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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遗忘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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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20:54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遗忘物的认定!

法律社的《考前冲刺一本通》中对遗忘物的认定采用了王作富教授的观点,采用了“双重失控说”!否定了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认为刑法上的遗忘物概念包含遗失物。这个与三大本的观点是不同的!关键是对于遗忘在特定场所的物,该特定场所的人对财物有控制义务的观点。这个对考试的应对就成问题了!按三大本的观点对于遗忘物的非法占有是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但是按王教授的观点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啦!而且把遗失物等同于遗忘物这个就更难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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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20:12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自己承认错误,看书看的不透,把内容搞混了!“双重失控说”没有问题!只是对于特定场所的认定有些观点有争论。比如说在出租车上遗忘物品是在特点场所还是公共场所遗忘?观点不一样就得出不同的结论,罪名就不一样啦!关键问题是对于遗失物是否属于遗忘物就难办了,两本法律社的书说的不一样!有说是的,有说不是的,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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