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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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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18:56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法律求助

我想知道关于新闻媒体会见采访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是如何规定的(能否会见采访,在哪个阶段可以,具体怎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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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21:32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超纲部分一律不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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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 21:46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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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7:02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继续求助

我问的问题没人知道么,是为解决实际工作提的,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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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7:10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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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8:3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还是提交到律师黄页上吧
www.chinalawedu.com/huang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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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00:09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要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有个介绍信什么的就可以了吧,其他的应该需要申请批准吧!随便说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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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00:13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想知道关于新闻媒体会见采访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是如何规定的(能否会见采访,在哪个阶段可以,具体怎样操作)


问得好,明天到我这里来:交个报告,我给批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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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00:15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回复 #8 laaattt@chinalawedu.com 的帖子

对...既然在论坛上问问题...你就的通过论坛办公室主任 的批示

哈哈



轻轻   你个官迷





朋友都说我们已经老了。。。经不起折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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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00:31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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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09:10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还挺高兴。





The soul would have no rainbow had the eyes had no tears.
                                     ————若非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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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16:00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郁闷

记者每天都要给我打好几个电话,非要采访在押的罚罪嫌疑人,还说要给犯罪嫌疑人作心里辅导,我觉得不合适,可是给人家说不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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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16:19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把这事往上头推就是了呀,要不请示领导,领导不同意的话对外就说有规定不能见,如不服直接找上头去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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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18:13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非常郁闷

关键我就是领导,下面已经推到我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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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18:27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呵呵,你就是领导哇,失敬,失敬!希望下面的材料会对你有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
公通字[1992]139号

颁布日期:19921114  实施日期:19921114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地看守部门加强了对在押人犯依法进行文明管理方面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一些地方的看守所对羁押的人犯,仍采取某些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做法,如给人犯剃光头或剃“犯人头”,穿印有“囚”、“犯人”等字样的衣服;在审讯、出庭时,一律给人犯戴脚镣、手铐;在公开审判、宣判时,将人犯“五花大绑”、游街示众等,社会影响很坏。还有的地方严重忽视人犯的生活卫生,监室过分拥挤,伙食太差,人犯严重营养不良。这些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不仅严重地侵犯了人犯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严格按照《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关押和管理人犯,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坚决杜绝各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事件发生,对人犯实行文明管理。加强看守所检察工作,对有关人员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及时纠正。
  二、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看守部门应定期组织给人犯理发、洗澡,对要求理怪发型的人犯应予拒绝,并进行教育。
  三、为了便于区别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人犯穿统一式样的服装,但禁止在服装上印制“囚”、“犯人”等字样,也不得印有侮辱性的图案。
  四、在审讯、审判、宣判等活动中,除对确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等危险的人犯和重刑犯外,禁止给人犯戴手铐、脚镣或者用警(法)绳捆绑。
  五、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
  六、加强对人犯生活卫生的管理。人犯伙食必须保证卫生,吃熟、吃热、吃足标准,注意防治疾病,严禁克扣囚粮经费,严禁以“饿饭”作为对人犯的惩罚。人犯如故意浪费食物应按规定处理,严防狱霸强吃他人食物,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罚。如发生饿死人犯的事件,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各地对外宣传报道务必严格审查,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到看守所采访、参观和进行宣传报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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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谢谢。。。。。
我已经打印出来仔细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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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08-12-2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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