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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如果邱兴华被鉴定为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你能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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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19:06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讨论]如果邱兴华被鉴定为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你能接受吗?

十恶不赦的杀人恶魔,面对即将到来的二审,司法机关会同意他做精神病鉴定吗?假如同意,指定的鉴定专家会不会如实鉴定呢?即使如实鉴定,结果为精神病,做无罪判决,受害者的家人能接受吗?广大群众能接受吗?你能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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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19:1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咱们这个坛子学法律的人占大多数,如果大家一直在关注邱的这个案子就会发现里面存在很多疑问,也涉及到不少法律问题,就请大家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出发,谈谈自己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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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4 12:36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司法机关应当同意他做精神病鉴定,如果结果为精神病,做无罪判决,受害者的家人不能接受,广大群众不能接受,但是我能够你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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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4 15:2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如果经正当的司法程序鉴定确实属于精神病,根据法律规定不负法律责任是正常的,可以接受.至于受害人及一些义愤填膺的人群可以把愤怒转向政府相关部门的失职:正是由于他们的不作为及忽视才造成一个精神病患者对社会的危害.根据<<人民警察法>>的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和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邱兴华的行为和公安机关的失职虽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公安机关的失职和不作为对邱兴华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断扩大的影响是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的,也是有法可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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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6 08:5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我只是觉得这件案子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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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6 18:5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不管怎么说,情理上是接受不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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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19:2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邱兴华杀人案12月8日二审,律师准备当庭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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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9 13:57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只要程序合法、判决合法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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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4 11:4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法律就是法律   不要再让舆论杀人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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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3 00:0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1,绝对不能接受,现在有些专家,教授刻意地在为自已的名声做一些违反人类发展原则的学说,根本不讲人权,不讲人性.
  2,象邱这样的人,对社会何益?凭什么说他是无罪?
  3,法到底是为谁服务的.
  4,邱就算是有精神病,从本案的实际,他在作案时是完全明白的,是必须负刑事责作的.
  5,西方的东西有很多好的,但也有不好的方面,就象一只"鸡"是很好的食品,但鸡肚子里的东西是不能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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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3 00:1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指定的鉴定专家会不会如实鉴定呢?"
1,凭什么能肯定?
2,这里的人为因数太大了
3,难道你那几个狗屁专家就能那么客观,而法院就不客观?
4,以前有句话: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不相信十几亿人民还不如你那几个狗屁专家.现在有些人过多地提什么"精英论",难道是"精英们"在创造历史?
5,那些跳出来叫喊要为邱某做鉴定的狗屁专家,都是为了扩大他本人的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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