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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谁能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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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20:50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求助:谁能给予解答?

我老家解放前有一个地主,解放后被赶走了,他的房子后来被建成了厂,十几年前厂因为经营不善倒闭了,一直到前不久当地房产局把旧厂房拍卖了,买下旧厂的正是前厂长的儿子,房子一卖,原厂长就找儿子要钱,儿子想等一切手续办完再说,父子两大吵一架,父亲强行把钱拿走给厂里的工人分了,在分钱时缺乏法律意识的厂长甚至都没有让工人们签字留证。
       现在的问题出来了,地主已经死了 ,一听说厂被拍卖了,地主的老婆和儿子就立刻住进了厂房里,并向当地县级法院起诉,具体起诉什么内容不清楚,反正是败诉了两次,又上诉到市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行政庭并没有开庭,而是看卷宗下判决,出来的结论是:房产局与买主之间的交易不合法。
       我很奇怪,前两次的审判并没有证据证明交易不合法,这第三次审判仅看的卷宗,而且也没有新的人证和物证出现,怎么就判成了交易不合法呢?
       请有关专业人士给予咨询和帮助,本人QQ号386577308,也可QQ联系,请注明:咨询。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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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6 12:4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这涉及的政策比较早,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规定。要看具体情况。这里有最高院的答复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初期代管房产未按规定申请产权,房屋转归国家所有的批复
(1985年2月16日 法(民)复〔1985〕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浙法民他字19号关于马本师诉嵊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及卷宗材料收悉。据你院报告的情况,我们研究认为,该案应参照1953年1月12日政务院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中第4项“城市私有房产的代管”第3款:“凡人民政府代管之房产,其产权仍属原业主,但非因不可抵抗原因,逾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曰起计算两年为期,公布代管者,自代管之日起计算两年)无人申请发还或判明为敌伪战犯等之产业者,政府依法收归国有”之规定精神处理。由于马本师未按上述规定申请产权,同时,马本师在干部登记表上又曾明确表示过放弃该房的产权,因此,该房产权早已转归政府所有,不宜再变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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