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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男教师授课时当众抚摸女生胸部获刑6年
不留的庞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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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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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教师授课时当众抚摸女生胸部获刑6年
教师是园丁,学生是花朵,如果园丁非但不培育花朵,而是去采摘,后果会怎样?门头沟区育园小学教师祁洪波就是这样的一个“园丁”。记者今天了解到,祁洪波利用教学之机,在教室内多次公然抚摸14名女学生的阴部、胸部、臀部,被侵害的女学生均未满14周岁。据悉,市一中院已终审裁定祁洪波犯猥亵儿童罪,须坐牢6年。
祁洪波今年28岁,出生在北京,大专文化,被捕前担任门头沟区育园小学三年级信息技术课教师一职。他的恶行败露,源于女学生一句“电脑教师是个流氓老师”。据了解,2006年4月至6月间,祁洪波在育园小学综合楼三楼计算机教室内,趁教学之机,多次当众抚摸该校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的敏感部位。其中一名女学生小雪被猥亵后,于去年6月23日对母亲说:“电脑老师是个流氓老师。”小雪的妈妈感到事情不简单,仔细询问了女儿后得知,电脑教师姓祁,在上课时总摸女学生,女儿的几个同学也遇到过类似情况。小雪的妈妈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刻给其他几名同学的家长打了电话。这些家长也向孩子求证了这件事,一些孩子向家长反映,祁洪波就是坐在教室的座位上,抱起学生,隔着衣服抚摸学生的隐私部位。当天晚上,家长们联合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在案件审理阶段,让学生家长们气愤的是,虽然祁洪波对其犯罪行为并无异议,但其辩护律师竟然提出教室不是公共场所,祁洪波并非当众猥亵。
宣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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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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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吃什么了啊!!其实这样的辩护没有意义,真的,我看过这样的案子的,很气愤的我!!什么老师啊,禽兽!
不留的庞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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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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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共场所为“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为: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可见“公共场所”均应包括至少两个要件:一是地点的因素,即公共场所为公众经常聚集、活动和通行的地点或区域;二是人群的因素,即出入人员具有广泛性、不特定性的特点。
律师的辩护是有法律依据的。从判决上看,6年,显然是把教室按照公共场所定的,可是猥亵多名幼女,并且认定是公开场所,应该是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理,可是又只判了6年,真是让人糊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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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确实不是公共场所,但是,在教室当众猥亵幼女,比在公共场所猥亵成年女性更加龌龊!
我还记得我读五年级的时候,我们数学老师,一个多岁的女的,还让一个女生趴在讲台上打她屁股(当然,没有掀开裙子或者脱裤子),现在想起来,觉得不是滋味。
文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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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也是人呀
他虽然可恨
但也有平等享受辩护的权利呀
夕阳下蜗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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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怎么都遇到这些事情,正想不到会有这样事情。。这老师书练狗度去拉。。MD
上联曰: 苦心人天不负,卧心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
下联曰: 有志者事竟成,破斧成舟,百二秦关终属楚
横批:一勤天下无难事
枫叶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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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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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加紧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一老师做出这样的事情是教育的悲哀还是........,作为一律师我觉得没有错,我们要站好我们的位置要客观看待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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