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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家聊聊交通肇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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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00:38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大家聊聊交通肇事的问题

11.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系2006年真题.答案是B.那么我们就这题目继续问几问
1.若丁未死亡,得到了别人的救助,甲要求乙逃逸甲够成本罪共犯吗?
2.若丁和丙当场都死亡.甲要求乙逃逸是否构本罪共犯?
3.乙违章架车发生上述事故是甲的强令,或指使,甲乙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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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08:54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综上,以上三小问甲、乙仍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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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0:04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1.那我问你,怎么理解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的"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中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2.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今年刑法大纲增加了期待可能性,该性的理论起源是德国的癖马案,从该司法解释的条文中我们并没看到司机要定罪,而且对于主管人员表述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以共犯论,所以我个人认为以上1,2种情况不以共犯论,3种情况只有甲构成!
另外想说的是老师说这问题上有争议,不会考,大家别担心!就只做讨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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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0:22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个人认为

1、在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下肇事人逃逸但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后果的,只将肇事人列为交通肇事罪,其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不予认定为犯罪。
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情况下,甲、乙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并不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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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0:36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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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9:43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UOTE:
原帖由 hfpf46@chinalawedu.com 于 2008-7-17 02:22 发表
1、在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下肇事人逃逸但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后果的,只将肇事人列为交通肇事罪,其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不予认定为犯罪。
2、单位主 ...

对这个罪认识到这里就可以了!法律规定的就是这个意思!理解的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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