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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典型案例,谁能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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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21:0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典型案例,谁能准确定性?

为了便于准确表述整个案例,让我先把涉案人员及单位作一介绍:
甲:某私营股份制公司。
乙:某国有安装公司。
丙:某国有炼油公司。
丁:乙(某国有安装公司)的管理人员。
卯:自然人,从事个体运输职业

   甲乙丙丁卯之间的关系:甲与乙之间签有合作协议,内容大致为乙为甲安装生产用的轮机设备工程(简称安装工程)等。丁作为此项安装工程的项目副经理被乙派往甲方全权负责安装工程。
   因安装工程需要机油,由甲方向丙购买机油13吨(价值10万余元),由甲负责运输,由于甲不熟悉当地情况,丙为甲找来运输人员卯,由卯负责为甲承运机油,运费待运输完成后,由甲直接支付卯的运费。   


案情:2006年某月某日,甲向丙购买机油后,卯为甲运输机油至甲所在地,当时,甲方进行了签收,卯为甲下机油(从汽车上放到油罐里)之时,丁对卯讲:可少下机油几吨,这里机油用量是我(丁)说了算,他(丁)负责卯无事,事后我(丁)得3000元。丁与卯商谋后,按商定卯少放机油价值约8万余元,卯给予丁3000元。其余机油卯未放完,留在车上,到甲方领完运费后,返回乙地,用甲方签收的收条对乙谎称货已全部送到。后将所剩机油低价销赃,获赃款5万余万。
   案发后,丁,卯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
现请教大家的问题:该案定什么性,是定贪污,盗窃,还是职务侵占?请大家高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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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21:24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侵占罪,共同犯罪。
关键是:卯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合法占有油后,负有保管义务;未全部移交甲方且故意据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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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6 09:58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但关于侵占罪"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其中他人在最高法院刘家琛编写的刑法新释新解中写到: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已有,则因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所以,再次请教,到底定什么罪。职务侵占吗,主体又不符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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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6 15:0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定贪污,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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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6 15:04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一楼说的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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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8 22:3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定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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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8:4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UOTE:
下面引用由lilu1231在2007-1-6 15:02:00发表的内容:
定贪污,共犯

不是告诉你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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