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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送电子邮件侮辱诽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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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 12:26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发送电子邮件侮辱诽谤他人


发送电子邮件侮辱诽谤他人

天河法院责令通过局域网道歉


安 健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一起电子邮件侵犯名誉权案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被告陈某除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抚慰金外,还被强制在公司内部网络上发送由法院审核内容的公开赔礼道歉的电子邮件。
    原告刘某原是广州一家网络工程公司的员工,2004年5月19日离职,被告陈某是该公司的经理。当年6月10日,原告刘某通过其电子邮箱收到原公司的同事转发给她的《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的文章,后查明该文原件的发件人为被告原公司经理,主题为《致公司全体同事的公开信》,发送对象为全体员工。被告在信中采取直接点名的方式,描述刘某“人不自爱……必自取其辱……一个心智不健全的人,其行为表现多么渺小可怜……”等等。

    一、二审法院审理均认为,这篇文章已构成对原告刘某名誉权的侵害。法院终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在该公司的内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给刘某造成的不良影响,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事后,因被告不履行判决,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在内部网络上赔礼道歉”判决时,广东省天河区人民法院以陈某为道歉人,拟定了一封《道歉函》,明确表明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及其侵权性质,并表明了其道歉目的。由于侵权人陈某是针对公司局域网内的人群发布侮辱诽谤电子邮件,而不是直接放置在公开性质的网页上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群,因此,天河区法院将审查后的《道歉函》同样以邮件的形式在该公司的内部网络上向同样范围内的人群发送,并强制要求这封《道歉函》邮件在网络中必须保留15天。法院则在此期限内定期派出技术人员到该公司检查信件保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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