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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徐继军老师讲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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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4 17:31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徐继军老师讲错了吧?

徐继军老师讲错了吧?

这是他法条串讲班的民诉讲义:
......

(二)确定合同纠纷管辖的特殊规定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根据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由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这个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2)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




  这种情况不是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吗?合同履行地怎么会有管辖权呢?望各位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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