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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一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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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9 16:06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讨论]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一个疑问?

《劳动法》上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天。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况。
现在有这么一个问题:如果争议发生后未经仲裁,直接提起诉讼,后因程序不合法(仲裁为前置程序)被迫撤诉,此时已超过仲裁时效两个月。请问,仲裁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吗?仲裁委是否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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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9 20:44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我觉得象你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第二款中的“有其他正当理由”,所以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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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0 11:0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对方当事人没有申请仲裁而直接起诉,违反法定程序,存在过错,因之导致仲裁时效超过,也可以认定为“正当理由”吗?

而且该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完全违反了《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为2个月的规定。据我所知,该条例好象于1993年颁布,而劳动法是95年的。无论是新法优于旧法,还是法律优于部门规章,都应优先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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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0 18:27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okla  PK  载酒行者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看看理由是不是正当,这个应该由法官说了算吧.不是我们说了算.
  2、还有一个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此复。

      所以还要看劳动者是因为何原因仲裁,如果符合此批复,而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未超过六十日,仍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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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09:57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谢谢OKLA老兄!

但是,在这个案子里的情况是:
2005年11月,劳动者被公司开除,因其作为司机,在行车中因过错烧毁机车。

2005年12月,该人没有申请仲裁,而是直接起诉。更奇怪的是,法院竟然受理了,而且一审就是四个月。
2006年4月,开了两次庭后,劳动者被迫撤诉。
撤诉后,就申请仲裁了。

老兄你说的“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指,已经进行了仲裁,因仲裁时效已过而被仲裁委不予立案的情况。
本案却是倒过来的,即先提交诉讼,因程序不合法而撤诉,再申请仲裁。

这时,仲裁时效是否已过?
说明白点,也就是:仲裁时效是否因提起诉讼而中断?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诉讼时效的中断大家都知道。但仲裁时效的中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一个批复上涉及到,说是“撤诉后申请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提交仲裁的,应当立案”。但是从字面理解,这里所说的“撤诉”应当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一方撤诉,而后又就同一仲裁请求申请仲裁的情况,而不是指诉讼程序中的撤诉。
不知对否?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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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10:0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刚才说错了,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而是劳动部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作者:广东法律纠纷网|info@mylawyer.cn    转贴自:整理编辑    点击数:20

劳办发(1997)61号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立案的请示》(冀劳办〔1997〕146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这里的“撤诉”指仲裁程序中的撤诉,我的理解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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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2 19:4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觉得"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中的撤诉应该是当事人从法院撤诉.个人观点,很想听听SOGOOD和笨鸟大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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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9 09:1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找到法律依据了,但是又有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

1997年1月31日 劳办发[1997]15号

五、关于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否受理的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如果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正在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审理,或者对实体内容作出调解、裁定或判决的,仲裁委员会则不予受理。

“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中的受理条件指什么?
是否指:一,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二,仲裁时效没过。

因为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时效超过的,仲裁委会直接不予立案,而不象诉讼程序先受理再驳回。

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高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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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30 10:4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认为“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也是指: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且仲裁时效没过。
  劳动法规定的60日明显不利于劳动者,许多专家学者发表文章对此进行抨击:违反宪法、侵犯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中国的劳动者还是需要忍耐,直到它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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