机。
2、人才资源流失,本次改革中被强制买断的135名教职工中,有的是具有较高专业知识的优秀教师(其中包括师范专业学校的优秀毕业生)有的是掌握一定专业技能的高级技工和后勤人员,他们拥有职业教育必不可少的丰富经验和技能,实为我市职业教育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和人才资源,这135人买断后,我市职业教育将失去一份重要力量,同时使他们的各项专业知识和技能失去用武之地。
三、欺骗愚弄广大教职工
1、这次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将纺校、冶化、电子、轻工等七所入枣庄技术学院,结果是上述学校的几千万资产和少数人并入了技术学院,大多数教职工却被买断,谈何并入技术学院。
2、实施方案中提到:①该七所学校195名不满30年工龄的教职工,由市编办下达60名人事计划,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由技术学院择优录取(既然是择优录取,为什么不按考试的实际成绩录取,却又给领导干部层层加分,为什么国家家公务员录用就不存在加分一说,枣庄技术学院的择优录取成了福利分配,加分有何法律依据?)②其余135人并入技术学院的由原学校主管部门和技术学院负责分流安置,原供销中专和民营经济学校的由原学校主管部门分流安置。③对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教职工,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偿,本人自谋职业……
然而上述135名教职工既未并入技术学院,也未分流安置,一律按第③条辞职补偿的方式强行令其买断,实属在欺骗愚弄大家。
四、违法强制大家在《市属职工中专人员分流安置审批表》(原名为辞职审批表)上签字
政府为了促成这次改革不惜动用警察到各学校及教师家中进行威协利诱,并在2003年初8月22日下达了限期签字的通知,对不签字的同志将予以辞退。广大教职工在市政府的高压态势下,情非得已,非自愿的含泪签字,许多老师在签字时写道:被逼签字,保留对本交改革不合理地方的继续申诉权。
五、本次职教改革调整,违背了国家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精神
1、市政府错误低估了当前职业教育的发展形势,撤并七所职业学校后,不仅削弱了我市职业教育的力量,而且影响了我市大量待业、失业人员的培训及再就业,同时给社会增加了135名失业人员,给社会和家庭都带来不安定的因素,给枣庄的再就业工作增加了压力。
2、违背了鲁政发〔2001〕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精神,66号文中明确强调:未经少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改技工学校,此问题丰受到大家质疑后市面上政府为了掩人耳目,才亡羊补牢的去和省劳动厅协调,纯正为应付舆论。另外,时任市劳动局局长的李恒元同志在实施方案下发10天后的5月23日在全市职业培训工作会义上讲话中强调:“坚决杜绝随意改革技工学校隶属关系,和办学性质的事情发生,严格执行省政府66号文件规定,未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改、并技工学校,然而李恒元同志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子调离了市劳动局局长的职位。其现象令人费解。
六、改革文件时间倒置,令人质疑
枣职教改办(2003)8号文件下发时间2003年7月10日,枣职教改办(2003)22号文件下发时间2003年6月5日,后经大家了解,22号文是政府瞒着大家于10月6日印发偷偷塞进135名教职工的个人档案中的,该文件根本没让大家知道,其用心何在?
七、考试内容不切合实际
在本次考试录用过程 中,不分专业,不分岗位,一律考《教育学》、《心理学》,无法体现参考人员的真实水平和公平竟争的精神,也违背按岗按需择优录取的原则,实在令人怀疑这种考试的效果和真正用意。
八、考取当中出现的奇怪现象
本次录用的60名人员中,有的是一家三人均被录用,有的是一家两人全被录用,其中有的仅是初中毕业,并且从未登过讲台,多年从事后勤工作,而考试成绩惊人,名列全市榜首。而未被录用人员当中竟有许多大学本科毕业(包括市级先进教师),不知道技术学院到底“择优”录用了哪样的人才。
九、起诉无人受理,政府干涉上访
在2004年4月被子强制买断的教职工聘请律师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枣 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时至今日未予立案。在教职工到北京高院上访时,市政府领导带领大批警察予以干扰并强行把上访教职工用警车押回枣 庄,严重违反《信访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十、本次改革没有代表大多数教职工的利益
2005年5月18日山东省人事厅李处长在省信访办说:“改革的目的不是让大家没饭吃,也不是让大家没工作,改革的成本不能让个人承担。”枣庄市在这次职教改革当中导致135人失业,不能真正体现三个代表思想,在参加考试的195人当中仅录用60人,占参考人数不到期1/3,落选下来的2/3以上的人没了饭碗,很明显此次改革是让大家没了饭吃。
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我们七所职工中专(技校)被强行买断遭受不公平待遇的135名教职工强烈要求:市政府认真对待存在的问题,切实纠正错误,重新审视当前职业教育的大好形势,充分利用现在的教育资源(135名教职工),让我们学有所用,人尽其才,重新回到技术学院工作,为我市面上的职业教育的发展和全市的社会稳定增添一份力量。
如果市政府不能切实正面解决我们的问题,继续采用欺骗愚弄搪塞的态度,我们135名教职工将继续采用各种合法途径来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永不言弃!
枣庄市面上纺校、商校、电子、冶化、轻工、民营、
供销七所职工中专(技校)135名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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