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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记性好的帮忙回忆一下真题
游泳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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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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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记性好的帮忙回忆一下真题
记不住是实务还是民商了,内容大概是:
甲乙是两公司,甲经乙同意使用乙的仓库存放货物,后乙的货物没存处,便存于丙的仓库中并付费,此时乙向甲主张要求甲付费.
请帮忙回忆一下,乙是主张甲替乙向丙付费,还是主张主向乙付仓储费.
另外,大家是怎么看这题到底是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还是其他的,原因是什么?大家又是怎么做这题的?
q8k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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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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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象是民商试题单选题
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他三个答案我记不起来了,我只记得自已选择的是"是无偿合同..."
law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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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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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为无偿合同,无约定为有偿合同,无约定为无偿合同
天道酬勤!——企业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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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fl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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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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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样子是涉及第三人的合同。乙丙之间的保管合同(如果丙是仓储业经营者的话,那么就是仓储合同)约定由甲支付保管费(仓储费)。对不?
sgy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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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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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law12348@chinalawedu.com 的帖子
朋友,还有道题是某乘客坐火车时把车票丢了,出站时被检票员发现,该乘客请来三个同坐一列车的人作证,补票钱是肯定要补的,那要否加收该乘客的钱?
游泳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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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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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那个肯定要加收钱,我已经问过老师了(老师也找到法条出处了)
火车票那题我认为还有另外一个法理理解:证人只是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火车票是直接证据.且合同是以火车票为要式的
游泳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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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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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性质认定都有争议
问了不同的人,对该题的合同认识都有不同理解:借用、保管、仓储或是其他的?(张老师认为是保管,而我在别处的司考指导老师以及几个律师朋友都认为是借用合同)
二三楼学友的认识和指定用书上写的相同,但指定用书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我始终找不到。
另外,我对那题的个人理解是:通过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理解,乙的损失(这是乙丙合同的事)不属于违约、缔约过失、合理费用的范畴;同时也不构成民法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而且乙在这事上有过失,当乙要用丙的仓库前就应该通知甲以避免其产生损失,甲乙即可约定他们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无偿的话乙可要求甲搬出,这样乙可避免损失发生。可推出乙的损失是由其过失造成(未采取避免损失产生或扩大的行为),损失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扯了那么多,请原谅。
大家发表意见啊……
q8k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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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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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题
是综合法律知识单选题,题干大致意思是,一个警察和他的同事朋友开玩笑掏出自已的手枪对准自已的同事并扣了板机,他以为枪里没子弹,但没想到手枪有子弹,把自已的同事当场打死.有四个答案,A一个是故意杀人罪,B过失犯罪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我刚开始选的是C,最后我改选选的是D.大家怎么看这一题?不过这题对错也就一分,不影响整体分数,如果有老师对这一题详解一下更好.
游泳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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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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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的综合法律知识题
首先否定BD,这题考的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两者的区别.
应行为人并不希望这事发生,所以没有故意放任的情况,基本排除A
选C
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具有一定主客观条件为依据的,只是对这些条件的作用作了轻率的、过高的估计,误认为凭这些条件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法顾考试的题有好多是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的,有些题目从给定的条件上看实在无法给出答案.我想这也就是不公布答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免得受批评嘛.
我不考这科,个人意见仅供讨论
[
本帖最后由 psongxl@chinalawedu.com 于 2007-10-26 00:36 编辑
]
零度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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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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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危害结果,本题中,警察明知枪会打死人,已经预见到这个结果,所以本题选择C。
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所以跟题干的意思不符,不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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