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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鉴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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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2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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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鉴定的问题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在交管局的同意下,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7级,之后,受害方向当地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
请问:受害方是否可以不同意鉴定,以前一鉴定结论为依据,要求法院判决?法律依据?
散步随想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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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2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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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得法院说了算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好像都不是太明确。
但是,我认为,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本身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所以,我认为对方当事人没有这个权利,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该是法院决定吧。刚才我问了我们这里一个律师,他只是说,法院应该允许。
我不去想是否能够成功,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我不去想是否会袭来冷雨寒风,既然选择了地平线,留给世界的只能是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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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2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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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无权不同意。或者说,他同意与否,不影响鉴定是否重新进行。
至于法院是否必须允许或不允许,我没有找到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我认为实践中法院会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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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2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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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谢谢!
重新鉴定后,法院以哪个鉴定进行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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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2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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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会以第二次鉴定结果作为依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第二次鉴定的结果仍有异议,就是由法院来决定了。到底会以哪个为准,也不是一定的。”
以上是我们所一个老律师的解答。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既然一般来说,第一次鉴定都是委托本地鉴定机关进行的,那么,我觉得,效力应该低于“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所做的鉴定吧。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还是问问笨鸟大哥、慕容前辈、SOGOOD他们吧。
我不去想是否能够成功,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我不去想是否会袭来冷雨寒风,既然选择了地平线,留给世界的只能是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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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2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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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此,我认为对方当事人对受害人的伤残鉴定不服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效力方面我赞同楼上的老律师的说法
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Where there is sunshine, there is hope.
我的榜样:笨鸟大哥
我的博客:http://blog.chinaacc.com/7/yewenrong_chinalaw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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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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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只是证据之一,法院有依据它的权利,也有权利不采用它.我觉得.
Don''''t complain,要么尝试,要么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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