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
在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经常对争议案件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那么,究竟这几种处理方式如何适用?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之比较参见下表:
比较内容 | 不予受理 | 驳回起诉 | 驳回诉讼请求 |
适用文书
| 裁定
| 裁定
|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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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性质
| 程序问题
| 程序问题
| 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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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诉讼阶段
| 审查起诉阶段
| 受理案件后
| 受理案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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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 起诉符合条件,但丧失实体胜诉权
|
当事人针对文书的权利
|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
当事人针对案件的权利
| 可以再起诉
| 可以再起诉
| 不得再起诉,因为一事不再理
|
上诉期限
| 10日
| 10日
| 15日
|
适用组织
| 立案庭
| 审判组织
| 审判组织
|
综上所述,简单地看,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法院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即可裁定不予受理;受理案件后,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发现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原告的实体请求无法得到保护,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例如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等。在2006年司法考试中民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涉及到了以上内容,试卷三第6题和第44题实质上都考察了同一个知识点:即原告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足见上述内容的重要。
关联知识点提示: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同一标的通常不能再起诉,但是下列例外情况需注意:
1.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准予撤诉后当事人可以再起诉,但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当事人不得再起诉。
2.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当事人因新情况、新理由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可以作为新案再起诉。
3.离婚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特殊情况下的再起诉问题。
五、简易程序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实际上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大家需注意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对简易程序中的许多具体程序规定。
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特别提示]这里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指人民法院审理的基于当事人起诉而开始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重审案件虽然也适用第一审程序,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主动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这里还应该注意: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已经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但是已经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无论怎样简单都不能转化为简易程序。
(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重点)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以往司法考试的考查重点,在2006年的司法考试题中又再一次地体现出来。《简易程序规定》在《民诉意见》的基础上对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1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60天,而简易程序的审限总共才3个月,虽然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但这已表明案件的复杂性。这类案件并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因此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的案件,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显然不利于纠正错误。而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简易程序只是针对诉讼案件的,因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可见,法院对于是否应适用简易程序,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